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8
一、前言
專利法第十九條:「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明訂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可以電子方式為之,將可促進審查效率,且有利於日後資料之運用,故依據此授權規定,擬具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
本次經濟部於102年12月6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10、16條條文;增訂第5-1、15-1、15-2條條文;並自102年12月1日施行,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要點:
(一) 修正「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之名稱為「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二) 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摘要:
1. 新增第八款:「電子公文:指專利專責機關於專利申請及其相關程序中,以電子方式作成之各式公文書。」
2. 新增第九款:「受送達人:指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專利申請及其相關程序,同意專利專責機關為電子送達之人。」
3. 新增第十款:「電子送達:指專利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並經受送達人下載該電子公文。」
4. 新增第十一款:「電子公文下載平台:指專利專責機關提供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資訊系統。」
(三) 新增第五條之一:「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子憑證傳送,其餘未為傳送者,除有表示異議外,均推定已受委任。」
(四) 第十條修正「書面」為「紙本」。
(五) 新增第十五條之一:「專利專責機關應送達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
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前項同意,由專利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六) 新增第十五條之二:「專利專責機關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文。
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代理人,若其中一人同意電子送達,則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
同一申請案如有二個以上送達處所相同之受送達人,任一受送達人均有下載電子公文之權限,但其中一人下載完成後,其他人即不得下載。
電子送達之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受送達人未於專利專責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
(七) 修正第十六條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已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辦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經濟部令:修正「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名稱為「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99524&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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