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鈺琪
2013.09.18
傳統民間信仰習俗上,對於生死以及靈異的事情多抱持敬畏心理。在房價居高不下的同時,有意買房的民眾對於購屋更是小心翼翼。一般傳統上,「凶宅」通常不受買家歡迎,該處房價是明顯地低於市場行情價。但也有買家因為其便宜,反而勇於買進。目前民間對「凶宅」的認定,是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壽終正寢則不在此限。但對於「凶宅」乙詞,目前沒有法規做出明確定義,但在司法實務上,凶宅如何認定?
(一)凶宅是否為「瑕疵」
按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號判決內述,謂物之瑕疵,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若出賣特定物其所含數量短少,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所欠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民間一般認為凶宅指曾發生過凶殺、自殺、意外致死等死亡案件的場所,此一因素雖不致對於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或降低房屋之通常效用,惟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此類有凶殺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並造成相當大之負面影響,因此,在房屋交易市場之實務經驗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並因此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低落之情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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