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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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國際專利申請PCT的圖式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其經手的國際協定專利申請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中的圖式相關規定事項。

    本篇文章先對PCT做基本的說明。

 

PCT的用途

    使用「PCT申請」的管道,可將「專利申請文件」先提交進入WIPO並取得「專利申請日(Filing date)」,接著可有「約30個月的選擇期間」來選擇、指定要進入哪個「WIPO的會員國家」來申請專利,以取得此「會員國家」當地的「專利權」。再來,此「約30個月的選擇期間」是應不同「會員國家」而異,最少20至最多31個月(大多為30~31個月)

    相較下,通常的「優先權」是取得「專利申請日」之後,有「約12個月的選擇期間」來指定要進入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對此,「PCT申請」有更多出「約18個月」的選擇期間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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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澳洲專利1-專利的種類/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專利澳洲(AU)專利,主要是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官方對於「專利類型」的相關定義與規範。

 

澳洲的專利類型

    IP Australia官方對「智慧財產權」主要有分類為:「專利(技術發明)」、「設計」、「商標」與「植物」等5個類型。其中與台灣、美國等其他國家不同處,是在於「設計不屬於專利類別」,此為名義上的不同,但本質上同樣是「對物體之外觀、造型的權益保護」。

    再回到主題,AU專利有分成「Standard patent (標準專利)」與「Innovation patent (創新專利)」兩種類,其中「Standard patent」就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權利效益最長可維持至「20(特定類型可維持至25)」;而「Innovation patent」則類似台灣的「新型專利」,相較「Standard patent」則「官方程序費用廉價」,且「形式上」有符合規定即可獲得權利,權利效益最長可維持至「8年」。

    在此要注意,「Innovation patent」於2021825日之後已「停止申請受理」,因此現今要申請AU專利的話就只能採用「Standard patent」。另外也當然,對於2021825日之前申請的「Innovation patent」,官方仍然會受理審查。

 

Standard patent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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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塑造中國大陸的數字人民幣架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中國人民銀行自2014年開始,即成立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小組,開始對發行架構、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及相關國際經驗等進行專項研究。2016年,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完成法定數字貨幣等第一代原型系統搭建。屆2017年年末,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乃開始籌組商業機構以共同開展法定數字貨幣(以下簡稱「e-CNY」)研發試驗。

數字貨幣的研發背景

隨著數字經濟的發達,中國大陸現金使用率近期呈現下降趨勢。根據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開展的中國支付日記帳調查顯示,手機支付的交易筆數、金額占比分別為66%59%,現金交易筆數、金額分別為23%16%,銀行卡交易筆數、金額分別為7%23%;其中,46%的被調查者在調查期間未發生現金交易。

加之自新冠大流行以來,網上購物、在線辦公和在線教育等數字工作生活層出不窮,數字經濟的涵蓋層面正不斷地擴大中,連同欠發達地區、邊緣地區等地的民眾,對線上金融服務的需求也日益興旺。如此,激發了主管部門的研發動機。

另外,e-CNY有助於抑制私鑄(私人)加密貨幣的投機風氣

有鑑於私人部門推出各式各樣的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另據不完全的統計,目前有影響力的加盟貨幣達到一萬多種,總市值超過1.3億美元。然而,這些宣稱是採用區塊鏈、加密技術以及遵循「完全匿名」的加密貨幣,多用於投機、洗錢等用途,對金融和社會的穩定存在潛在風險。因此,人民銀行通過發行主權貨幣形式的e-CNY,即旨在穩定該數位貨幣的價值,避免價格的劇烈波動。

目前,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調查報告顯示,有在考慮發行或推進央行數字貨幣的國家:65個經濟體的中央銀行中約86%已開展關於數字貨幣的研究,有的甚至已經完成初步測試或到實施前階段。

e-CNY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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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設計主張色彩

    「設計專利」中有要主張「色彩」的話,應該在「圖式」中應該具體呈現此「色彩」。

    還有,若是「很特定的色彩」,「圖式」中更是要能具體且明確呈現所要主張的色彩,如此在「專利核准」之後,智慧財產局官方要製作「專利公報」來提供給大眾查詢此設計專利時,較能清晰、確實呈現其色彩,也就是較能預防出包。

    再來要更預防「色彩」出包、無法確實呈現的話,建議也在「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中指定此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

設計不主張色彩

    「設計專利」中不希望主張「色彩」的話,就「不應該」在「圖式」中呈現出色彩。

    基本上設計中不主張色彩的話,圖式以「墨線圖」或「黑白照片」呈現即可。「圖式」有呈現「色彩」的情況下,即使在「說明書」中表示:「圖式所揭露之色彩,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官方也不會買單,很可能就通知「核駁」來要求「修正」。

    另外,「不主張色彩的部分」也可以如下方的圖這樣,用「單一顏色」的遮蔽方式來呈現。隨此,也應該在「[設計說明]」欄中記載:「圖式所揭露之紅色遮蔽區域,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還有表明為有主張底部的「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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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基本作畫原則

