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醫藥相關發明(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0
一、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與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之醫藥相關發明,簡述如下。
二、申請標的
簡述醫藥相關發明(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0
一、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與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之醫藥相關發明,簡述如下。
二、申請標的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4
一. 前言
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生物相關發明一章,對生物材料之相關發明:生物資訊、生物晶片、生物相關發明之裝置等跨領域之發明中,涉及生物材料之部分作簡介,其中「生物材料」指含有遺傳訊息,並可自我複製或於生物系統中複製之任何物質,包括載體、質體、噬菌體、病毒、細菌、真菌、動物或植物細胞株、動物或植物組織培養物、原生動物及單細胞藻類等。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4
一. 前言
「中草藥」涵蓋植物、動物、礦物、藻類、蕈類等天然物或其萃取物或組成物,但不包括單一化合物或其組成物,相較於以化學物質為活性成分之西藥發明,中草藥發明所含有效成分大多不明,亦不易由其分離、純化出具特定結構之單一活性物質,而中草藥之基本理論與西藥有所差異,單方與複方之運用特色更是西藥發明所少有者,以致此類發明在申請專利範圍之界定與審查上,皆難以適用一般醫藥發明專利之規範與實務,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中草藥相關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2
一. 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括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與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醫藥相關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1 月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修訂,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一) 此次修正中,配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總則之修正予以修正,並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同時修正章名及架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1 月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修訂,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一) 修正2.1節之「申請專利之標的的類型」為「請求項之範疇」,其中,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5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1 月 9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修訂,對於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一)在「1.前言」一節中,參考近期修正之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新增「本章所列舉之實例,僅係為說明本基準而設,並非說明書撰寫之範本,而且僅在所說明的特定議題上有其意義,不能據此推論該實例已經符合其他專利要件。」之敘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8
一、前言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於91年6月21日發布施行,並於92年12月10日修正,93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故修正本辦法,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修正修正要點:
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20世紀初,植物的新品種開發和育種技術逐漸受到重視,其權利保障也開始為各國討論。我國植物研發的權利保障主要是以品種權來執行,以下簡介其申請所需要件以及與專利權比較和兩者可能對於產業的影響。
基本要件
一、新穎性
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其品種出現在本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
二、可區別性
指欲申請品種與目前市面流通的最接近品種相比,其性狀可以加以辨識和敘述。
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動植物專利原本想在這次專利法修法時開放,但最後卻因為無法取得各界共識而決定不納入修法範圍,由此可以看出開放此部份似乎引起不少爭議,本文就植物部份進行相關討論。
世界專利法討論
WTO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TRIPS)明文要求,除微生物外的動、植物以及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不得給予專利。歐洲、中國大陸和我國專利法大致符合相關規定,美國則是認定只要是非自然產生的植物皆可為專利客體。整體來看我國專利法規定與世界潮流一致,與美國有些許差異。
國內產業討論
我國目前對於植物的品種研發主要是以品種權來保護。專利權是以技術特徵來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品種權則是以品種最後長出來的樣子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因此,在申請品種權時,不需要描述過去技術是怎樣來的,只要新品種和原有品種有一定程度差異即可申請,但專利權申請必須考慮過去的先前技術,互相比對後符合專利要件才可申請。舉例來說,若有一人研發出能讓汁不流出來的西瓜,其他人可以此品種繼續培育新型西瓜,只要新型西瓜和原西瓜有一定程度差異,則新型西瓜就可以申請品種權;但申請專利權不同,因為以原品種培育出的新型西瓜具有原品種的技術特徵,而要符合新穎性和進度性等專利要件的申請難度就會較品種權高。台灣植物的品種研發多為農民或中小型育苗公司,其研發大致可以達成品種權的申請,卻不易達成專利權的申請。植物專利權主要應用於基因改良作物,這是我國品種研發所不擅長,且國內食品市場較不需求的區塊。
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隨著生醫領域的研究進展,過去專注於尋找診斷、治療疾病的解決方案,已漸漸轉成尋找預防或者專一性高的個人化診療的方法。當生醫技術在處理疾病的方法逐漸改變的同時,其可專利適格性也逐漸變成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現況簡介
生醫科技在過去的發展,多以製藥、檢測儀器或是DNA的檢定與萃取為主;對於這些發明,皆是以一種新物件的概念來審視,因此在可專利適格性上並沒有什麼太大問題。然而在最近基因解碼以及電腦軟體的蓬勃發展下,當今生醫技術研究方向,是以透過各種演算法,比對基因資料庫中的遺傳密碼資訊,找出疾病與基因間的關係後,設計出一套治療方法系統,可以依照個體的不同情況施以其適合的治療。因此對於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由過去對核苷酸本體進行專利主張,變由對於核苷酸序列的新用途(一種新方法)進行主張。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對於生醫技術可專利性適格性判斷標準開始出現爭議。
Mayo v. Prometheus案例討論
Prometheus有一種可以治療免疫引發的腸胃異常的藥物,病患吃下藥物後,可以產生一種具有療效的代謝物,但此代謝物同時也具有毒性副作用,因此Prometheus研究出可讓代謝物具有療效但又不具毒性的最佳用藥範圍並申請方法專利。其專利內容簡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