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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

論全球營業秘密保護及專利訴訟實務

論壇時間:2018年12月7日

報名詳情請看: https://www.surveycake.com/s/dV8mO

 

 

從「笨蛋星巴克」事件,回顧詼諧仿作於英美商標、著作權實務上之爭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一、笨蛋星巴克事件

201429日,一家名為「笨蛋星巴克」(Dumb Starbucks)的咖啡店於美國洛杉磯開幕[1],這家店的招牌、菜單、商標、裝潢皆與星巴克高度相像,綠底白色字樣以及中間的女神圖騰似曾相識,只是在招牌和店內販售的商品標示上都加了「笨蛋」(Dumb)一詞。新奇詼諧的店名,搭配開幕當天所有飲料免費提供,引起洛城民眾廣泛的注意,店外大排長龍。

 

星巴克發言人指出,星巴克公司對於這家店的經營者和目的一無所悉,但他們將會密切注意整件事情的後續發展,避免有損及星巴克商標、商譽或其他不正競爭之情形[2]。加拿大喜劇演員菲爾德(Nathan Fielder)承認其為這家店的經營者,並表示這並非單純玩笑,而是一個可能致富的好點子[3],而這家「笨蛋星巴克」在星巴克採取法律途徑之前,為了避免侵害星巴克公司商標權之可能,而宣稱其行為僅係詼諧藝術的展示,蓋美國商標法關於侵害商標權之規定中,對於詼諧仿作之作品設有豁免之規定[4],亦即相似商標若被認為係諧謔(parody)作品,則不構成對於商標權之侵害。

 

本文藉由這次事件,回顧過往英美實務上詼諧仿作之相關案件,期能藉此歸納分析實務之可能趨勢。

 

二、美國案例─Campbell v. Acuff-Rose Inc.[5]

事實概述

1990年代初期,有一饒舌團體2 Live Crew,他們根據Roy Orbison的著名歌曲“Oh, Pretty Woman”之旋律,創作了一首名為“Pretty Woman”的曲子,該團體曾徵詢原曲的版權擁有者Acuff-Rose Music 公司使用該曲旋律,而遭到拒絕。然而,2 Live Crew仍然將這首和原曲整體旋律十分相近的諧謔作品於專輯中發行。

 

法院審理過程和最高法院見解[6]

Acuff公司(原曲的版權擁有者),控告2 Live Crew以及其唱片公司Luke Skyywalker Records,主張侵害著作權。地區法院依據1976年著作權法第107[7],認為被告之創作為詼諧仿作(parody)而成立對於原創作之合理始用(fair use),上訴法院則因本案當中仿作具有商業性質,而據此認為不得成立合理使用,因而將原審撤銷發回。

 

然而,最高法院透過對於著作權法第107條之解釋,認為即便具有商業性質之詼諧仿作,仍然有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法院見解得整理為幾點介紹如下。

 

  1. A.    著作權法第107條關於合理使用之豁免規定,並未提供明確之判斷標準,需於個案當中針對著作權之立法目的和促進科學、藝術之間加以衡量。
  2. B.    需考量仿作和原作間的差別,若仿作轉換程度越大,則越容易主張合理使用,而不以無商業性質為限。
  3. C.    上訴法院僅以本案之仿作具有商業性質,即推定不成立合理使用,而未就合理使用之其他要素加以衡量是否具備。

 

本案最高法院之見解,往後美國實務判決多加以援用,於美國詼諧仿作之實務紛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三、英國案例─Ate My Heart Inc v. Mind Candy Ltd[8]

事實概述

英國一家發行兒童卡通、歌曲、電玩遊戲等相關產品之公司Mind Candy Ltd,在其產品當中有一位造型如同Lady GaGa的角色,該公司之產品中將其稱為Lady Goo-Goo,且該角色為該公司產品當中最受歡迎者,在YouTube上亦有高度的點閱率,在這種大成功下,該公司計劃將該卡通和音樂於iTunes上販售。

 

嗣後Lady GaGa旗下的Ate My Heart Inc公司,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並請求針對該產品之上傳銷售發布禁制令。

 

法院見解

英國高等法院之主要見解介紹如下[9]

  1. A.    該商品所針對之使用者為6-12歲之兒童,該年齡層之閱聽人,難以分辨gagagoo goo之不同,而將認定兩者之間具有連結。
  2. B.    Lady GaGa係於流行音樂領域中之知名人物,而該公司之產品為卡通和音樂,並且計劃上傳於YouTubeiTunes等網路播放頻道上,則大眾於搜尋Lady GaGa時,亦很容易出現該公司之卡通和音樂,而使大眾混淆誤認。
  3. C.    Lady Goo-Goo使用於音樂領域,將有造成Lady GaGa之名譽和商標受到稀釋、減損之風險。

 

基於上開理由,英國高等法院核准原告請求之禁制令,禁止被告Mind Candy公司將關於Lady Goo-Goo之卡通、音樂內容上傳於YouTubeiTunes

 

四、回顧與展望

詼諧仿作對於商標權和市場競爭確實可能造成侵害,而藝術表現、言論自由和商標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之間,應如何取捨拿捏,亦存在爭議,不僅饒富學理上之趣味,於實務上亦有重要異議,且就合理使用採取個案判斷之下,判斷標準如何,有賴實務法院判決之累積。

 

笨蛋星巴克事件,該店於開幕三天後,遭到洛城衛生官員以未取得公衛許可為由,勒令停業,使得這次事件意外迅速的落幕,對於星巴克公司而言,或許可說是鬆了一口氣,然而對於實務工作者而言,又少了一次觀察法院判決如何解決詼諧仿作於商標權當中爭議之機會,甚為可惜,未來笨蛋星巴克或類似商店,若已取得相關許可而開業,將如何解決,有待繼續觀察。

 

[1] 廖綉玉,諷刺星巴克 「笨蛋星巴克」開張,中時電子報,2014年2月10日。

[2] 新咖啡店:Dumb Starbucks 幽默現身,主場新聞,available at http://thehousenews.com/, last visited on 2014/2/26.

[3] JUSTIN PRITCHARD, Canadian comic’s ‘Dumb Starbucks’ shut down by health inspectors, available at http://www.theglobeandmail.com/, last visited on 2014/2/26.

[4] Verity Ellis, Dumb and dumber? A brief review of parody defences in the UK, 2014, 2, 20, available at http://www.lexology.com/, last visited on 2014/2/26.

[5] 114 S. Ct. 1164; 127 L. Ed. 2d 500

[6]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Case Brief, available at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92-1292.ZS.html, last visited on 2014/2/26.

[7] 17 U.S.C. § 107.

[8] Ate My Heart Inc v Mind Candy Ltd [2011] EWHC 2741 (Ch).

[9] Goo Goo Gaga: trade mark confusion for the little monsters, available at http://uk.practicallaw.com/7-513-7768?sd=plc, last visited on 2014/2/26;Verity Ellis, supra not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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