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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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利權人發現專利證書有錯誤需修正時,可向專利局提出更正請求,更正完成後,美國專利局會發下更正證書(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並予以公告。

可分為下述三種情形:

 

1. 專利局之錯誤

因專利局而造成證書有誤(例如拼字錯誤或是漏列請求項),且其錯誤清楚公開在專利局紀錄中,則局長可以發予更正證書(無須繳納規費),並在更正證書中說明該錯誤的事實,加蓋印章後,記載於該專利紀錄中,此份更正的證明書具有專利證書之法律效力。

 

2. 申請人之錯誤

因申請人而造成證書有誤繕、印刷或輕微的錯誤,且證實此種錯誤非惡意造成,局長可以發予更正證書(申請人需繳納規費),而且該更正項目不會造成新事項(new matter) ,或是需要進一步的再審查程序,此種更正的證明書具有專利證書之法律效力。

 

3. 更正發明人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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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此計畫是在申請人提出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前,向專利局請求訴願先行會議(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官方組成的審查小組會對該申請案的核駁理由進行審核,若結論為申請案不需繼續進行訴願程序,即可替申請人節省準備訴願理由書的時間與費用,也避免訴願程序的浪費。

 

二、時機

當申請案收到第二次核駁通知以後,或最終核駁通知(Final Office Action)時,申請人可向專利局提訴願(Notice of Appeal)時,一併提交請求訴願先行會議請求(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期限為三個月,最多可延期至六個月。

 

三、申請文件

1. 提出請求書(Pre-Appeal Brief Request for Review),並陳述不適當之核駁理由

2. 不需規費,但由於需一併和Notice of Appeal提出,故需繳交appeal的規費

3. 申請人不能對說明書或專利範圍提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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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局(SIPO)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達成協議,已於2012年3月1日起提供優先權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以下為此項資訊之簡介。       

 

一、優先權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 (DAS)

DAS是由WIPO建立和管理、透過各國專利局的合作、交互取得電子優先權文件的服務。申請人可以使用DAS服務存入或取得電子優先權文件,無須提交紙本優先權文件,簡化申請程序及節省費用。目前提供存入(Depositing Office)以及取得(Receiving Office) 優先權文件的專利局,包括美國(US)、中國(CN)、芬蘭(FI)、澳洲(AU)、英國(GB)、西班牙(ES)、國際局(IB)、韓國(KR)、日本(JP);只提供製作存入(Depositing Office)的國家為瑞典(SE)跟丹麥(DK)。

 

二、優先權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的運作方式

申請人向首次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提出存入電子優先權文件的請求,OFF將製作好之電子優證交存於DAS系統下的數位圖書館,之後申請人可向二次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提出獲取該電子優證的請求,則二次受理局經過授權後即可取得電子權證,取代紙本優證的手續。

 

三、適用範圍

1.第一國為中國的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經過保密審查後,申請人可以向中國專利局請求存入電子優先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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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1.德文說明書 (可後補德譯,期限為3個月)

2.圖式

3.權利要求書

4.發明人名稱與發明摘要 (後補期限為優先權日起15個月)

5.優先權文件 (後補期限為2個月)

 

二、形式審查

新型與新式樣專利採登記制,形式審查核可通過,即取得專利權。

發明專利通過初步審查後,需經過實質審查程序才授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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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索報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簡稱ISR)與書面意見(Written Opinion):

申請人提出PCT申請後,國際檢索局(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ies,簡稱ISA)將對申請文件進行檢索,針對其專利性做出第一階段的書面意見,依規定應於申申請日起3個月內或是優先權日起9個月內將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傳送給申請人以及國際局。

 

國際初步審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簡稱IPE):

申請人可於PCT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起22個月內或書面意見發下後3個月內,向國際初步審查局請求初步審查,取得國際初審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簡稱IPRP)。

 

收到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之後,申請人可以有以下作法:

 

1. 不做回覆

若書面意見表示申请案具有新穎性、實用性以及進步性,而且無其他形式缺陷問題,申請人可不提初步審查請求,在進入國家階段後,該書面意見將作為初步審查報告傳送至指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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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0年4月1日起生效之修法要點:

 

一、檢索報告(European Extended Search Report)的答辯要求

2005年開始,歐洲專利局在申請案進入實審前,會發下檢索報告與檢索意見予申請人,舊制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先行回覆或等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時,再提出答辯,但自2010年4月1日起,新法規定申請人必須對檢索意見提出答辯,若未於期限內回覆,則視為放棄。

答辯期限為:

1.直接向EPO申請的申請案;PCT進入歐洲的申請案,EPO非該案國際檢索局: 於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答辯,與提實審期限相同,若申請人於檢索報告發下前提出實審,則EPO將於官方通知內指明答辯之期限,兩種情況之期限皆不可展延。

2.PCT進入歐洲的申請案,EPO為該案國際檢索局或國際初步審查局:申請人必須在提出修正權利項及繳納超項費後的1個月內提出答辯,期限不可展延。

 

