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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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10/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成組設計的揭露

    「多個組件、零件」組合而成的「成組設計產品」的「圖式」,會是除了「整體組合的造型」之外,也必須清楚呈現「各組件的造型」,以及「各零件彼此的組合關係」。

    例如是下方圖1「組合箱體」的設計圖式中,只有呈現「整體組合的箱體(左、右)」及「內蓋()」,但「內蓋是如何組裝進整個箱體」的組合關係則「不明確」。另外,「箱體」有一面佈滿了「小黑洞」,但其詳細樣式也是難以辨認,因此「不明確」,也就「設計揭露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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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組設計圖式揭露不足例

(原圖取自 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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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代幣化及「事物」貨幣化的新想像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參考一篇即將發表在《波士頓大學法律評論》(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在下一代證券化中:NFT、代幣化和「事物」的貨幣化〉(Next-Generation Securitization: NFTs, Tokenization, and the Monetization of “Things”的文章,作者是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文·L·施瓦茨(Steven L. Schwarcz,他針對非同質性代幣 NFT)與代幣化的最新現象進行研究。

 

這些被用於貨幣化,即通過向投資者出售權益來籌集現金,各種非現金資產,包括藝術品、收藏汽車、籃球精選視頻路徑、享有盛譽的房地產,甚至是虛構的用於視頻遊戲的房地產。儘管這些貨幣化交易的市場已經達到了數百億美元,並且還在快速增長,但幾乎沒有任何監管。作者為論文訂下兩個目標:(1)幫助監管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了解這些交易,包括它們的風險和收益;(2)分析應如何監管這些交易以保持其收益並最大限度地降低其風險

 

資產貨幣化有著悠久而成熟的歷史,包括證券化、專案融資、生產付款以及通過出售產生現金的資產或專案中的權益來籌集現金的類似交易。NFT和代幣化交易(統稱為「非現金流貨幣化」,「non-cash-flow monetizations」)的區別在於標的資產本身並不產生現金;同樣,亦不得出售這些資產以產生現金。 因此,非現金流貨幣化利益的投資者只有一種獲得回報的方式:將他們的利益轉售給其他投資者。有限的還款來源會產生流動性風險(以及其他風險)。流動性不足是破產的主要原因,也是對金融體系的重大系統性威脅。

 

另一方面,非現金流貨幣化可能會帶來真正的好處。例如,評級機構穆迪(Moody)認為,此類貨幣化具有「變革潛力」,包括通過為新創公司和中小企業(SME)等較小的借款人提供更大的融資渠道來創造更大的普惠金融和低成本融資渠道。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因為它們在大多數經濟體,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是創造就業機會和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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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最近智財法規之異動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根據報導,俄羅斯允許不對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利人支付智慧財產權補償。總體而言,俄羅斯似乎並未採取等同於外國智慧財產權國有化或完全禁止對某些國家的專利權利人實施專利實施等廣泛措施,而最近的立法變化僅涉及某些特定情況。在此,本所想釐清如下:

俄羅斯已決定取消對在某些國家註冊的專利權人的專利執法__ 1

關於俄羅斯民法典規定的貨物清單修正案__ 2

Peppa Pig案成為俄羅斯法院史無前例的一個判例__ 3

 

俄羅斯已決定取消對在某些國家註冊的專利權人的專利執法

  1. 2021430日生效的俄羅斯民法典第1360條的「為國家安全利益使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定:
  1. 俄羅斯聯邦政府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在與確保國家國防安全、保護與公民生命和健康有關的情況下,決定使用發明、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而無需事先經過專利權利人的同意。此外,亦無需儘快通知他/她,並給予他/她足夠的補償。
  2. 確定補償金額的方法和支付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批准。就迄今為止的實踐而言,前條的使用幾乎不超過兩次,金額由政府確定而向專利權人支付的補償金額很小,僅為實際收入的0.5%

 

202238日起生效的俄羅斯政府第299號法令規定,對與某些外國相關的專利所有者的按實際收入的0%計算補償,因此有效地取消上述補償。然而,該法令並未改變允許未經授權使用專利標的之條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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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協助當事人跨海請求給付貨款而取得二審逆轉勝判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當事人A公司(即本案的「原告/上訴人」)是一家設在中國大陸四川省的橡膠公司,委託本所律師團隊向登記在台灣高雄市的B公司(即本案的「被告/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貨款,本案事實如下:

