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9

 

一、前言

 

依據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102115日簽署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定於10212 2日開始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122日生效,申請人以日本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台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以台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日本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者,可以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不需要再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條文要點摘要:

 

() 為揭示本作業要點之訂定目的訂定第一條:「為強化臺日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為明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之定義及適用範圍訂定第二條:「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
) 第三條訂定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局。」

2.「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3.「存取碼(Access-Code):係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類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 第四條訂定智慧局作為第一局時之作業流程。
 
(
) 第五條訂定智慧局作為第二局時之作業流程。

(
) 訂定第六條說明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方式:

 

1.因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由智慧局或特許廳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因申請人提供之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
) 因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案件之申請日,並不限於本要點施行日之後,故明訂第七條:「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
 

 

 

 

三、結語

 

此次「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條文」已中華民國102122日生效,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作業要點條文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94908&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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