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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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見法律問題系列(下 

實習律師 賴奕霖

子女監護

D.子女探視權

  • 依民法第 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未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仍享有子女的探視權,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若無法與對方達成共識,可以聲請法院決定之
  • 另外,若父母一方違反雙方對於探視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例如:未準時把子女送到指定的地點,或是私自將小孩送到其他處所而妨礙他方者,他方可以聲請法院變更探視權,情形嚴重者他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E.扶養費用分擔

  • 依民法第 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夫妻結束婚姻關係,子女的扶養仍為父母雙方共同的義務,因此無論父母有無監護權都需要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
  • 夫妻在離婚後當然可以自行約定子女扶養的費用、給付的方式、給付的時間等細節,但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數額

F.扶養費用請求

  • 若父母未依約定給付扶養費,他方得向法院提「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若取得勝訴判決,尚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取得對方應給付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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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見法律問題系列(中)

實習律師 賴奕霖

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若夫妻沒有子女或是子女已滿20歲,則不必擔心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然而,若子女尚未年滿20歲,則子女監護權會是夫妻雙方爭執的一個大重點。常見問題有以下幾個:

A.監護權人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子女監護權可以由父母共同取得,由父母單方取得,也可以由父母以外第三人取得

B.監護權裁判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 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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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創作人請注意! 教你認識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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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主唱青峰被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並遭北檢起訴。檢方起訴指出,吳青峰於民國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擷取中央社,青峰遭北檢起訴 恩師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新聞,1090224報導)由於案件尚在審理階段,公開資訊有限,詳細狀況仍需待司法官抽絲剝繭,但可以此為引,認識著作權法中的「授權」有什麼法律意義和效果。

 

一名創作者付出心血,生出一件創作(音樂、詞曲、文字、圖畫...等皆包含),在作品誕生時,在法律上跟著作品出生的東西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財產權即是可以合理、合法運用作品賺錢獲取收益的權利。

 

多數創作人埋頭於藝文創作,營利、收益等世俗瑣事通常會交由他人代為管理,這時候創作人可能透過契約、合約方式將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7條關於著作權授權規定,授權分成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兩者法律效果天差地別。

2020著作權狗配圖2.jpg

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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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常見法律問題系列(上)

實習律師 賴奕霖

依內政部統計,我國107年共有54,402對夫妻離婚[1]。昔日的鴛鴦變成怨偶後,許多法律問題便會接踵而來,以下將簡要的介紹幾個常見的離婚法律問題。

一、如何離婚

法律上,離婚方式只有「兩願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

兩願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就有離婚的共識,而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無須透過法院處理,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需有書面協議、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裁判離婚指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規定數個法定的離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若一方配偶有法定的情形,他方配偶得備齊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二、怎麼請求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這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必須要有以下的條件:

1. 離婚的方式須為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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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損害賠償範圍

實習律師 賴奕霖

病人若因為醫師的故意或過失,使得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損害,可以向醫師、醫院請求損害賠償。但是,病人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呢?以下將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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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表格說明了在不同情形中,病人或病人的家屬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但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呢?多少的損害賠償額不會被法院認為是獅子大開口?

在財產損害上,法院通常要以實際的支出判斷損害賠償金額,換句話說,家屬或病人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單據要妥善保存,避免日後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無法提出相關證明。

在非財產損害上,由於病人或病人家屬的精神上痛苦無法以金錢做衡量,因此法院判斷的金額通常會考量病患的經濟狀況、病患傷害的嚴重程度、醫師的過失輕重、醫師的經濟情況等,曾判決過的賠償的金額從數千至數十萬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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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歐 歐盟商標的未來是?

實習律師賴奕霖、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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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長的討論,英國正式在2020年1月31日晚間脫離歐盟組織,從現在起至2020年12月31日為過渡時期,讓具利害關係的全球企業、行號有所準備。英國脫歐對台灣的影響是什麼呢?在經貿秩序影響最大的即是「商標權」。

 

為讓英國脫歐對全球商業秩序的影響降到最小,在2021年1月1日這天以前已於歐盟註冊完成的商標,將自動「複製」移轉至英國智財局「貼上」,商標權人無須另外負擔費用,即視同在英國智財局註冊。由於同一商標是自歐盟「複製」移轉,因此保留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商標權人「不會」取得英國商標註冊證明,但這個在英國的商標可獨立授權、轉讓,該商標也同時保留優先權及在先權利。

