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日本刑事訴訟裁判員制度簡介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問題源起:
我國近期進行司法制度改革,司法院為使人民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了解與信賴,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全文81條[1]。而不同國家所採取讓人民參與刑事訴訟審判程序之制度亦有所差異,日本於2009年5月21日所施行之裁判員制度實有參考價值,本文嘗試從裁判員之選任、任務、適用案件、法庭組成及審判決議方式等進行簡介[2][3][4],期能作為我國國民參與審判之參考。
二、問題分析:
(一)日本導入裁判員制度理由:期望藉由一般國民參與審判的過程,透過一般國民的觀點、親身經驗等,反映在裁判內容上。由於一般國民能夠更貼近裁判的結果,亦有助於一般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5]。
(二)裁判員的選任資格方式:裁判員資格必須年滿20歲且有衆議院議員選舉權之一般國民,由法院逐案隨機選出裁判員候補者名單,並剔除法定禁止擔任裁判員之人[6]。
(三)裁判員的任務:出席審判程序、調查事證及訊問證人與被告;基於所調查之證據,就論罪科刑與法官共同評議、並進行審判結果之評決。裁判員的任務於法院宣告判決後完成[7]。
(四)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案件:以最重本刑包含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案件為限。例如殺人罪、強盜致死罪、故意傷害致死罪、危險駕駛致死罪、現有人居住建築物放火罪、擄人勒贖罪、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意圖營利輸入毒品罪等[8]。
(五)審判庭的組成:原則以三名法官及六名裁判員組成,例外於被告不爭執公訴事實且適當時,得由法院決定以一名法官及四名裁判員組成[8]。
(六)審判結果採特別多數決制:有罪判決必須包含至少一名法官的贊成意見在內的多數決始能成立[9]。
三、小結:
(一)日本刑事審判之裁判員制度,其審判庭之組成結構,以一般國民身分之裁判員,無論採九人制通常審理或五人制簡易審理,裁判員一定比法官多三人,對於一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而言實屬意義重大,若裁判員與法官人數相當甚或少於法官人數,其審理結果將難以符合一般國民之法感情。
(二)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有罪判決審判結果之成立前提,必須至少有一名法官採贊成意見。由反面來觀察此項制度,也就是全部法官都認為被告無罪時,無論裁判員五人或六人認為被告有罪,此時不適用多數決之決議,被告仍為無罪。此項制度對於被告人權的法律上保障,實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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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網站_業務簡介。參考網址http://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217
註[2]:日本裁判員制度架構與論理。林裕順。司法改革雜誌79期。
註[3]: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張永宏。政大出版社。2014.04。
註[4]:日本法務省網站_裁判員制度概要。參考網址http://www.moj.go.jp/keiji1/saibanin_seido_index.html
註[5]: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第一條。參考網址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6/H16HO063.html
註[6]: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註[7]: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四十八條。
註[8]: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二條。
註[9]: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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