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專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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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審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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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律意見書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種類、數量、面額及總金額),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此致
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二上櫃之法律事項審查作業檢查表
公 司 名 稱:英文名稱(中文名稱)
法律事務所名稱:○○法律事務所
律師姓名:○○○律師
本中心承辦部門應根據本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第34條相關規定,檢視我國律師依主管機關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是否已就下列重要事項表示意見。
項次 |
檢視項目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法律事項檢查表 修訂日期2014年5月19日
附件四
______________公司(中文)
______________公司(英文)
法律事項檢查表
填表注意事項:
一 填報法律事項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應於最近一年內未受法務部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且不得與發行公司、簽證會計師及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關係:
(一)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關係人關係(但主管機關訂頒之其他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二 請依申報案件之性質適當填報。如有勾選者,請先勾選,並於意見欄逐敘明勾選之理由(如法令依據、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面談等)及審核結果。意見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且需將查核軌跡(如法令依據、相關文件、資料、與相關人員面談之紀錄等)詳實作成工作底稿或相關紀錄並予以留存至少五年。
三 審核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且均應查明事實;書面資料亦應核對正本,若引用其他律師(如發行公司註冊地之律師)之法律意見書為查核依據時,應就下列事項評估:(一)該律師之專業資格之有無、專業能力是否堪任、其法律意見是否具有客觀性及可信賴性;(二)該律師查核方法之正確性(包括但不限於其所引用資料之來源及假設方法是否適當且與其論述之前後一致性),並就審核結果出具適當之法律意見書,且本法律意見書應揭露於公開說明書。如遇公司拒絕提供資料、發現有異常或違反法令等情事,請於法律意見書中另以中間段逐項敘明,並於末段明確表示是否影響有價證券之申請上櫃。
四 本律師引用其他律師之法律意見,應敘明其依據及理由,且應於法律事項檢查表及法律意見書明確地記載其所查核之範圍及查核程序與其他律師所查核之範圍及查核程序;亦應明確記載其所引用之其他律師之查核資料(或查核項目),以釐清責任歸屬。
五 倘有任何合理之正當懷疑其他律師或專業人員所出具之報告或意見,可能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者,仍應就其他律師或專業人士所出具之報告或意見,為更一步之查核,非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正當、合理及真實者,不得直接引用其他專業人員所出具之報告或意見。
http://www.twse.com.tw/ch/listed/manual.php
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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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 學習律師 蘇思鴻
甲、乙、丙三人為同窗好友,竟不求上進,模仿當下詐騙集團的手法,於菲律賓架設主機,由甲於菲律賓境內,以電話向台灣方面撥打,實行電話詐騙,甲於電話中均向用戶佯稱其存款涉及詐騙,須交由檢察官監管,再由乙冒充檢察官持丙所偽造監管票請求當事人將存款交其監管,於得款後由甲、乙、丙三人分贓,問甲、乙、丙三人涉及何罪?
爭點解析
甲、乙、丙三人是否構成加重詐欺罪?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丙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結論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構成詐欺取財罪。依此,詐欺罪的成立,除了具不法意圖外,尚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相對人或第三人為財物之交付,造成財產損害,而其間具貫穿之因果關係。本題雖僅由甲施用詐術,而由乙、丙為行為之分擔,然依共同正犯之成立,主觀上要有共同行為之決意,客觀上要有共同行為之分擔,本題甲、乙、丙依題意,客觀上有行為之分擔,事後又有分贓,主觀上亦有相互補充以遂行詐欺取財的目的,故甲、乙、丙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惟刑法於民國103年6月18日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其中第1項第3款,三人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設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據此,本題之甲、乙、丙應依本條論處方為妥適。
另丙偽造地檢署之監管票,依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偽造公文書罪。而乙冒充檢察官向用戶施詐,除構成加重詐欺罪外,另構成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除此之外,乙持丙偽造之監管票向用戶施詐,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最終甲、乙、丙三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處斷。
支票保證的效果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丙欲借錢給甲,但恐因甲屆期無法償款,故要求甲找人在支票上保證,於是甲邀請其好友乙於所簽發之支票上簽名保證,問該行為在票據法上的效果為何?
爭點解析
支票可為否保證行為?在支票上保證效果為何?
結論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支票,而票據上之保證行為,限於匯票與本票方有之,匯票保證的依據規定在票據法第二章第五節保證〈第58條〉以下,本票的保證準用匯票保證的規定〈第124條為其準用依據〉,而支票準用匯票的條文依據為第144條,其並無準用匯票保證的明文,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據此,實務見解認保證應與簽名分別以視,既然支票無保證,此時應僅就乙的簽名來判斷其在票據法上的效果,就乙在支票上的簽名無異等同在支票上為背書行為,此時發生支票上背書的效力,乙要負背書人的責任。但有論者認為,本題乙在支票上書保證人並簽名其上,不應如上割裂以觀,應著重當事人意思,緣探其真意乙實為保證之意,亦即應就票據整體以觀,此時依票據法第12條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依情形可能生民法保證的效力,筆者認為票據貴在助長票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除非係重大瑕疵,例如票據欠缺絕對記載事項而無效外,應盡量往有效性方向解,就本題而言,實務見解將之割裂以觀,無疑係讓執票人能夠行使票據權利,獲其票據債權的圓滿,否則淪入一般債權的範疇,行使權利的要件可能變多,不利於執票人。然而若著重乙的主觀意思,丙勢必無法執票行使權利,而必須依民法保證的規定來行使權利,惟依此見解,在法理上較為合理,但卻完全喪失票據貴在迅速行使權利的本意。
語言: 官方語言為波斯語(Persian),其他常用語言包括突厥語(Turkic)、庫德語(Kurdish)及亞美尼亞語(Armenian)。
首都: 德黑蘭(Tehran)
面積: 1,645,0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東地區,北與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土庫曼及裏海為鄰,西與土耳其及伊拉克接壤,南濱波斯灣和阿曼灣,東與巴基斯坦、阿富汗交界。
人口: 約8,00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伊朗里亞爾(IR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淺談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之適用-以民法第774條為例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建商所有之A地,因興建公寓所需而架設鷹架。某夜有不知名之第三人利用該
鷹架攀爬,侵入乙位於A鄰地之B地上之大樓C房屋內,竊取乙所有之貴重物品。
乙以甲對於架設鷹架之疏失,顯然違反民法第774條規定防免鄰地損害之義務,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甲賠償被害人乙財物之損失,
是否有理由?
二、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