本案B公司自2006年11月起以B1公司名義與A公司開始進行貿易往來,後自2007年起甲改以B公司名義與A公司進行交易。雙方多年來是以電子商務模式進行交易,也就是由B公司下單(PURCHASE ORDER)向A公司訂購客製化橡膠製品(下稱「系爭產品」),A公司均依B公司要求製作產品,再由A公司直接交付貨物給B公司的歐美客戶。只不過B公司等屢欠款項或未按時交付款項與A公司,經A公司多次催促付款,B公司等均置之不理,故依民法第367條或合約請求給付價金。另外,依公司法第154 條第2 項即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法理,因為作為B公司唯一股東之甲,自亦應負清償貨款之責。

本案爭點

  1. A公司與B公司間契約的法律關係是否為「買賣契約」?
  2. B公司的甲股東有無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而應負清償貨款的責任?

法院判斷

  1. A公司與B公司間、B公司與其客戶間為各自獨立的買賣契約關係。B公司雖抗辯系爭訂單非A公司本件請求貨款的範圍,但B公司並未否認A公司所請求貨款亦循此交易模式(即由B公司向A公司下訂單,再由A公司直接將貨品寄至歐美客戶),此足以證明A公司與B公司間的交易模式是直接成立買賣契約,而A公司交付貨物的方式則是依B公司的指示直接出貨給B公司的客戶,此亦為常見三角貿易方式;故足以肯定的是,A公司主張買賣關係是存在A公司與B公司間,而非A公司與B公司之客戶間。值得一提的是,雖然B公司主張A、B間契約是屬「居間契約」,惟B公司卻無法具體說明A公司給付居間報酬的條件內容,更與B公司所持之「採購訂單」證據資料不符,所以不足證明A與B之間是屬居間關係。
  2. A公司主張B公司唯一股東甲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法院認為A公司雖然在2021年1月1日停業,惟公司停業原因不一,故難以A公司的資本額多寡、有無停業或貨款給付情形即認定甲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致A公司所負擔債務有難以清償之事。因此,A公司這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本案小結

二審法院認事用法,作出有利於本所當事人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針對有理由部分,判決B公司應依買賣之法律關係,給付A公司新台幣34萬餘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的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訴訟歷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一審敗訴)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85號民事判決(二審勝訴!

代結論:兩岸訴訟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始有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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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協助當事人排除涉嫌侵害原告專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當事人甲是生產、製造作為將訊號加強並進行傳送的「增波器」或「訊號延長器」(是指基地台與行動台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設備)。

 

惟好景不常,遭持有中華民國新型專利「具有多頻寬之轉發器」 的專利權人乙,乙將其專利與甲的產品的用途、功能及技術手段進行比對後,認為甲的產品落入乙方專利的請求項1技術特徵的文義讀取範圍,屬於文義侵權。乙於是依據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主張甲產品已侵害乙的專利權。

 

何謂「文義侵權」?

是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也就是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的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在此種情況下,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1]

 

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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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協助當事人正當取得有關公司業務的帳冊檢查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本所的當事人甲為A公司的股東,本來依照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就可以隨時請求查閱A公司的財務報表,當事人甲已經在201982日發函要求A公司提供2016年至2018年度的各項財務報表及員工勞健保投保名冊等文件。

A公司始終未提供,剝奪了當事人甲身為股東的權利,本所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主張:

  •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要求A公司應提供自201611日起至可以提供之日為止的歷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預估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累積盈虧變動表、盈虧撥補表等),以供當事人甲或由甲選任的律師或會計師以影印或查閱等方式抄錄。

 

本案所涉及的爭點

  1. 當事人甲的股東身分是否為A公司法定代理人借名登記而來?如果存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A公司法定代理人終止借名登記之前,當事人甲可否閱覽公司帳簿等資料?
  2. 當事人甲請求閱覽公司相關業務文件的權利,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10條規定,除證明他為公司股東外,是否需要另外提出其他利害關係的證明文件?
  3. 當事人甲的訴求是否屬於權利濫用作為不正競爭的手段?

