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列:身故保險金不一定都免稅,但合理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 張孟權
忙碌中,愛思奔律師接到朋友阿欽的來電。阿欽老家收到一封「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阿欽媽媽擔心有詐,但又不敢置之不理,趕緊告知人在台北打拼的兒子。但是阿欽聽完媽媽描述後也跟著一頭霧水,只好致電給擁有會計師資格的老朋友-愛思奔律師。
愛思奔律師為阿欽梳理了狀況:阿欽的媽媽為先生長期投保增額型壽險,保險受益人是阿欽。3個月前阿欽爸爸過世後,保險公司主動聯絡阿欽,並給付身故保險金500萬元。就在以為一切告一段落的兩個月後,阿欽的媽媽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要他補繳贈與稅並加罰。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要解開阿欽迷惑之前,先簡單認識常見於保險契約上的法律名詞定義:
要保人,也就是跟保險公司簽訂保單的人,也就是要負責繳納保費的人,故享有保單之權利與負擔義務,可以更改保單條件(例如受益人),換句話說,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財產。
被保險人就是受保險保障的人,保單成立生效後不可以更改。
受益人則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可以領取保險理賠金,或者是生存險之保單生存還本金的受領人。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是要課徵贈與稅?什麼情況又要課徵遺產稅?
阿欽媽媽的狀況是典型的:
1.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為不同的兩人。
2.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依然存活。
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理賠金,就會被列入「要保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是否要繳納贈與稅?就會視總金額而定。
筆者不能認同財政部的作法,理由如下:
1.受益人領取的是保險理賠金,非保價金,兩者性質不同。
2.財政部限制只有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且已指定受益人,保險理賠金才無租稅負擔,顯然增加保險法或遺產與贈與稅法所沒有規定的限制,已有逾越法律保留原則。
基於上述2點,筆者實難苟同財政部對上述情況三之要保人課予贈與稅。
另外一種情況是: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而要保人死亡但被保險人依然存活,此時保險契約仍然有效,這張保單的價值就列入要保人的遺產範圍,價值則是以要保人死亡身故時保單的保價金為準,保價金金額可請保險公司查詢試算。
以阿欽為例子,要保人是媽媽,被保險人是爸爸,阿欽是受益人,若媽媽不幸過世,而爸爸還在世,這張保單還是有效,這時候阿欽或爸爸要向大樹保險公司詢問保單的保價金金額,列入媽媽的遺產稅課稅範圍。
筆者以為,因為保價金是要保人的財產,換句話說,若提前將保單解約,則保價金是要歸還給要保人,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也就是被保險人仍然存活),但要保人已過世,保價金列入要保人之遺產稅課稅範圍甚為合理。
還有一種情形
要保人就保單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當要保人變更他人為新的要保人時,保價金的權利將會併同移轉給新要保人,故保價金須列入要保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是否須課徵贈與稅。
以阿欽為例子,若媽媽在出險前就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阿欽的姊姊,假設媽媽變更要保人時的保價金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媽媽當年度沒有再贈與他人財物,那麼媽媽就要繳納(300-220)*10%=8萬元的贈與稅。
末記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受領之死亡保險給付金額超過3,330萬的部份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是否須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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