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一、提交申請文件

申請表格、發明人宣誓書、委任狀

說明書、圖式、發明摘要(若說明書非正式版本,需於提交後12個月內補交正式版說明書,可延期三個月)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資訊,包含申請日號與案件狀態

優先權文件

申請費

 

二、公開

提申日起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申請案將公開。

申請人可於提申後申請早期公開,請求後一個月申請案即會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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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x parte Quayle Action

當申請案實體審查結束後,審委認為請求項已符合專利性,惟說明書尚有形式問題需修正,會發下Ex parte Quayle Action,屬於形式核駁通知,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兩個月,提出修正後,官方將發下核准通知。

 

二、核准通知函(Notice of Allowability)

當申請案達到核准條件時,審委應即刻發下核准通知函予申請人,其內容包括核准的請求項,核准的理由以及先前審查面詢的紀錄。

 

三、領證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領證通知會載明領證費、公開費金額,專利期限調整天數,其繳費期限為發文日起三個月,且不可展延,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之後需提出請求(37 CFR 1.137提Petition規定) ,說明逾期的原因,補繳領證費,期限為一個月。

 

四、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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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7

一、前言:許多民眾在生活均有向人借錢或借錢予人的經驗,只有內容週全的書面證明(或依通稱借據),方能確保雙方尤其是貸與人的權利,以下先為簡單的說明,並嘗試草擬乙契約供民眾參考。

二、藉由前言特定債權:首先契約前言的部份,不妨敘明借用人係在何時基於何等理由,向貸與人商借金錢,並議定條款如下云云。雖然前言並無法構成契約的一部份,但日後有助第三人,尤其是法官特定借貸的金錢係何筆,如果雙方在短期內有多筆借款,而數額相近或一樣時,則背景前言的敘述,即可快速釐清爭議。

三、載明款項已收受:除了特定貸與人及借用人的名字、金錢數額外,必需有條款載明,借用人已於契約訂立時,收受貸與人之金錢。因為,依據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消費借貸的規定,一方移轉金錢予他方,為契約成立的要件,故若缺乏此條款的載明,貸與人嗣後又需大費週章提出種種匯款紀錄,並且證明該款項即為貸款。

四、約定還款期間:如有約定借款期間,則貸與人於期限到期後,可立即要求貸與人還款,倘若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間,則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貸與人尚需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間,催告借用人返還,無法直接要求借用人返還借款。

五、約定利息、利率及支付細項:為杜爭議,雙方可細就利息支付之有無,利率之多寡,利息支付日,違反支付利息之效果均予載明;往往借用人無法依期限支付利息,雙方會約定構成貸與人終止契約之事由,並依此要求借用人返還借款。

六、載明公證條款:為了加速貸與人求償的速度,雙方可載明借用人於違約不為清償時,其應逕受強制執行。再由合格公證人就該份契約予以公證,並作成公證書,嗣後貸與人可直接持該公證書,向強執法院申請就借用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七、契約範例:

一、王大同今因公司營業週轉不靈,故於民國OOO日,向李小明借貸金錢,雙定議定借貸款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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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7

一、前言:

錢非萬能,而沒錢卻萬萬不能。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代,一般民眾常感於阮囊羞澀,更頭痛的是,親朋好友又在此時前來拜訪,期待你能伸出援手,慷慨解囊。然而,仗義相借的同時,也要注意保障自身的權益,免得淪於人情與錢財兩頭落空。

 

二、 僅有金錢流向與擔保的票據無法充份證明債權的存在:

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金錢借貸洽洽屬於消費借貸的一種,只要貸與人和借用人能達成借貸的合意,以及有金錢之交付即可。從法條的文字觀之,該借貸契約之成立並不需要簽立書面。

但實務上,對於借貸合意的證明往往有著十分嚴格的限制,依最高法院判例85年度上字第1441號判決意旨,「而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一致負舉証之責任,若僅証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証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所以,許多當事人於告上法院時,雖然出示明確的資金流向紀錄,證明被告確實有收受若干款項,但按照一般法官的心證,單單資金的流入並不足以直接認定,匯款的原因必然基於借貸,有可能原告是出於贈與,更可能是不慎匯錯(此時,在法理上需要另覓請求權基礎)甚至,最極端的觀點言之,說不定原告匯往被告的款項,正好是用來返還原告積欠被告的債務。因此一筆明確的匯款,反而成了各說各話的爛帳。

    也有許多人會提出被告簽發的票據,認為可藉由票據的擔保性質,加上匯款紀錄的存在,間接證明兩造必然成立借貸契約,但是票據書面上如果沒有載明擔保的債權為何(事實上一般人開立票據通常也不會在票面為如此之記載),則承審法官的思考邏輯仍舊認為,一紙票據僅能證明票據確實有可能擔保其他債權,但是債權的性質為何依然妾身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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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申請分為三個種類,分別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受理、初步審查、公佈、實質審查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请的審批程序分為受理、初等審查和授權三個階段。

 

一、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

須附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

申請人大約在一個月後會收到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受理條件,將收到不受理通知書及申請文件之複本。

 

