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當雇主久拖不發薪水或者拒絕支付工傷賠償的時候,根據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為勞動者員工提供了以下的救濟方式:
首先,勞動者可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可要求雇主支付經濟補償金。再來,勞動者可以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是因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拖欠款項,或政府部門不作為、延遲作為,可以向國務院所提供的「互聯網督查平台」進行投訴。此外,當雇主拖欠薪水或者拒絕支付工傷賠償的時候,勞動者員工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雇主單位久拖不發薪水還有可能因此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中國《刑法》雇主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或雖表示應支付,主動實施作為卻找藉口不支付等行為),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另外,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雇主單位主要負責人指使發放勞動者薪水的工作人員逃匿或非法剋扣薪資或罰款,造成無支付能力假象的以上任意行為,都有可能因此構成了第二百七十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至於,多久不發薪水算違法呢?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包含薪水應當以月薪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雇主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薪水,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薪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主單位暫時無法按時給員工支付薪水的原因是因為營運困難抑或資金週轉不足等,可通過與所有勞動者員工溝通取得協商一致後,延期在一月內支薪水。而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員工,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可向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這樣一來,雇主單位可以避免不小心陷入經濟困頓同時又犯罪的窘境。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勞動法》
中國《勞動合同法》
中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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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在原先《物權法》的基礎上做了以下幾個重點修改:
一、新增居住權保障住房制度
物權編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規定居住權,是新增的一大重點。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佔有、使用的權利。例如在雙方在离婚糾紛中約定了一方對房屋擁有居住權,即便離婚後房屋產權歸屬另一方,享有居住權的一方還是能夠在約定的期間內合法地在該房屋內居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多方保障弱勢群體制度的住房要求,以滿足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住宅的位置;(三) 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 居住權期限;(五) 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
原先《物權法》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七十年到期後必須再簽訂續約。而此次《民法典》新修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時自動續期,有益於維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小區共有場所收益歸業主
此規定主要是因應原先《物權法》對於相關規定的缺乏而引發的一些糾紛,針對現實生活中因小區電梯裡播放影音廣告的收益歸屬、小區外牆上懸掛的廣告看板收益等引起的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進行調整。因此,《民法典》明確了共有部份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發揮了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四、修改了動產擔保物權實現順序
區別於過去規定登記的效力優先於交付(佔有轉移),《民法典》規定對於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情形,按照時間先後順序,動產登記與交付具有同等效力。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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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法》,又稱周日法律,是出於宗教原因而限制周日某些活動的法律(包括周日購物或禁止銷售特定物品等),目的是為了紀念禮拜日或休息日。在美國,大多數州已經放鬆或廢除了這些法律,但其他一些州仍在執行這些法律。目前有28個州有藍色法律,每個州的法律各不相同,且不同的縣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
禁止酒精飲品銷售( Sale of Alcoholic Beverages Prohibition)
在大多數情況下,《藍色法》確實正在慢慢消失,每隔幾年就有更多的州撤銷限制。例如在2020年3月3日,俄克拉荷馬州(Aklahoma)7個縣投票通過批准了周日酒精銷售。德州(Texas) 也在嘗試放寬與周日酒精銷售有關的藍色法律,但目前為止德州還是剩下少數實施這一禁令的州之一。在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酒吧則被禁止在周日有Happy hour時段。南卡羅來納州(South Carolina)的餐廳必須獲得特別許可才能在周日賣酒,而阿拉巴馬州(Alabama) 大約有一半的縣不允許在周日賣一滴酒。
禁止狩獵(Hunting Prohibition)
至今,美國仍有11個州還沒有取消過時的周日狩獵禁令,且這些州對周日狩獵也有不同的限制。其中,緬因州(Maine)和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完全禁止在周日打獵。特拉華州(Delaware)、馬里蘭州(Maryland)、新澤西州(New Jersey)、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和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等州只允許在有限的情況下在周日狩獵。此外,西弗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允許在某些縣的私人土地上進行周日狩獵,南卡羅來納州(South Carolina)和弗吉尼亞州(Virginia)則允許周日在私人土地和公共水域裡狩獵。
禁止銷售汽車(Sale of Motor Vehicles Prohibition)
周日禁售汽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勞工一週有一天的休息時間。目前,包括在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等有13個州的汽車銷售業者被禁止在周日進行營業銷售。馬里蘭州(Maryland)允許在特定的縣內周日可以銷售汽車,密歇根州(Michigan)允許在周日銷售汽車,但只在人口少於13萬的縣銷售。
參考資料來源:
World Population Review : worldpopulationreview.com/state-rankings/blue-laws-by-state
Blue law: britannica.com/topic/blu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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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的關係
一般而言,取得股東身份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出資入股。但如果存在某些原因(因當時身份不合適)而無法出資成為一公司股東,另一種變通方式可以透過簽訂協議出資讓他人代替入股。代替入股之人就是所謂的名義股東,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委託代替入股之人則為實際出資人。在此,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存在著協議關係,按協議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就名義股東而言,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向公司主張分紅,但名義股東應當履行代持股協議將紅利轉為投資收益交給實際出資人。換言之,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時,須保護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收益權。此外,名義股東實際上為股東,須履行出資義務且對債權人承擔出資瑕疵的補充賠償責任,而名義股東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相同地,如果當實際出資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名義股東侵害,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股東變動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上,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此種從幕後走上前台的請求(即顯名化)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人數)同意,方可實現。
而代持協議之效力為何?
