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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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歧視解雇員工

20120830

壹、案例

新北市一名送貨司機,在公司卸貨時脫掉上衣,肩、背露出大片刺青,竟被老闆以「嚴重損害公司形象」為由炒魷魚。

 

貳、相關法律規定

一、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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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說明書之構成所需文件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袁嘉瑩

一、發明名稱(title of the invention)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因此,發明名稱應簡單寫出發明的特點及申請專利之標的。

二、發明摘要(abstract of the invention)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發明或新型摘要,應敘明發明所揭露內容之概要,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不可超過二百五十字為限;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發明新型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三、發明說明(field of the invention)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法及圖式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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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之訴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827

 

壹、案例事實: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乙女離家出走與丙同居並生下小孩A之後乙女又離開丙不知去向,丙可否提起訴訟,確認丙為A之生父?

 

壹、A受婚生推定

乙雖與丙生下A,但A是在乙與甲之間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出生的,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A被推定為甲與乙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說,A 在法律上的父親是甲,而不是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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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與兼職人員亦應享有勞保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824

 

壹、前言

依新聞報導七名在職及離職的奉茶工讀生,昨在青年勞動九五聯盟陪同下前往台北轉運站內的奉茶分店前抗議。已離職的陳姓學生說,在該店工作近三年,公司都未幫工讀生投勞健保,私下向資方反映,老闆娘卻說:「工讀生用不到勞保!」

 

雇主往往於事後受罰方承認因對法律不了解而未注意等等須知人民並不因為不知法律即可委為不守法之理由故雇主應於開業聘人時妥善了解應遵行辦理之事項個人若能多加認識法律方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貳、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雇主有為員工投保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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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侵權角度討論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之申請專利範圍(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師 楊智成

 

 

    壹.「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之認定與解釋缺乏能夠一體適用之規範,使得每個個案都需要依照事實加以判斷,而在往後無論在專利申請過程或專利侵權訴訟中,難免徒爭紛爭。以下列出實務上可能會遇到的若干問題:

    .手段功能用語的認定問題:在以手段功能用語的角度解釋請求項的權力範圍之前,必須先判斷該請求項是不是以手段功能用語寫成。那麼,什麼形式的請求項語句可被「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9章「電腦軟體及相關發明」中有關手段功能用語句之認定的三項原則是否應適用於其他申請標? 手段功能用語記載的申請專利範圍如何才算明確?

    .手段功能用語的權力範圍解讀問題:雖然專利施行細則規定在解釋以手段功能用語寫成的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然而,「均等範圍」究竟該如何判斷?手段功能用語之權力範圍解讀是否適用均等論?若手段功能用語與結構性描述混合時該如何判定?請求項中所有元件之均等範圍判斷應不分重要性或是否為發明本質而予以相同的判斷標準嗎?「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雖就專利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的「均等範圍」提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均等物或均等方法」之說明,但仍缺乏一種明確的比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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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案例

- 媒介色情交易、援交、情色聊天室、販賣色情光碟、散布色情圖片及影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一、利用網路媒介色情交易

 

一般以常見的應召站、色情理容護膚之經營型態,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231)。假若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更可依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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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約定是否有效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823

壹、案例

A文理補習班負責人甲與其所聘老師乙簽定勞動契約,其中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的日期開始計算,兩年內本人(即乙)不得在臺灣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來台申請同性質之公司及工作。」嗣後乙老師離職後另行開設B文理補習班A文理補習班起訴主張乙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先位請求禁止乙自離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在臺灣以任何個人名義或公司、補習班名義,來台申請設立與原告同性質之補習班、公司及工作。備位請求乙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貳、競業禁止條款

 

雇主為保護其營業上之利益或競爭上之優勢時,常見的情形是於勞動契約另為特別約定限制勞工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雇主相同或類似之工作,違者應賠償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之約定,這種約定稱為「離職後的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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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案例

- 盜用他人帳號密碼上網、盜用他人網路的虛擬寶物、製造或散撥電腦病毒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一、盜用他人帳號密碼上網

 電信業者連接網際網路之服務,使用者藉由本身之帳號密碼連接網路,經電信業者先將各使用者身分之確認無誤後,各使用者便有該業者之電信設備使用權。假若盜用他人之網路代號與密碼上網而獲得提供服務之利益者,將構成刑法的詐欺得利罪外,實務對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盜用他人之網路代號與密碼者),屬於電信法§56 I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而盜打他人電話或行動電話亦適用該電信條款。

 盜用他人帳號密碼上網之行為,雖然不法獲得提供服務之利益,但是並沒有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其目的在於獲得網路服務,並非在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該帳單計費是由電信公司利用電腦自動記錄方式所製作者,非盜用帳號上網者所製作,所以不構成刑法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詐欺罪(刑法§3393),而常見的刑法§3393在現今生活中,大都以偽造信用卡消費、竊取他人金融卡而轉帳或是變更存、提款等情況,茲不贅述。

 二、盜用網路遊戲的虛擬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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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侵權角度討論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之申請專利範圍(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師 楊智成

 

一、前言

「專利」不僅僅是產業界以及學術界用以評估競爭力的關鍵性指標,專利侵權訴訟同樣在商業戰爭中扮演著相當重要一環。在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侵害一專利時,於實務上,首先需要解釋所述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方能比對解釋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對象。申請專利範圍除了可以是專利專責機關審酌衡量申請專利之技術是否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之重要憑藉外,更是司法機關解釋與判斷專利權範圍之依據,故申請專利範圍實為專利申請與專利侵害實務上最主要之法律文件。

本報告主要以「手段功能用語(means plus function)」表示技術特徵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例,根據我國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彙編、判決,並參考美國的聯邦巡迴法院判決、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透過討論本國判例、訴願委員會的決定與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的判決,歸納出手段功能用語之解釋與應用原則,並歸納出中文專利說明書利用手段功能用語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時應該注意之事項。

二、現況分析

侵權種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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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案例 - 電子郵件相關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一、冒名寄發電子郵件之情形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該定義依據大多數國內學者之見解,須具備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等要件外,尚須有名義性足夠當文書之意義(須記載足以表彰一定之制作名義人)。因此之前學界在電子郵件是否為刑法上之文書頗有爭議,直到1997925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條文就電腦犯罪部分後,現今實務已將電子郵件歸屬於刑法§220-2之準文書(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而假若用他人之電子郵件,係屬電子郵件姓名遭受虛偽之意思表示,以實務界目前多數的看法,認為署押係指署名畫押或簽押,其方式本不限於簽名之一種,也就是畫十字、圈圈、叉叉也可以,因此電子郵件上記載之姓名就是表示該電子郵件具名者所制定的意思,因此為刑法上的署押,依照現行刑法§217條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以電子郵件辱罵他人或誹謗

 () 以電子郵件辱罵他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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