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抗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一、前言:
列舉專利侵權不成立的原則和例子。

二、申請過程禁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即禁止反悔原則,意思是在專利案的申請過程中,不論是受到核駁的審查意見的影響,或是申請人的主動修正,而限縮或放棄主張的發明範圍,申請人不可以在事後反悔、翻供,重新為拋棄的部分做主張,也不得主張適用均等論。

三、揭露奉獻原則:

說明書中已揭露的部分未能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的話,其將視為公共財產,任何人皆可使用該項披露的技術。

四、專利侵權的例外: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下情況:

(1)非出於商業目的之為公開行為(非營利行為)。

(2)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科學研究及實驗目的的非營利使用)。

(3)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先用權)。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此限。

(4)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臨時過境)。

(5)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善意使用)。

(6)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即專利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在銷售某專利物品後,就喪失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7)專利權消滅後,至專利權人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五、專利無效之抗辯:

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申請案,由專利三組審查確定專利的有效性。一般法院受理侵權案件後,通常會等待舉發案件確定後再為判決。

六、未侵權抗辯:

被控侵權人需比對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是否在專利申請範圍之內,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通常需向參考鑑定機構取得「不侵權」的法律意見書或鑑定報告,來做為未侵權抗辯的依據。

七、怠惰行使權力的抗辯:

當專利權人「知情」有侵權人的事實開始算起,「兩年」內不行使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話,訴訟時效就會消滅,不得再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專利權人不知道有人侵權,侵權行為若超過「十年」,專利權人都沒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話,訴訟時效也是就會消滅,等同於免費提共技術讓他人使用。

八、默示授權之抗辯:

當專利權人知道有侵害專利的情形時,遲遲不去主張權利,讓侵權人以為專利權人無意主張權利或採取法律行動,直到一段時間之後,專利權人才採取法律行動主張權利,專利侵權人因為事態擴大而將導致重大損失,可提出漠視授權的抗辯。

九、專利權濫用的抗辯:

專利權濫用的例子有,專利權人利用自己的專利所有權,讓他人在或的專利授權的同時購買或使用非專利產品,從而獲得專利權以外的市場壟斷權 ;或者產品專利權人要求購買者同時向自己購買非專利產品等等。在訴訟中。主張權利者必須本身的行為無瑕疵,如果權利人本身已有違法行為,則無權主張他人行為的違法性。

十、迴避設計:

尋找替代技術或是以迴避設計的方式以避免侵害他人的專利權。迴避設計的方法有:(1)購件數量的減少(2)相對關係的改變(3)習知技術的利用(4)不同領域技術的運用。迴避設計的結果不僅可以達到不侵權的效果,還可以為自己爭取到一個新的專利權!!!

 

參考資料:

  1. 1.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 2.      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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