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前言
春嬌與志明交往數年,幾經思量決定牽手結為夫妻,過著舉案齊眉,只羨鴛鴦不羨仙的生活。然而,隨著志明的工作繁忙,下班後應酬不斷,小孩的出生,春嬌與志明相處嫌隙漸生。再加上春嬌發現志明的手機裡常常有曖昧簡訊,兩人因此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曾經兩人試著為了小孩改變自己,彼此為了婚姻家庭生活而努力。但是,發現對方的缺點越來越多,加上志明的曖昧簡訊有死灰復燃的情況,春嬌問自己是不是該放下這段婚姻關係,分手或許可以遠離彼此反目的生活。於是,春嬌想知道有哪些離婚方式?及裁判離婚事由?

離婚方式
依民法規定,民法的離婚方式有三:
一是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也就是雙方協議離婚;
二是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
三是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此為民國98年所增訂的。

裁判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ATM)遭異常提領所涉缺失事項,金管會認其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在缺失原因未查明及改善完成前,暫停其ATM無卡提款業務。裁處理由如下(金管會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21號函參照):

  1. 辦理分行ATM及錄影監視系統之維修保養作業,於機器故障或異常使用時,有漏未將相關原因及處理情形予以登記,且有未查明維修工程師身分、未在場監督或未全程陪同及未留存維修工作單之情形;另分行ATM之錄影監視有錄影監視畫面不連續、無影像且與相關紀錄不符之情形。違反「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6款、「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及「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作業要點」等規定。
  2. 未依「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第5目規定,確實指派專人負責監控系統狀態,且未建立非正常程序提領鈔券(如直接驅動鈔匣吐鈔)、現鈔與帳務盤點不符或其他緊急狀況等異常行為之即時監控機制與自動化提醒警示作業,以致於ATM監控系統已記錄到「鈔券已用罄」及「結存尚有多張鈔券」同時並存之不合理情形時,貴行未能立即因應處理。
  3. 未將ATM管理伺服器以獨立網段區隔,且未對倫敦分行之電話錄音系統先採行妥適之資安防護措施,即將其加入內部網路,導致駭客得以上開電話錄音系統為入侵平台滲入貴行ATM設備。違反「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第11條第2款規定。
  4. 查核發現有使用者帳號於非營業時間登入ATM監控系統伺服器之情形,惟未能透過日常檢核作業即時發現異常登入;另駭客係滲入貴行內部網路偽冒派送ATM軟體更新作業,將惡意程式植入ATM設備,惟查貴行未指派專人透過應用系統或作業系統,檢視是否有未經核准之派版作業執行紀錄,相關軟體派送之監控作業尚待強化。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實務上,我國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採優先路權概念,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汽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的優先路權判定有幾個基本原則,如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幹、支道交叉的路口,幹道有優先路權,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同一方向之少線道車輛要禮讓多線道車輛;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外環車要讓內環車先行等……


                惟『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除有關路權之各項具體規範外,尚有明定駕駛人必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或兩車併行距離等相關概括規定之必要,且所謂車前狀況亦非僅以駕駛人所遵行之車道為限,尚須擴及視線所及之可能範圍,藉此賦予駕駛人在享有路權之同時,仍應確實注意周遭突發情事與他人行車狀況之義務,促使各類用路人均能妥適採取避免或降低交通往來風險之舉措,否則倘如本件雖因被告駕車違規右轉,若謂原告逕可不問兩車相距為何或是否確實注意他人行車狀況,徒憑其是時享有路權而率行主張卸免一切責任,實與上述交通安全規則之法律本意有悖(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74號判決參照)。

 

              是以,車主並非因為有優先路權,就可以免除所有事故責任,仍須遵守交通法規。例如轉彎車雖有未禮讓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惟直型車在一般行車狀況下,應可提前注意前開車輛右轉之事實,詎其猶疏未注意,亦堪推認就系爭事故實有未併予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釋字第728號解釋理由略以,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之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實質上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僅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形成差別待遇,惟系爭規定形式上既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其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況相關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自由、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是系爭規定實質上縱形成差別待遇,惟並非恣意,尚難認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惟實質上的差別待遇(substantive discrimination)就不是差別待遇?從性別歧視與文化傳統兩者關係而言,絕大多數的文化傳統,都存在對於生理性別形成差別待遇,進一步內化成為一種社會性別而存在於社會規範與制度之中,本件解釋多數意見,以該規範無形式上差別待遇(formal discrimination)即認係合憲之理由,尊重的不僅是「私法自治」還尊重了對於祭祀公業規約所隱含性別歧視之傳統習慣,堅持「尊重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優於性別平等,但若只是重視形式及習慣,我們又為何需要大法官解釋?又祭祀公業既然是設立人捐助財產所生之團體,其團體成員以具有「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之目的,是其身分應予該目的具有一定關聯。實際上祭祀公業之財產,係多以「土地」為主,並由其使用收益作為派下員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之用。因此,對於派下員之權利,應同時具有身分權及因身分權所附隨之財產權,本件大法官僅認聲請人之財產權並未因違反平等原則而受到侵害,亦有疑義。