二、初步審查

專利局將針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上之審查,若認為文件不合規定,將發下審查意見書,而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若未答覆或超過期限,則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若仍認為申請人之意見陳述或補正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形式要求,將予以駁回。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採登記制,經初步審查後,若未發現駁回的理由,專利局即會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發明專利不同,只有初步審查而沒有實質審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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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於2011916日宣布修法2012916日正式生效適用於當日起新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母案於2012916日前提申的延續案分割案及PCT國際申請案

本文將提出發明人宣誓書修法之要點

 

1.根據37 CFR 1.63,新的宣誓書內容不再列出發明人之國籍資訊及不需聲明其為申請案之發明的優先發明人

 

2.受讓人雖然不是發明人,也可作為申請人提出美國專利申請(受讓人的定義為經發明人已讓渡發明予其人或一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予其人或是利害關係人)

 

3. 2012916日起,PCT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人可以是受讓人或利害關係人,可透過提交申請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申請變更PCT申請案的發明人。 

 

4.當受讓人提出申請程序時仍須提交每一位發明人簽署的宣誓書新的宣誓書(PTO/AIA/01)中聲明(1)此申請案之申請人為簽署宣誓書之發明人或是有權讓渡發明之發明人(2)簽署宣誓書的人相信其為申請案之原發明人或是原共同之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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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6

我國刑法為免國家司法資源遭不正濫用,淪為私人追訴之工具,因此設有刑法誣告罪之規定,嚇阻及處罰誣告行為之發生,惟誣告罪之法文簡短,僅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歷經多年之審判經驗,最高法院發展出諸多判例,補充法條適用之解釋,以下謹摘錄部份最高法院判例就本罪要件,為體系性之整理,希冀能使讀者有進一層之了解:

 

一、本罪之本觀要件為,申告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客觀要件則為虛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懲戒處分之危險:

按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700判例,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在主觀方面,固須申告者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在客觀方面,尤須所虛構之事實足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若申告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被誣告者既不因此而有受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申告者以誣告之罪。

 

二、誣告故意之相關判例:

()若出於誤會或懷疑而申告,雖不能證明所訴事實為,被告亦缺乏誣告故意:

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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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6

我國刑法為避免證人妨害國家追訴犯罪,影響司法公正,於刑法設有偽證罪之規定,然而證人於陳述時,若有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並非必然抵觸偽證罪,需再細審其陳述時之主觀意圖及相關之客觀要件。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最高法院歷來判例,有以下數點應予注意:

 

一、偽證之被告需為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極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被告某    甲為某乙之胞姪女,屬於五親等內之血親,其因某乙之竊盜案件被傳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在不得令其具結之列,檢察官偵查時,雖誤命其具結,依照前開說明,不能謂有具結之效力,亦即欠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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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5

一、勞退新制實施後對資遣費計算的影響:

接續上文就資遣費的說明。有關資遣費的規定,因為牽涉到勞退新制的實施,在計算時,會因為勞工是否適用勞動新制,而適用不同的計算規定。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71日公佈實施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此處應說明者有兩點,適用勞退新制者可分為兩類,一者為9471日前受雇之勞工而選擇適用新制者,其二為自9471日後受雇之勞工,均強制適用此新制。因此,此兩類的勞工因選擇或強制適用新制,則遭資遣時,其資遣費的計算應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為準。

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資遣費,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計算資遣費的差異在於,勞退條例規定資遣費有六個月平均工資的上限,且工作年資每滿一年僅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非如勞基法規定之每滿一年即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且無平均工資的上限。乍看之下似有厚此薄彼之分,但是實際上,立法理由已說明「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制度,其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已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失業給付所取代,並予以充分保障,爰適度修正資遣費給與標準。」

 

二、工時、休息與休假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如果需要將二週內之工時,分配其他工作日時,每總工時也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同條第二項規定)雇工可經工會同意後延長工作時數,但是每日總工作時數(即延長後之工作時數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果雇主有違反上述規定時,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值得注意的是,勞工出勤狀況通常由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加以佐證,因此,勞基法亦強制規定雇主需要置備上述的文件,以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記載後應保存一年,如有違反者,主管機關同樣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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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5

訴訟真正的意義,不全然在於勝負,而在於能否有效的藉由法院的強制執行,儘速滿足自身的債權。而支付命令就是一個快又有效的法律工具,得以滿足債權人急切求償的目的。一個未於法定期間內遭債務人異議而確定的支付命令,與確定的勝算判決,是有著同一的效力,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二款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然而支付命令的聲請,依法有獨立的聲請要件及程序(亦即督促程序),有心使用者應多加了解,簡述如下。

 

一、請求需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就一定數量的金額或有價證券應該不難理解,然而可代替物指的是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者,例如白米、哈利波特小說、糖、油等,反之,不可代替物因為具有物的獨特性,不可能有同等種類之物存在,可供替換,例如:土地、J.K 羅琳親筆簽名全球唯一的哈利波特的小說。

 

二、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督促程序在於使有權利的債權人,儘速滿足請求,倘若自身的給付義務尚未滿足,自然沒有權利請求對造支付標的物。而且基於程序正義,支付命令必需讓債務人得以收受,賦與其程序上陳述的地位,不可剝奪其表示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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