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一、前言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一申請案;但一申請案為二個以上之發明不符合發明單一性,得為分割之申請。

二、分割申請之意涵

  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前項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准予分割者,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並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可知若一申請案為兩個以上發明且不符合發明單一性時,則准予分割申請。分割之申請,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分割申請應僅限定在原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

三、申請分割之注意事項

  ()申請分割之人

  分割案、分割後原申請案及分割前原申請案申請人皆應相同;若不相同時,則應附有合法簽署讓與之證明。分割案之發明人應為係屬原申請案之發明人。

  ()申請分割之期限

    1.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

    2.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若原申請案已撤回、放棄、不受理或准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則不得申請分割。因此,若申請案初審之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申請人須先申請再審查,使申請案屬於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在修正之新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中已放寬申請分割之限制,其明文規定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得申請分割。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86年6月14日內政部台(86)內地字第8605647號公告頒行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8790334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2626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99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受託人簽章: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3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99次委員會議通過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87年2月11日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8780610號公告頒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2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2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 月 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4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92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951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727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2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171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92次委員會議通過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911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3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91313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95號公告頒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3日)

受託人簽章:

委託人簽章: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89519(89)內中地字第8979453號函訂頒(中華民國8971實施)

中華民國89年7月1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12945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2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191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69號令修正壹第2點、第3(中華民國101101實施)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之應記載事項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85年2月16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73654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85年8月12日內政部台(85)內地字第8580531號函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89年3月27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13號函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6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8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0號公告修正第2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94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法務 簡敏丞

 

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公告(自公告6個月後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0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810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公告修正第2(中華民國981116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1030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51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7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通過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