所謂代持股協議,顧名思義就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而名義出資人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如該協議只要沒有法定的合同無效事效(即無(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一般認定為有效。
參考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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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對網路時代著作權修法舉行公聽會
9月30日之公聽會共有六位證人出席,由民主黨Jerrold Nadler擔任主席,討論第512條規定可能存在不平衡之情形[1]。今年5月,美國著作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USCO)發布有關著作權法第512條的報告,涉及網路時代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歸屬等問題。
公聽會中,電腦與通訊產業協會(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CCIA)表示,512條平衡包括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人,以及使用者等三方權益。CCIA認為,USCO之報告未能反映全貌。並表示,如今權利人與使用者界線逐漸模糊,許多使用者同時也身為創作人。
然而,圖片授權聯盟(PLUS Coalition)表示,由於512條規定使該聯盟無法行使權利,尤其,向OSP業者發出內容下架通知(takedown notice)程序效果有限;歌手Morgan Grace Kibby也同意,該條文反而無法為創作社群帶來金錢收入,進而危害創作。
儘管如此,美國圖書館著作權協會(Library Copyright Alliance, LCA)認為,該條文仍扮演重要的角色。相對地,著作權協會則再次強調隱私權的考量,以及經過多年法院判決累積後,可能已經讓原本512條規定無法如當初有效地達成預期的目的。簡言之,第512條成為了平衡權益之天秤之砝碼。
512條文是在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中(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中增修,提供線上服務提供業者(Online Service Provider, OSP)[2]之避風港規定,使之在特定條件下,無需承擔經由其網路所發生之侵權行為責任。例如:僅提供第三方自動線上傳輸的服務、第三方傳輸資料時之暫時性儲存,等。
依USCO發布之報告,建議對第512條進行全面性的翻修(Wholesale changes)。其中,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平衡OSP、著作權人以及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間的權利與義務。USCO並指出,自1998年至今,上述三者之間的角色關係亦已經發生實質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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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有別於大陸企業或資金來台投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範向大陸投資之相關規定[1]。修正案著重專利、技術的移轉或授權。8月21日經濟部公告修正草案,至今已過60日公告期。
依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所謂與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是指「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者。規定行為包括轉讓或授權,並將現行條文之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換為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修正說明指出,現行對於技術合作之認定,是對股本以外方式取得報酬之智慧財產授權;然而,轉讓等形式仍有技術外流之疑慮,故增訂轉讓、授權兩種行為。另外,特別針對積體電路布局權作保護。由於技術合作性質與商標、著作權不同,說明指出刪除後,相關權利之轉讓或授權,將回歸各主管法規辦理。
依據許可辦法,若有關技術之轉讓或授權者,將需事先經過經濟部投審會審查通過。經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後辦法預計年底前上路。同時,經濟部也正進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之修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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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證據服務WIPO PROOF使用現況
截至9月底,距離WIPO PROOF上線僅4個月時間,該服務已經有來自117個會員國的創新與創作社群使用[1]。今年5月上線的WIPO PROOF,是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ut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製作,提供數位化公共認證類型服務,為數位檔案建立日期與時間戳記,稱為「WIPO PROOF TOKEN」。
WIPO持續建立各類服務,此WIPO PROOF服務,反應出因應逐漸數位化的世界趨勢。在技術變遷中,資料的數量與多樣性,以及國際間的合作均持續深化,進而在數位時代中的執法需要。相對地,私人企業如NICE (雲端技術公司)等,也陸續推出類似的數位化服務。
透過WIPO TROOF,可以在創作的各個階段為作品草稿、概念保存證據。其使用的是公共關鍵基礎設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PKI)技術,主要應用在數位證書加密。是目前國際較為通用的數位加密系統。此外,WIPO TROOF也可以應用在營業秘密、研發數據、人工智慧訓練數據管理等方面。
使用上,創作者僅須透過瀏覽器,將預計進行認證的電子檔案,經由WIPO PROOF在瀏覽器上根據國際協調時間(Universal Time, UTC)生成數位指紋(digital fingerprint)。經過認證的數位指紋經數位金鑰儲存於系統,配合另一公鑰加以確認真實性。最後,系統會生成代碼(Token),由創作者使用代碼便可至系統確認資料的真實性[2]。