    設計案的「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者「照片」等3種形式來呈現,但要注意3種形式「不得混用」。還有,「每張圖式」的細節內容都必須在「縮小至三分之二(67%)」時,仍然清晰可分辨。

    再來,以較大宗的「墨線圖」而言,圖式中「要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必須用「實線」來繪製;而「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則用「虛線- - -」或其他斷線(如一點鏈線、二點鏈線等)來表示。另外,以「電腦繪圖」形式而言,「要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就清楚呈現,而「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則用「半透明填色」呈現。

    最後注意,「圖式」中除了「視圖名稱」以外,不得出現與「設計標的本身無關的文字」,以免造成混淆,誤以為是「設計標的一部分」。

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

    「設計專利」的權利效益,僅僅在於物品的「外觀、外型與圖紋樣式」等「外在」部分。因此,設計的「圖式」無須呈現物品的「內部構造」或「受遮蔽的部分」,再怎麼細緻刻畫都終究「沒有權利效益」。

透明材質

    若是對於像是「玻璃」等「透明、可透視」的材質,可用「較細、較淡的實線」來表示有「透明材料的存在」。例如是上方「鐘錶」的圖例,其中央的「透明罩」可用「傾斜的細線」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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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外觀會變化的設計

    例如下面圖1這樣的「伸縮式隨身碟」的設計申請案,其中的「USB接頭」有「縮進殼套」與「從殼套伸出來」兩種機構上的變化形態。如此,除了基本的「立體圖」、「俯視圖」等不同角度的視圖以外,應該再加上「狀態圖」來呈現另一種變化形態。

    接著,對此「說明書」中也應該提到例如是「使用狀態圖為本設計取出USB接頭之使用狀態」的內容。

 

image

立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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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8/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說明欄

    官方也有規定「設計申請案」若有以下情況,則也是必須在「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位中補充說明。

      (1)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會產生變化者(也稱「具變化外觀之設計」)。

      (2)以成組設計(多個組成構件)申請專利,其中各構成零件物品之名稱需要做說明。

      (3)「圖式」中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主要呈現狀態變化,或者與相關物品如何搭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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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交會主席關於修訂「吹哨者計劃」的聲明(二十九)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編譯:吳尊傑/法務專員[1]

2022210日,委員會投票提議對管理SEC吹哨者計劃的規則提出修正案。我支持這些修正案,因為如果通過,它們將有助於確保吹哨者在向委員會報告潛在違法行為方面的努力得到激勵和適當獎勵。

 

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會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指示SEC建立吹哨者計劃。在某些限制和條件下,委員會被指示向提供原始訊息的吹哨者支付獎勵,這些訊息導致涉及證券市場不法行為的成功執法。

 

吹哨者為我們的國家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務和職責,他們往往冒著個人和職業風險來揭弊。自該計劃啟動以來,使用吹哨者訊息提出的執法事項,已導致超過13億美元返還給受害投資者。

 

今天的發布將有助於確保吹哨者計劃的持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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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交會主席就更新受益所有權規定的提案的說明(二十八)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編譯:吳尊傑/法務專員[1]

  今天是2022210日,委員會提議縮短公司實質所有人(擁有公司至少5%股份的人)必須將其持股數告知公眾和其他投資者的最後期限。我對這一提議表示支持,因為它將更新我們對現代市場的報告要求,減少訊息不對稱,並解決兩個關鍵文件的及時性問題。

 

1968年,國會要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披露有助於公眾了解他們影響或控制該公司的能力的訊息。根據現行規則,擁有控制意圖的上市公司股權證券的 5%以上的實質所有人有10天的時間報告其所有權重。

 

國會還在1977年填補了一個漏洞,以確保沒有控制意圖的重要所有者也向市場提供披露(通過附表13G)。國會將這些提交截止日期留給委員會自行決定。

 

幾十年來,我們沒有更新這些截止日期。那些幾十年前的規則在過去可能是合適的,但我認為鑑於當前市場和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們可以更新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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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交會主席關於私募基金顧問提案的聲明(二十七)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編譯:吳尊傑/法務專員[1]

今天是202229日,委員會正在考慮《投資顧問法》下的規則修正案,以提高私募基金顧問活動的效率、競爭和透明度。我支持這一提議,因為如果通過,它一方面將幫助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另一方面幫助公司從這些基金中籌集資金。

 

為什麼私募基金很重要?

 

首先,它們很重要,因為它們很大,而且它們的規模、複雜性和數量都在增長。這些基金,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流動性基金,目前擁有約18萬億美元的總資產。

 

然而,除了它們的規模之外,這些基金的重要性還在於它們兩邊的立場。這些基金匯集了其他人的資金,例如:有限合夥人。那些有限合夥人是誰?有時,他們是富有的人。不過,它們通常是退休計劃,比如州政府的養老金計劃,或非營利組織和大學捐贈基金。這些基金和捐贈基金背後的人通常是教師、消防員、市政工作人員、學生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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