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眾律法學】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

目錄及電子書聯結

作者:所長范國華律師

 

第一篇: RCEP 國家商標制度

RCEP: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

 

  •  

柬埔寨 Kingdom of Cambodia

https://bit.ly/2Ex1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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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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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本所被全球知名的法律專業機構Legal500薦為Legal 500 Taiwan 智慧財產法全球佈局最佳律師事務所之一!感謝國內外客戶的支持與推薦,非常感謝!2019眾律國際會更積極的回饋客戶,尤其是對於認真從事技術創新及在全球市場經營品牌事業的台商伙伴們,努力讓您驚豔!

https://www.legal500.com/firms/34534-zoomlaw-attorneys-at-law/35156-taipei-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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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受到知名評鑒單位IFLR1000《國際金融法律評論1000》之肯定,眾律名列為台灣地區傑出法律事務所

https://www.iflr1000.com/Firm/Zoomlaw-Attorneys-at-Law-Taiwan/Profile/2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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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淺談專利發明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jpg

 

根據專利法第7條第4項規定,在一段雇傭關係中,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發明人除了能獲得僱用人給予之適當報酬外,亦享有姓名表示權,即發明人擁有姓名記載於專利證書上之權利,目的是為使發明人之姓名得以在獲准之專利案中予以揭示,以維護發明人的姓名表示權。

 

然而,若雇用人(即專利申請權人)發現申請專利案件中的發明人非屬真實的發明人,且聯絡不上非屬真實的發明人時,雇用人亦有權利進行切結以更換發明人(即更換成真實的發明人)。

 

根據專利法第10條,發明人姓名表示權的爭議,在智慧局認為有必要時,則會通知當事人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取得相關文件,才會進行發明人姓名的變更。本所曾處理過一件姓名表示權的爭議,並摘要說明如下。

 

某G公司申請的專利案件中,發明人載明為A,而實際發明者為B,A離職後,B獲得升遷,且G公司老闆知悉情況後,欲將發明人改成B。然而,由於連絡不到A,G公司提出切結書,並更換發明人為B。事後,A在看到此申請專利案件的發明人變更為B時,產生不滿,並向智慧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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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2019寒假實習心得

政治大學法律系 四年級 簡庭玉

    工作就是員工提供其勞動力及知識,雇主給付員工薪酬,而當你沒有工作的時候,你就是自己的老闆,什麼時候做什麼事都是自己的決定。假如你是老闆,你願意付多少的錢給現在正在做事的自己?

    短短一個月的實習中,讓我收穫最多的可能不是實務或學術上的知識,而是對於未來的方向有了不一樣的想法,也學到了一些工作上的態度。職場是殘酷的,弱肉強食,除了個人工作能力之外,我們要學習如何應對進退、如何與同事合作,以及如何了解上司的需求;職場不是學校,幾乎不容許失誤,員工是來貢獻所學、為公司效力,而不是當一個問題製造者,這讓我意識到,我在學校的每分每秒其實都是在為自己工作,現在我所有的學習都是在投資自己,以成為一個雇主需要的人才,如果能照這個想法來學習的話,就不會在讀書、考試的時候叫苦連連,為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小事在抱怨。

    在范國華所長的帶領之下,我學習到「效率」的重要性,有效率的前提是要找到對的「方法」,而我以往都以「慢工出細活」來為自己緩慢的速度找藉口,認為可以花很多的時間來慢慢補足一切,但這其實很浪費時間。在做事前我們可以先有系統地擬定計畫,針對個案找出適當的方法再開始執行,否則會像無頭蒼蠅一樣,事倍功半。

     另外,我也有幸參與到事務所訪談的過程:首先釐清訪談的目的,從問題的源頭進行分析;在訪談時要思考如何提問才能讓對方敞開心房,以得到所需要的資訊,同時也要觀察對方的神色、語氣,推測其背後可能的原因;最後是相關的後續作業、、、等。法律人在工作上會遇到包羅萬象的問題,其中涉及各行各業的知識,當我們不了解產業的運作及需求時,可能難以運用法律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因此一定要先從釐清事實開始,與他人溝通、傾聽他人的聲音,並主動了解不同行業的運作生態,再結合自身法律的專業來提供服務,而與其他產業的合作及互動是我相當感興趣的一塊。

    非常感謝范國華所長願意提供我這次寶貴的學習機會,也謝謝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前輩們的提點與照顧,都讓我感受到滿滿的溫暖,我會帶著這些收穫與感動,繼續朝自己的學習之路努力邁進,並期待有一天能再與各位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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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荷蘭商標.jpg