法院判斷

  1. 舉凡列名在股東名簿上的股東,就可以將他視為股東,對公司可以主張他有股東資格來行使股東的權利。至於A公司法定代理人質疑當事人甲對A公司持有的股份僅為「借名登記」[1]一事,法院依他前後的說法,明顯是針對當事人甲擔任A公司董事長一事所為陳述,而甲擔任A公司董事長,對公司管理、經營,並非只是出名登記而已,也就是難以單憑A法定代理人前面關於其他股東未曾出資的言論,就認為甲與A間是屬於借名登記關係。所以,法院認為這部分不足以採信。
  2. 本案因A公司於2017年到2019年連續幾年沒有依法召開股東會以承認前一年的營業報告、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的議案,如此勢必影響當事人甲就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的權利;為此,甲明顯就有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查閱A公司財務報表的權利。
  3. A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既然明確拒絕了甲所為查閱、抄錄財務報表的請求,則甲起訴請求A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以供查閱、抄錄,那是他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不屬於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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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不在意6面視圖的國家

    WIPO會員國及海牙(Hague)公約國中,「加拿大(CAISO 3166-1國碼)」、「美國(US)」、「墨西哥(MX)」與「以色列(IL)」等國家,不在意設計申請的圖式中是否包含完整的「6面視圖」,只要「設計產品」有「充足揭露」,可理解其「整體造型、樣式」即可。

放大圖

    若「設計產品」中有「細微的結構部位」,在設計整體中顯得太微小的話,也可以採用「放大圖(Enlarged view)」來呈現此「細微的結構部位」。

省略視圖

    若設計產品整體是「左右對稱」的情況下,可以在下面的圖1所示的「DM/1表單」中「Description」欄位,例如是說明:「Right view of the design is a mirror image of the left view, therefore omitted (右側視圖是左側視圖的鏡像圖因而省略)」。若設計產品整體是「左右相同」的情況下,可在「Description」欄位例如是說明:「Right view of the design and the left view, therefore o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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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的規定事項。

  

必要視圖

    WIPO「國際工業設計申請」時,若希望自己的「設計產品」能達到「最佳的權益保障」,則應當提交「多種視角的視圖」以完整、充分呈現此「設計產品」的「外觀造型、圖紋」等等。再來,「圖式」中「各個視角圖」應分別呈現於「不同圖式頁」。

    在此也稍作補充,「各個視角圖」基本為「立體圖」、「俯視/仰視圖」、「前視/後視圖」與「左側/右側視圖」。

 

設計產品用途之圖

    1999年修法之後,任何「會員國家」若有需要「顯示設計產品之用途的視圖」的話,應該通知WIPO的總監督(Director General)。依此,申請案的「圖式」沒有「顯示設計產品之用途的視圖」時,可能會收到某些「會員國家」的「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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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申請中的規定事項。

  

WIPO的設計定義

    WIPO官方對工業設計的定義為「Designs: A valuable business asset Design – e.g., shape, form, pattern, color, etc. – is a key influencing factor when we choose one product instead of another. A strong design helps you differentiate your products from those of your competitors, compete with larger companies and obtain wider market recognition and visibility.」。

    工業設計」的權益,基本上也是與美國、台灣等國家所定義的「設計專利」相同,是對於「產品物體的外觀造型、圖形樣式、色彩等等」所做的「商業、市場利益保護」。獨特的「產品設計」可為「申請人」帶來廣大的知名度,以及市場利益。

 

Hague System

   為了方便處理全球各國來的「設計申請案」,WIPO有成立「Hague system(海牙體系)」,與全球多個「國家」及「跨政府組織(IGO,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制定合約來做管理與保護。這些「國家、跨政府組織」統稱為Hague system的「締約會員(contracting party)」,2022年現今共有「76個締約會員」,其中有涵蓋到「93個國家(同年55日起中國也正式成為會員)」。在此也注意,「締約會員」並沒有適用於全體的「WIPO會員國家」(詳細可比較參考資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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