目前,使用最多的客戶分別來自美國、印度、義大利、巴西和英國等。此外,WIPO PROOF服務支援包括英、中、西、法、俄、德、日、葡等八國語言,並預計於10月底將再開放阿拉伯、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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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ing.com商標在美最高法院勝訴
今年6月底,美國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定知名訂房網站Booking.com具有商標權。Booking.com是世界最大的訂房網站之一[1],其商標Booking.com同時是公司網站域名,因而在註冊程序上引起爭議。
簡言之,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加上.com之字元並不影響向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註冊商標,並且商標審查之原則中,不應以含有「.com」即視為是通用名稱(generic name)而拒絕商標註冊。本案在美國從地區法院至最高法院,均由Booking.com獲得勝訴。
Booking.com不同於單獨使用Booking (預約)一詞。最高法院指出,無論網域名稱註冊,商標之註冊審查仍回到商標法,判斷是否消費者能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依據美國商標法(Lehman Act),是否為通用(generic)應依據消費者認知決定。
根據USPTO之主張,其他不給予商標註冊之理由在於擔心,因為「.com」作為網路域名,若加以任何通用名稱(如:generic.com)申請商標,可能會予商標權人控制原本可自由使用的詞彙,會給予過大的權利。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這種透過註冊商標所獲得的優勢,不必然排除註冊商標。
最後,USPTO認為Booking.com可以透過商標以外的其他基礎請求賠償,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這亦不使Booking.com不可取得商標。一般而言,網域名稱申請並非同商標註冊,應向對應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登記[2]。
本案由已故大法官金斯堡(Ruth Bader Ginsburg)作出判決,並同其他7位大法官,認可Booking.com之商標權。金斯堡大法官並說明「我們沒有理由拒絕Booking.com,如同其他非通用(non-generic)之標示,獲得由國會所授予之相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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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中國與蒙古會談 以三國工業設計制度為主軸
今年10月21日,根據XXIV國際俄國專利局會議舉行之第八屆俄、中、蒙三邊研討會,以工業設計保護為主題,透過視訊會議方式舉辦。研討會中,三局互相交換各國有關工業設計保護國內系統之資訊,包括立法、統計,並回顧各國設計註冊程序之細節[1]。
於該三國,工業設計均透過專利法規定進行保護;然而,三國在申請與註冊、審查程序上有明顯的差異。其中,俄羅斯與蒙古國,作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的會員國,而中國仍在申請加入協議的過程中。
海牙協定自1999簽署生效,現已有超過70個會員國。透過,海牙協定申請工業設計,可以經由國際申請管道於多國保護,且規定將與國際接軌。舉例而言,目前,中國之工業設計保護期限為5年,並可延展兩次5年期限,若加入海牙協定,將依規定延長保護期限至15年。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儘管仍在協商過程中,已於2015年為準備加入海牙體系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2]。俄羅斯專利局舉辦的俄、中、蒙三邊研討會,是三局之年度會談,自2013年起已經舉行至第七屆。
若需要在中國進行工業設計布局,仍須個別進行送件;對於台商企業而言,儘管台灣同樣未加入海牙國際工業設計保護體系,然而若在海牙協定之會員國有住所或營業所,仍有機會透海牙體系遞交國際申請[3]。不過,實際之效果,仍應依個別案例之需要規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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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智慧局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合作AI政策發展
10月16日,韓智慧財產局(Korea IP Office, KIPO)局長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局長會面,討論並同意雙方將在數位化轉型過程中發展新的合作關係[1]。
此會面是由於雙方自Covid-19爆發以來兩智慧局為在危機中因應數位轉型需求,逐漸累積的合作共識。此次會面的重要共識,在雙方同意針對逐漸興起的AI新技術帶來新的智慧財產保護需要,發展合作雙邊政策。
透過雙邊合作之意向確定,KIPO與USPTO將互相交換有關AI之計畫與資訊,並將安排展開合作計畫商討。近期,UPSTO方出版有關AI的政策報告,該報告匯集業界與專家對AI法規與制度議題的意見。
韓國智慧局長強調,以目前數位經濟正快速變化之情況,正是兩局展開AI與新科技討論之正確時機。預計,合作的議題也能為數位轉型中智慧財產的相關標準與實務有所幫助。隨著電腦運算能力的提升,AI的功能與對未來政策如何因應之問題逐漸受到重視,今年1月世界五大智慧局(IP5)並對此議題開始小組討論[2]。
兩局均表示,在疫情期間,雙方的專利以及商標申請數量均有所成長。值得注意的是,韓國國內中小企業、個人專利及商標申請數量有顯著的成長,此原是被預測將受疫情期間影響最嚴重的族群。美國UPSTO亦觀察到相近的趨勢。
自2020年一月至九月間,韓國新申請案:專利成長3.6%、設計成長1.5%、商標成長14.7%。其中,中小企業提出者佔24%、個人提出申請佔20%、11.6%為大型企業提出。此外,兩局並同意持續已經在Covid-19疫苗方面促進研發、資料分享相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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