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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翔vs.DMA—相關問題研究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陳宜誠

2012-05-01

 

依必翔公司與DHL(原為DMA)於1996年2月6日所簽訂之協議書,第13條設有準據法與管轄權之約定,以英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英國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此協議必翔公司須到英國提訴或應訴,並須以英國法律與慣例來解釋此協議的內涵,此協議條文為本案之關鍵之一,決定了本協議發生爭議時的勝敗。

相關問題討論,如下:

 

問題1:管轄法院為英國法院之得失?

一、英國法院依我國法律有管轄權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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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4-27

所謂保證,即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他方(債權人)之債務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參民法第739條),是債務清償的擔保方式之一,即所謂人保。(若是要求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或提供動產為擔保,則為物保)

而從上述保證的定義可知,保證有補充性之性質,即原則上僅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為補充代為履行,以盡量簡化法律關係,讓最終應負責之主債務人先為負責。對此,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通稱之「先訴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即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起訴並為強制執行,若無效果,始得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得以此為抗辯,拒絕代為清償。但依民法第746條規定[1],此權利亦得由保證人自行拋棄,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而受有限制。

 此外,保證是為擔保主債務之履行而存在,是以必有主債務存在,始有保證之存在,此即為保證之從屬性。因保證具有從屬性,故自不得重於主債務,民法第741[2]乃定有明文;且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亦得主張之,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保證人仍得主張之。(參民法第742條)

 如此之規定,似乎對保證人尚有一些保障,使債權人不會一昧追求保證人資力之擔保,而轉而要求主債務人提供更為直接的物之擔保。

但實務上常見一種特殊型態的保證,稱為「連帶保證」,如保證人與主債權人於保證契約中載明「保證人願就主債務負連帶履行責任」。雖保證人未載明「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但其實際效果,會使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得直接逕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之債務,無須先向主債務人請求[3]

雖連帶保證仍不失為保證,仍具有前述從屬之性質,即得主張主債務人之所有抗辯;且主債務若消滅,保證債務亦隨之消滅[4];以及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內部關係,無民法第280條所定內部分擔之問題[5]。惟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使得保證人幾乎等同於主債務人,在簽訂此類保證契約之前,實應三思。若有簽訂之必要,尤需注意連帶保證之範圍,勿約定未定限額,或對主債務人之過去、現在及將來的全部債務皆為保證,以避免責任無限擴大,不可不慎。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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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4-26

案例:

王爺爺名下有一棟房子,現由王爺爺及其孫子居住,未料孫子與代書勾結,偷偷將房子移轉登記到孫子名下,王爺爺氣不過,決定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王爺爺可以請求什麼?

在我國民事事件裡,欲請求對方賠償,不論是因對方的侵害權利或是不履行債務,最重要的問題,即是要請求對方賠償什麼?可以請求對方賠償什麼?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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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記錄—房屋仲介之加盟關係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20

 

檢索條件: 所有民事判決→房屋&加盟&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壹、 高等法院

—臺灣高院94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

力毅公司確為上訴人之加盟店,而上訴人旗下各家均屬加盟店,並無直營店,此據上訴人自承屬實。而依渠等所簽之力霸房屋加盟店連鎖經營契約書第…,外部觀察言,上訴人既已授權力毅公司使用其「力霸房屋桃園縣(市)縣府加盟店」之服務標章,並為力毅公司設計招牌、宣傳企劃,已足使第三人產生總店、加盟店係同一企業之信賴,進而因信賴被告力霸公司服務標章所表彰之服務品質,而與加盟店進行交易;至渠等內部關係,上訴人限制力毅公司須以其發展之營運方式提供仲介服務,並給予營業稽核,顯具相當程度之控管;足認上訴人已有表示以代理權授與力毅公司之行為。再者,實際為本件仲介之力毅公司襄理洪義友其名片明白印有「力霸房屋縣府加盟店」,且系爭買賣所使用之買賣契約書為上訴人規定使用之制式契約書,每頁均標示有「力霸房屋」字樣,訴外人洪義友復均以「力霸房屋縣府加盟店」名義代收被上訴人交付之各期買賣價金,…。更徵上訴人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力毅公司之事實,自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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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之合意內容是否限於積極行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20

 

壹、 前言

近日,隨著電價、油價雙漲,各類民生物資亦隨之調整售價,以求取成本和利潤間之平衡。然而,若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間有調漲商品價格、限制銷售數量等商品服務內容之合意,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時,該等事業即可能因構成聯合行為而受有罰鍰處分,其負責人(行為人)並可能被課以罰金。

貳、 公平交易法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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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居訴訟與拒絕同居之抗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20

 

壹、 前言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依本條本文之規定可知,夫妻間互相負有同居之義務,然而關於本條但書之除外規定,究係賦予當事人積極的別居之訴請求權,或僅為同居義務之抗辯事由,於實務上曾有不同看法。

貳、 有別居訴訟之積極請求權基礎

一、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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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部副總經理鄭裕涵

2012-04-05

 

何謂美國臨時申請案

美國在專利類型申請上分類為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植物專利(Plant patent)三種類型,美國在專利申請形式上更有別於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規範有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及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西元199568美國國會通過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簽訂的協議(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RUAA),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所提交美國專利法,因而產生的一種獨立的專利申請形式。

 

美國臨時申請案的特性

臨時申請案具有幾個特點:

1. 不一定要有請求項,只需提供說明書、必要圖式及發明人姓名即可建立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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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之閱卷權—我國與大陸之比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18

 

下僅就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中訴訟代理人資格及閱卷之權利,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 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条(五)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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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4-18

 

在美國電影上,常可看到司法人員於逮捕嫌犯後隨即脫口說出一大段話:「你/妳有權保持沈默,否則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你/妳有權請律師…。」此段話稱為「米蘭達警語(Miranda Warning)」

 

其內容略為[1]

 

1、你/妳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否則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審判上作為指控你/妳的不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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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真的是詐欺的未必故意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4-16

 

壹、 前言

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法檢字第0930800569號之決議[1],針對將帳戶提供不知名第三人之行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一般認知能力而認定為該等行為之人均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然,現今社會詐欺事件頻傳,雖經廣泛宣導仍不乏受騙上當者,上揭實務見解所謂之「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一般認知能力」究應如何認定?

貳、 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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