 

已註冊商標自動轉換特點整理:

  1. 視同已在英國智財局註冊。
  2. 商標權人無須另外負擔費用。
  3. 保留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
  4. 保留優先權(priority)及在先權利(seniority claims)
  5. 商標權人將可以獨立授權、轉讓英國的商標權。
  6. 商標權人將不會取得英國商標註冊證明。
  7. 自動轉換的英國商標的註冊碼為「UK009+原歐盟商標註冊後8瑪」。

 

在此特別提醒,由於商標已從歐盟「複製」到英國,在英國的商標權就需注意到期、展延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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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律商務佈局 眾律一把罩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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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2020認證獲獎

庚子鼠年甫開春,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陸續收到來自全球肯定的佳音。除了眾律再度蟬聯入選Legal500 Asia-Pacific(亞太法律500強)、Asialaw Profiles(亞洲法律名錄)之外,更首度獲得WTR1000World Trademark Review,世界商標評論1000強)肯定推薦!眾律從台灣數百家承辦智財法業務之事務所中脫穎而出,名列前矛,、主持律師范國華並獲列入enforcement and litigation(智財維權和訴訟)及prosecution and strategy (智財申請和策略)雙料名人榜。

 

Legal 500是一家總部位於英國的研究、排名及出版公司。該公司對全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出版物進行評估,繼而推出年度清單和指南。每年出版一次的《亞太法律500強》,對亞太25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市場提供了公正的評論和見解。其研究人員在每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廣泛的研究、調查律師事務所。Legal 500的讀者群涵蓋從事該地區的法律服務資深使用者,因此有許多企業、商務人士,將Legal 500視為選擇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的關鍵資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於2016年起即入選Legal 500 Asia-Pacific,每年為客戶提供優質、適切服務,讓眾律連續5年羅列於亞太法律500強的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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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的保障—談勞工契約終止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之計算

實習律師 賴奕霖

 

案例事實

小眾與小律一年前在台中某加工廠上班,但最近工廠受到武漢肺炎的影響,營運狀況不甚理想,為了減少工廠的支出,加工廠老闆決定裁員200人,小眾與小律也在這一波裁員名單中。三天後,小眾與小律接到人資部發來的訊息通知工作就做到今天,剩下的薪水會用轉帳的方式付款,小眾與小律不甘心老闆沒有給他們足夠的時間找下一份工作,也沒有支付資遣費,便到眾律法律事務所請求律師協助,小眾與小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呢?

 

案例說明

勞工遭到無預警的解僱是實務上很多勞工會遇到的問題,遇到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11[1]明文規定雇主必須在一定的情形下才能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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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最後的修法—2019年日本專利相關法規修法概況

實習律師 賴奕霖

一、日本的專利法規簡介

日本專利可以區分為「特許(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新型專利)」、與「意匠(設計專利)」三種,簡介如下:

 

特許

實用新案

意匠

對應我國專利

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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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告訴之概念簡介

實習律師賴奕霖

一、「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案件可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告訴乃論之罪」,前者指的是檢察官一旦發現有犯罪嫌疑即可開始偵查,進而決定是否起訴,被害人雖然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但這樣的告訴僅有「提醒」的功能,被害人是否提告對於檢察官是否起訴並不會有影響。非告訴乃論之罪包含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221條妨礙性自主罪、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則是檢察官的起訴要件,在告訴乃論之罪中,檢察官知悉犯罪嫌疑後雖然可以職權開始偵查,但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訴,檢察官縱使明確知悉事件的所有細節亦無法起訴,因此告訴可以說是檢察官起訴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告訴乃論之罪包含刑法第354條親屬竊盜、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等。

二、告訴之對象

新聞上常看到某些人到法院按鈴申告,有權提告訴人應該向誰提出告訴呢?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可知告訴權人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告訴權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

三、「保留法律追訴權」究竟能保留多久?

另外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概念,常在新聞或是連續劇中聽到這樣的一句話,但究竟法律追訴權能夠保留多久?一個月?半年?一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法律上告訴權人能夠提告訴的期間是從知道犯人開始六個月內就必須要提出,這是法律上的強制規定,無論告訴權人是否強調「保留法律追訴權」都不會改變告訴權只有六個月的規定。因此,若告訴權人若要提出告訴,必須要注意六個月的時間規定,不可認為自己已向對方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就可以在一年半載後再來處理這件事,以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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