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7
一、前言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自民國83年5月30日發布施行,其間曾為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95年7月6日。為因應於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及配合實務需要,本辦法應配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專利法修正援引條次及相關適用規範。(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五條)
二、配合專利法本次修正,明定與專利法同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年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一) 第一條修正:為配合專利法修正,故修正授權訂定之條文為:「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第五條修正:按新版專利法修正「第八十二條規定」為「第九十四條規定」。並配合專利法修正後援引條次及文字,修正「加倍補繳專利年費」為「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三) 刪除第八項:按本條規定前係配合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其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得申請減免之配套過渡適用規定,現行已無必要,故刪除之。
(四) 修正第九條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01年11月29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07&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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