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一申請案;但一申請案為二個以上之發明不符合發明單一性,得為分割之申請。
二、分割申請之意涵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前項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可知若一申請案為兩個以上發明且不符合發明單一性時,則准予分割申請。分割之申請,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分割申請應僅限定在原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三、申請分割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分割之人
分割案、分割後原申請案及分割前原申請案申請人皆應相同;若不相同時,則應附有合法簽署讓與之證明。分割案之發明人應為係屬原申請案之發明人。
(二)申請分割之期限
1.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
2.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若原申請案已撤回、放棄、不受理或准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則不得申請分割。因此,若申請案初審之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申請人須先申請再審查,使申請案屬於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在修正之新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中已放寬申請分割之限制,其明文規定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得申請分割。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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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86年6月14日內政部台(86)內地字第8605647號公告頒行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8790334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99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受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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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3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99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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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8780610號公告頒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2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2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 月 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4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92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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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27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2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92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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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3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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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95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3日)
受託人簽章:
委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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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簡敏丞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453號函訂頒(中華民國89年7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89年7月1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1294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2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69號令修正壹第2點、第3點(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實施)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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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5年2月16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73654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85年8月12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80531號函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89年3月27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13號函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6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0號公告修正第2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94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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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點(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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