二、縮減檢索獨立項的範圍

如果申請案在同一類別下有多個獨立項時,歐洲專利局將發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請人選擇要檢索的獨立請求項,回覆期限為2個月。若逾期未回覆,專利局將只檢索第一組獨立項,之後也將只針對該獨立項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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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計畫(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 Agreement,簡稱 PDX)由美國專利局先發起,為了簡化遞交優先權文件程序,先後與歐洲(EPO)、日本(JPO)、韓國(KIPO)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協議,提供申請人免費的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服務。此計畫可以節省申請優先權文件的費用與時間,也避免紙張的浪費。

近日中國專利局與歐洲專利局最近也達成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之協議,於2012年9月3日起生效,韓國專利局也計畫將範圍擴大至中國,可見此計畫的重要性。

 

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計畫簡介如表格所示:

  PDX簡介  

參考資料:

http://blog.epo.org/international-co-operation/epo-and-sipo-moving-ahead-with-electronic-document-exchange/

http://big5.sipo.gov.cn/zwgs/gg/201208/t20120824_742833.html

http://www.trilateral.net/projects/worksharing/pdx/info.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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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1. 發明名稱、優先權主張資訊、發明人與申請人名稱、地址

2. 韓文說明書(不可後補翻譯)、圖式、摘要

3. 優先權文件與譯本

4. 委任狀

 

二、形式審查

提申文件遞交至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於期限內補呈文件。

 

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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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8

一、前言:現今消費者意識普及,許多人都知曉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的解除權利,但消費者實際上在行使時,仍需注意到法院或行政機關於過往案例的認定,雖然這些見解尚未對下級法院形成拘束力,但可預見在消費訴訟中,足資引為參考進而影響法院的判決:

 

二、如果郵購或買賣之商品或服務時,其猶豫期間的起算點應為消費者已收受商品而得使用或得接受業者提供服務之狀態而言:

    如郵購買賣的標的物為商品時,因為消費者自收受實體商品起,即有機會實際檢視實體商品有無瑕疵,因此七日之猶豫期間的起算點由此起算,應該是毫無爭議。

    然而,當標的物為無形的服務時,起算點就可能產生兩派的爭議,其一為由經營者「實際」提供服務時,此解釋合乎文義,且消費者也只有實際接受服務時,才能得知服務之品質好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號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七號民事判決即採此說。

   但亦有另外一說認為,該期間應該始於消費者「得」接受業者提供服務之狀態時,因此當消費者可以行使權利,要求業者提供服務時,猶豫期間即應開始起算。主要理由在於,當消費者取得上開權利時,已經等同收受實體商品一般,至於消費者何時決定行使享受服務的權利(如同消費者何時去使用實體商品),企業經營者根本無從干涉,如果將猶豫期間的起算點繫於消費者實際行使享受服務的權利,有可能已經是經年累月之後,對企業經營者的經營風險大幅增加,也嚴重影響法律安定性。因此,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上易字第八號民判決即採此見解。

    由於目前尚未有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可供參考,亦無從了解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見解,但基於促使消費者儘快行使權利,且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或許將無形服務之猶豫期間起算自消費者得行使服務時,為一較佳見解。

三、猶豫期間起算時點應自收受商品、服務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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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8

一、前言:消費是社會經濟的前進動力,也是平民大眾的生活重心,而近年來消費意識高漲,消費者保護法的實施,法律知識的普及,以及各家媒體著重消費新聞的挖掘,都使得台灣消費者的地位日受保障。然而,一般民眾對於所購商品是否得以退貨,普遍猶有模糊空間,以下嘗就常見的消費方式略為解釋。

二、如果係透過上網購買,則最少有七日猶豫期的適用,消費者可無條件向企業經營者退回商品:

一般民眾熱衷的網路購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因為於網際網路購物時,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品質,故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從而,依據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如果對所購商品有所不滿,不願受領時,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直接退回商品予企業經營者,更重要的是,消費者不需要附任何理由,也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上開規定的七日期間,即是俗稱的鑑賞期或猶豫期。

至於許多商家可能或在網頁或商品開封處,將退貨期間縮短於七日內,或載明該貨品不可退貨,或有類似一經開封則不得退貨的字眼。但事實上,此種約定限縮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賦與消費者的權利,致與第二項規定有所抵觸而無效。換句話說,消費者並不受商家此類載明的約束,仍可於七日內不附理由退貨給商家。

倘若商家拒絕退貨,或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導致雙方有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先向企業消費者或消保團體申訴,若雙方未能達成妥適結果,消費者可向縣 ()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於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三、倘若消費者於實體通路進行買賣時,除非商品有重大的瑕疵,否則消費者無法解約退回商品:

而消費者如果是在一般的實體通路進行買賣,由於在消費時已經有機會檢視商品,所以此類的買賣就不在消保法所列的郵購買之列,因而不適合七日鑑賞期或猶豫期的規定,應回歸一般民法買賣章節的規定,則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除非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一般解釋而言也就是有重大瑕疵時,消費者也就是買受人才能解除契約而退回商品,不然消費者也僅能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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