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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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旅遊之相關議題初探(二)    

實習律師邱冠文

1.   醫療旅遊在亞洲蓬勃發展 

國家或地區的醫療資源有其極限,在全球化時代當中,醫療資源不足或費用過高的區域,前往海外尋求可負擔的醫療服務,兼體驗異國風光即稱為醫療旅遊。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造成東亞洲諸國嚴重損失,使得東南亞政府爭相發展醫療旅遊產業,醫療旅遊得以提高本地醫院收入,帶動觀光以及服務業之發展,對經濟成長甚有助益。如今東南亞醫療旅遊已取得迅速的成長[1]

 

2.   醫療旅遊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及解決措施

醫療旅遊的模式大多是人均收入高的已開發國家民眾,因本國高昂的醫療費用或本國不提供特定醫療行為,而轉往開發中國家尋求廉價而高品質的醫療服務。然而實務上醫生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失誤,加上病患個人體質因素,或病患心理預期過高,這些都造成醫療糾紛的發生。

 

發生海外醫療糾紛時,病患在外國提起訴訟,一方面需負擔勞力時間費用的大幅成本,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對於醫療行為的注意義務標準,往往不如已開發國家的標準來得嚴格,因此有很高的可能性病患無法取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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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軍事審判法的修正談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實習律師  邱冠文

 

2013年7月,台灣士官洪仲丘死亡疑案導致社會輿論沸騰,促使立法院於8月份迅速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34條、237條[1],修法後軍事審判法的大幅限縮適用範圍,軍人僅於戰爭時期犯罪,方受軍事審判,否則均回歸普通法院審判。藉由本次事件,回顧特別權力關係於我國之發展以及消退。

 

(一)特別權力關係之意義及特徵

特別權力關係之發展,濫觴於中世紀封建時代,領主與家臣間之服從關係。於當今社會係指於特定的法律關係當中,一方對於他方具有特別服從義務,反之具有高度控制權之一方,得自行訂定懲處辦法,排除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得對特別權力關係當中成員施以不利之公權力,此種不利益公權力並非行政處分,受懲處之成員不得救濟,成員之訴訟權不受保障。

 

(二)特別權力關係之類型

特別權力關係本質在於一方對他方具有特別服從義務,因此公務員與政府、學生與學校、軍人與統帥之間,傳統上均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法治國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長期以來有如陽光照射不到特別權力關係的黑暗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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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玩笑與惡作劇的界線(未指定特定人誣告罪)

實習律師 陳宇瑩

開玩笑、惡作劇可以說是日常生活中的調劑品,三五好友聚在一起,互相調侃、開對方玩笑,都是很稀鬆平常的事情無傷大雅,然而有時候玩笑開過頭,不但無法達到娛樂的效果,反而製造更多誤會與危險,影響彼此間的感情,更甚者,有時候因為玩笑開過火,更容易釀成意外,以下就曾經出現過的案例加以改編,說明相關法律問題。

案例:

1.同學之間開玩笑,將手機放入同學書包,栽贓同學偷竊

2.惡作劇向警察局謊報發生搶案

3.情侶在搭乘飛機時,一名乘客為了捉弄女友,在餐巾紙上寫「飛機上有炸彈」等字,導致飛機重新進行安全檢查,延誤起飛時間

 

以上的案例都有共同的事實,即其所開玩笑的事件與事實不符,並且使他人或不特定人蒙受不白之冤,上述的開玩笑、惡作劇,隨著其玩笑的嚴重性帶來的結果有所不同,但是最容易觸犯的是刑法第171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他部分需視具體案件是否觸犯到相關法規,會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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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讚也被告,網路上的言論自由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使用臉書、部落格發表自己的想法已經不再是新趣聞,網路已經成為新的溝通媒介與橋樑,雖然這與過去面對面的談話沒有太大差距,但是卻常常忽略對他人基本的尊重,甚至認為利用網路發表的言論是不會受到檢驗;然而以上的觀念與實際上情形大大相反,一般在面對面談話時,由於能夠即時的更正錯誤的表達用語,因此比較不容易造成誤會,並且談話中的資訊稍縱即逝,即使不適當的談話念內容也不容易被留下記錄。

而前陣子新聞上出現,臉書按讚也被告的情形,事實大致為有一員工在臉書上發文抱怨老闆積欠薪水,而員工之友人看到後在該篇貼文按讚,事後老闆同時對員工以及按讚的友人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此案例顯示在網路上的動態也可能因此觸犯法律。

相反地,大家也不必太過恐慌,網路上的言論如果不是誇大事實、恣意謾罵等情形,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上述案例之所以涉入法律糾紛,員工與員工友人被控告妨害名譽,就刑法310條[1]規定,只有在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才會構成誹謗罪,並且依刑法第311條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時不罰,所以對於員工而言,他所發表的貼文如果屬於真實的話,則並不會構成誹謗罪,之後檢察官認為員工的友人,並沒有再將文章分享,亦沒有留言,並且按讚僅表達「已讀」的意思,因此亦不會構成誹謗罪。但更進一步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於如果員工所發表的貼文,涉及刑法309條侮辱情形,此時已非刑法311條所稱之善意,其中貼文的內容雖為事實,但對人生攻擊的情況仍然會構成公然侮辱吃上官司。



