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Language: German
Capital: Berlin
Area: 357,168 km2
Population: 82,175,700 (2015)
Currency: Euro
Religions: Roman Catholicism (29%), Evangelical Church (27%), Islam (5.5%)
Geographical situation: in central-western Europe, with Denmark bordering to the north, Poland and the Czech Republic to the east, Austria to the southeast, Switzerland to the south-southwest, France, Luxembourg and Belgium lie to the west, and the Netherlands to the north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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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續解析遺贈稅改採累進稅率(一)
肆、為何要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表示,實施遺產稅及贈與稅制之其他國家大多數採行累進稅率,對照我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百分之十,外界時有稅率偏低可能造成世代不公之議論。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制度之建立,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之支應財源。
二、可見調整稅率之主要目的應係為建立長期照顧服務制度籌措財源,修正條文第13條之稅率為(10%、15%及20%),和現行條文單一稅率10%相比,顯而易見修正條文的納稅負擔較重,國家收取之稅金是否增加,則應視實際執行情況而定。
伍、贈與稅新舊法稅率比較
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三、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四、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五、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六、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七、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八、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九、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十、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二、現行第19條條文:「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三、106年4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之公報初稿資料第19條條文:「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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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遺產及贈與稅法演進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自民國62年公布施行,於70年6月19日修正提高減免扣除額、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分別為18級及17級、最高邊際稅率調高為60%、增訂農業用地1人繼承免稅等規定;另於82年7月30日配合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之增訂刪除第53條規定。其後有10餘年未曾修正,此期間工商發展經濟情勢變遷,因應實際需要,再次檢討不合時宜條文,爰於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該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提高減免扣除額、簡化課稅級距為10級並降低邊際級距稅率為50%等。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自84年1月13日修正後,除89年1月26日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及90年6月13日因應信託課稅規定,曾作較重大之包裹式立法外,其他尚無重大修正。98年1月21日將原遺產稅及贈與稅各有10級距稅率、最高邊際稅率50%之累進稅率制度,修正降為10%之單一稅率,同時提高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1](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參照)。
貳、為什麼政府要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Meltzer and Richard(1981)研究發現在多數決社會裡,擁有中位數所得的選民(median income voter )作為政策決策者,政府支出規模是由代表個人之福利最大化決策所決定,故國家所得重分配計畫會反應中位數所得的選民的需求,當中位數所得選民之所得低於平均所得時,該選民會傾向高度的重分配政策,反之則重分配政策對中位數所得選民不具吸引力。[2]
參、 遺產稅新舊法稅率比對
一、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二、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三、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四、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五、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六、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八、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九、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十、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
二、現行第13條條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三、106年4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之公報初稿資料第13條條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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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接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建立個人反避稅制度(一)
肆、財政部說明
一、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稱所得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可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CFC,將盈餘保留至CFC不分配,規避原本應負擔之我國稅負,侵蝕我國稅基。
二、本次建立個人CFC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課稅規定:CFC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該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CFC認定原則及盈虧互抵規定,與營利事業CFC規定一致。(所得條例第12-1條第1項參照)
(二)CFC定義:CFC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但該外國企業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排除適用。(所得條例第12-1條第1項參照)
(三)虧損扣抵:自實施年度起,CFC各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得於10年內自該CFC盈餘中扣除後,再計算該個人營利所得。(所得條例第12-1條第3項參照)
(四)避免重複課稅:已依CFC制度認列之營利所得,於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且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所得條例第12-1條第5項參照)[1]
伍、小結
因個人CFC制度施行,應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實施,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國際間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狀況,尚有相關子法之規劃及落實宣導,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俾兼顧租稅公平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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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條文;並修正第3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注意!本文所援引之修正條文,其資料來源自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條文內容為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西元2009年時,財政部提出反避稅的修法五大方向,包括:(1)防止外資濫用租稅協定;(2)反資本稀釋法則;(3)實質課稅原則;(4)個人與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制;(5)防止因身分轉換的避稅[1]。
貳、我們回顧民國105年07月27日所得稅法之修法
一、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立法理由指出因營利事業可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 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因此立法建立受控外國公司法則,令營利事業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另外所得稅法第43條之4立法理由亦指出按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以下簡稱 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已為國際趨勢,旨在避免營利事業於租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藉納稅義務人居住者身分之轉換規避屬人主義課稅規定(即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適用,以減少納稅義務,因此修法採居住者認定,即條文內所述「…其 PEM 在我國境內者,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並以所得稅法中對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的方式,對該居住者的境內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參、概述租稅協定
一、「租稅協定」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之簡稱,為雙方締約國家為消除所得稅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之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之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2]。
二、相關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5條:「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所得稅法第124條:「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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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Language: Tajik.
Capital: Dushanbe
Area: 143,100 km2
Population: 8,610,000 (2015)
Currency: Somoni (TJS)
Religion: Muslim (98%), other (2%) : Russian Orthodoxy, Protestantism, Zoroastrianism and Buddhism.
Geographical situation: Tajikistan is landlocked, and is the smallest nation in Central Asia by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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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Language: Kyrgyz (national), Russian (official).
Capital: Bishkek
Area: 199,951 km2
Population: 6,019,480
Currency: Som (KGS)
Religion: Islam, Russian Orthodoxy.
Geographical position: Kyrgyzstan is a landlocked country in Central Asia, bordering Kazakhstan, China, Tajikistan and Uzbeki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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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Language: Kazakh
Capital: Astana
Area: 2,724,900 km2
Population: 18,050,488 hab.
Currency: Tenge (KZT)
Religion: Muslim (70%), Christian (26%), Buddhist (0.1%), Irreligious (3%), Other (0.9%).
Kazakhstan shares borders with Russia, China, Kyrgyzstan, Uzbekistan, and Turkmenistan, and also adjoins a large part of the Caspian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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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GOLIA TRADEMARK LAW SYSTEM :
Introduction:
Langue: Mongol
Capital: Ulaanbaatar
Area: 1,566,000 km2
Population: 3,081,677
Currency: Tögrög (M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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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Language: Czech
Capital: Prague
Area: 78,866 km2
Population: 10,553,948 (2015)
Currency: Czech koruna (CZK)
Religion: Non religious (86%), Roman Catholics (10%)
Geographical situation: is a nation state in Central Europe bordered by Germany to the west, Austria to the south, Slovakia to the east and Poland to the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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