芬蘭商標法正在修法,目前由議會進行討論,預計新法會在2019年初正式實施。本次修改目的是使商標法規更符合現今要求並採用歐盟商標法。以下為本次修法重點:


1.指定商品/服務的新規定
    本次修法會影響到2014年1月1日前提交且把尼斯分類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的新案,商標權人可能會需要具體說明指定商品/服務名稱。
    對於2012年10月1日前提交的新申請案,在案件資料包含類別標題或是說明指定商品/服務的類別即可被接受;對於2012年10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之間提交的新案,申請人需要提出一份聲明,表示此類別標題指定的商品/服務包含該類別全部的商品/服務。
    然而,根據新的芬蘭商標法,指定類別標題的案件,其指定商品/服務範圍不再涵蓋該類別全部的商品/服務。故我們建議申請人再次檢閱案件的商品/服務是否需要增加,並在下一次辦理延展申請時並在專利局(Finnish Patent and Registration Office)作登記。
 
2.商標圖樣
    依據新法規定,如果能具體描述商標的外觀及特徵,可免提交商標圖檔。此規定有利於申請特殊商標,例如動態商標、聲音商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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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日本意匠法於20190109進行了修改.jpg

 

日本意匠法於去年12月時,將意匠(設計專利)的保護年放寬到25年,而不到一個月,於今年1月,又對意匠法進行修改,以充分地落實意匠的保護。此次的修法重點如下。

1.修正意匠法第7條:放寬了一物品一設計的規定,如果一個設計中複數個的物品有很強烈的關聯性,則可以於一個設計案中申請,無需像以往需要將複數個物品個別申請。
至於何謂強烈的關聯性,其實指的是,複數個物品放在一起使用才具有實質作用,或者對公眾認知來說複數個物品應該作為一個整體。
例子1:馬桶刷與馬桶刷座於公眾認知中,有可能會被視為一個整體,故可以於一個設計案中申請。
例子2:特定連結接頭與特定連結座要放在一起使用才有實質作用,故可以於一個設計案中申請。

2.修正意匠法第8條:放寬了成組設計的規定,以往成組設計中需要預訂的所有組成物品,修正後的成組設計僅需要包括公眾認知的兩個以上的組成物品。
例子1:餐具組在修法前可能被要求得包括一個碗、一個湯匙、一雙筷子與一個餐盤,但修法後,依據公眾認知,餐具組可以包括一個碗與一雙筷子、一個餐盤與一雙筷子或一個碗與一個湯匙(只要任選兩個以上,可以被公眾認為是一組餐具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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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終於有了商標法預計今年度第一季實施

緬甸《商標和地理標示法》在2018.12.12緬甸下議院審查通過,預計在2019第一季實施。本法之重點如下:
1、採先申請主義。
2、對於商標被搶註,提供救濟方法
3、重點之重:要在緬甸取得商標權,必須依據商標法申請,即便之前在ORDA完成DOT商標所有權宣告者,在新法實施後3到6個月內,#依據緬甸新商標法第92條規定,#必須再為商標註冊之申請,否則在新法實施後,DOT宣告亦將失其效力。

4、#緬甸現行商標制度DOT的介紹 (即將失效)

https://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3360706-%E7%B7%AC%E7%94%B8%E5%95%86%E6%A8%99---%E6%89%80%E9%95%B7%E8%8C%83%E5%9C%8B%E8%8F%AF%E8%88%87%E5%95%86%E6%A8%99%E5%9C%98%E9%9A%8A

#緬甸商標法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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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當家拉拉犬-阿布,用漫畫來跟大家說科技與專利喔~旺旺!!

 

 

歡迎來電本所

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諮詢專線: 台北(02)2759-5585 | 新竹(03)667-5569

台北: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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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立中央大學電機系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電信工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電信工程學研究所 博士肄業

 

經歷:

廣達兼職RD

將群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專利師

聯成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專利師/專利部經理

宏景科技法律事務所 專利師/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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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命名作品 (1).png.jpg

               

台灣專利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法時,針對第二十二條修正了優惠期(Grace Period)的期間為十二個月,並增訂了第四項,「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應作為先前技術,不適用新穎性及進步性喪失的例外。由於第三十條亦有先申請案已經公告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之規定,以下針對申請人所請專利技術內容在申請日前見於專利公報的幾個可能來簡單分析。

 

    首先,在有主張國際優先權時,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例如,

              申請人於2015/11/4在中國申請實用新型,且於2016/3/30核准公告,並於2016/6/3在台灣申請新型專利並主張國際優先權時,該中國實用新型於公報上之公開並不會成為先前技術。

 

    若申請人於2017/2/26在台灣申請新型專利,且2017/9/1核准公告,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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