 

                本文贊同黃茂榮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之論點,就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雖不宜恣意變動先前既存之狀態,然就男女平權思潮高漲、祭祀功能式微之今日,非不得以情勢變更作為調整規約之正當理由,並對日後派下權之再繼承之法律關係予以界定。即建議,在最近一層派下權人死亡時,應採派下權人與其法定繼承人間之繼承關係,而不採設立人與其隔代子孫之繼承關係,來認定派下權之取得。如此,不僅有助於釐清各別派下員之派下權、活化祭祀公業財產之利用,並與民法繼承篇之規定相符。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成交比重連年攀升,全球ETF規模也持續明顯增長,主要是著眼於ETF交易成本較現貨交易成本低、較傳統基金操作透明度高且進場門檻較低等優點,吸引大量散戶搶進。

                金融與外幣商品愈趨多元,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商品及不同幣別資產配置需求,證交所修正相關法規,開放投信可發行雙幣交易的ETF於集中市場買賣,即同一檔ETF在集中市場提供二種幣別買賣,各自有證券代號,分別進行撮合,交易時間、升降單位、交易單位等均比照新台幣ETF,雙幣ETF的產品優勢在於價格具一定的連動性,但在市場需求不同、匯率變動情況下,將產生價差,可提供市場套利交易。惟不得融資融券、借券、當沖,也不得進行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交割款融資、擔保放款,也不得做為擔保品及權證標的,同時也不能在初級市場辦理申購及買回。目前僅開放人民幣,而首檔加掛人民幣之ETF已於本(105)88日正式上市。

                由於買賣人民幣加掛ETF交割款及手續費均以人民幣計收,考量證交所初期規畫的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因此財政部參照期交所現有的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計算繳納證交稅。原應納稅額係外幣,因此需結售換成新台幣來繳庫,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在交割當日以外幣計算應納稅額(計算至小數點後2),按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計算,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換成新台幣繳證交稅。併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財政部105.05.26台財稅第10504524600號令參照)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開會事由:XX大樓YYY年12月份第N次管理委員會議通知範本
開會時間:     年12月05日星期五晚上六時
參加人員:XX大樓第一屆全體管理委員。
與會單位:BB公司
討論議題:XX大樓公共設施檢查初驗缺失報告討論案。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XX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範本  范國華律師

           年十二月份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記錄

時    間:             年12月02日(星期二) 19:00時

 

主委:

地    點:管理中心

 

召 集 人:主任委員 

記    錄:社區主任/社區經理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XX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範本  范國華律師

本XX社區訂定規約條款如下,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條       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廿八條訂定之。本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以              字第           號使用執照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分管約定

一、        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區,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資料之標的物件圖說。

(一)        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        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        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        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發稿單位: 建築管理組
發佈日期: 2005/10/07
說明
內政部85.11.22 台內營字第8 5 8 2 0 1 4 號令
內政部94.1.11 台內營字第0 9 4 0 0 8 1 0 9 0 號令
內政部94.10.7 台內營字第0 9 4 0 0 8 5 9 1 3 號令修正第一點規定; 並刪除第七點規定內文

 

 

一、為推動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業務,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為確保本社區之公共安全,各項設施之正確使用,建立良好秩序,維護環境整潔及全體住(業)戶之權益,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管單位: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
三、各住(業)戶於裝潢施工前,應親自或約束包商向管委會洽辦下列手續:  
1.填具承諾書。(完成後統由管委會收存)
2.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            (完工後經檢視無任何破壞後,無息退還)以及            元清潔費。
3.經收單位填交保證金收據。(保存至施工完成後,憑以退費)

 

四、施工期間管理規定:

文章標籤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