[1]刑法第310條規定:「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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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旅遊糾紛之法律問題

實習律師邱冠文

醫療契約之性質

醫療契約標的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且具有不可掌控性,無法擔保契約履行結果,相較於一般商業契約,具有其特殊性質。各國立法例對於醫療契約之性質也採取不同之見解,如荷蘭將醫療契約獨立為有名契約,德國則定位為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

 

於我國法體系中,學者認為醫療提供者負有依照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提供醫療給付行為的方法債務,並於醫療過程中,醫師基於專業具有一定程度之自由裁量權,故應屬於類似委任之契約。例外若病人與醫師間約定特定內容之給付,如安裝假牙、整型,則可認為成立承攬契約[1]

 

侵權行為或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之選擇

於慰撫金部分,無論主張侵權行為或契約責任,均分別得依照民法195條、227條之1,請求賠償[2]。而兩者主要差別在於舉證責任方面,主張侵權行為,須就被告之過失以及損害與被告行為具因果關係加以舉證,而主張契約責任,則需舉證被告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學者雖有認為就主張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已無太大差異,國人均得選擇以為救濟[3],然而觀察我國實務上發生之醫療糾紛,多數原告仍透過侵權行為加以主張,或許顯示欲證明具有高度專業之醫師未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甚為不易而使民眾望之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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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旅遊之相關議題初探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全球化的時代,新型態的商業模式,提供消費者選擇前往外國,以較為低廉的費用獲得高品質的醫療服務,並且順道來趟異國的度假,聽起來相當的吸引人,這就是醫療旅遊(health/medical tourism)興起的背景,特別在高所得的已開發國家,此一風潮方興未艾,其捲起的龐大商機值得觀察注意[1],以下就醫療旅遊相關問題,初步介紹如下。

 

公共政策面

開發中國家對於醫療旅遊的推動,可能導致有限的醫療資源流向收益較高的醫療旅遊部分,資源集中在國際醫療中心,本地民眾沒有能力接受國際醫療中心的治療,形成本地民眾和國際旅客的階層差異現象,並間接帶動整體醫療費用的上漲[2]

 

產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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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受身體損害由親人充當看護,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看護費用

實習律師  邱冠文

 

《例A》高中生小明一日不幸於上學途中,因汽車駕駛小華違規右轉而擦撞發生車禍,接受醫院治療後,在家休養2週,期間無法獨自料理生活起居,聘請看護照顧,每日照看金額為2500元。

《例B》多年後,小明畢業,因長相俊秀,成為月薪10萬的新生代男模,再次遭到小華違規右轉擦撞受傷,在家休養2週,期間由母親在家全日照顧。

以上情形,小明得為如何之主張,是否均得主張看護費用?

一般而言,發生車禍時,被害人得為以下之主張:(a)因車禍導致身體健康侵害之醫療費用、(b)事後因身體健康受損而減損勞動能力之賠償或增加生活上需要、(c)於車禍發生前原可合理期待獲得之利益、(d)精神痛苦之慰撫金。

上述得請求賠償之範圍,金額加總後,再根據雙方之過失比例,來加以分配損害賠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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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隱私權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先前提到關於人民有請求「被遺忘的權利」,其中包含涉及個人隱私權問題,而在台灣前幾年部落格蓬勃發展時,有許多藝人及模特兒上鎖的相簿被有心人士刻意破解,並將其中照片加以散布,或是因為感情糾紛而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此時散布不雅照等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相關法規範

(一)刑法

1.妨害秘密罪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妨害風化

依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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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的權利 (後續影響)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Google公司的回應

GOOGLE公司對於歐洲法院的決定深表不滿,GOOGLE認為「被遺忘的權利」將阻擋人民「知」的權利,GOOGLE在過去只會針對涉及侵害著作權、違反法令之資訊取消資訊的連結,因此GOOGLE對於歐盟法院要求表示失望。

二、執行的方式

目前GOOGLE當收到個人要求時,其會進行個案評估,又評估範圍包含視該資訊是否需被移除,而當移除該相關連結時,GOOGLE採取與通知著作權侵害方式,在移除時通知出版商,讓該被通知人有機會糾正GOOGLE執行錯誤而移除連結的情形。未來GOOGLE應該會設置一套更完善的執行標準。

三、要求移除的現況

依據十月的新聞報導,GOOGLE已經收到16萬筆要求移除連結的請求,涉及大概55萬的網址,最後GOOGLE移除大約16萬個網址,佔全部比例41.8%[1],而要求移除的國家前五名分別為:法國、英國、德國、西班牙與荷蘭。

Link removal requests under 'right to be forgotten'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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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自由貿易協定的法源基礎:GATT 24條與授權條款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1.11

 

 

一、               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

 

許多人不免有這樣的疑問:當初我們拼死拼活加入WTO,開放那麼多國內市場部門,為什麼才沒幾年的光景,我們已經面臨東亞區域經濟整合邊緣化的危機呢?為什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將為我國帶來可怕的國家經濟安全危機?為什麼台灣的光環在世界經濟舞台上慢慢在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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