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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6

前言

國際專利文獻眾多,為了能迅速、有效地查詢和使用專利文獻,對於專利文獻進行有系統的組織和整理會是十分重要的,國際專利分類便是為此而生。以下簡介國際專利分類法的基本特性。

 

要件

一、符號簡單

使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等簡單符號混合表示以方便辨識使用。

二、完整的相關索引

除了基本分類架構外,使用各種相關索引、附註等可以幫助使用者更容易找到所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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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5

 前言

日本在應用均等論時,認定均等論必須符合五個要件,其中學理以及概念與美國所用之原則大致相同。然而其中第一個要件要求,均等論可以擴張的範圍必須為專利發明的非本質部份,稱之為技術思想同一性,此與美國原則有些差異。究竟什麼是發明本質部份?或許我們可由以下”卡發行系統”案件討論來看出。

 

“卡發行系統”案件

原告專利是一個可用來發行各種會員卡的卡發行系統,特別可以應用在有多個分店的錄影帶出租店。其利用特殊設計的資料傳訊技術,可讓使用者即使在沒有人的分店裡仍能申請和拿取會員卡,如此便能節省大量業務人力。

 

發明系統為一母店和至少一個無人分店,其中當子店有人想要申請會員卡的時候,利用一特殊設計的”硬拷貝”裝置,將使用者有附署名之駕照等身分證件資訊傳送到母店,經母局人員確認後再回傳確認訊息於分店並發行會員卡給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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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5

 概念

在申請專利時,雖然發明人可以儘可能爭取較大的權利範圍,但是在公開發明後,若有人想要模仿,可以在適當研析專利範圍後,刻意地避開請求項文義但實質上實施該發明,因而避免侵權。以此角度來看,僅是原先的權利範圍對於發明人的角度仍是不夠。均等論是在如此的情況下產生,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避免他人對於發明技術僅稍做非實質的改變而避免侵權,在解釋專利權範圍的時候,得以將範圍擴大到等同原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而不僅限於原申請專利範圍的文義範圍。

 

美國均等論的原則

一、替換技術特徵

在擴大專利權範圍時,不要求所有技術特徵要完全相同,而是判斷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侵權人所採用的技術特徵和專利權範圍的技術特徵是否具有可替換性。判斷時會考慮,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客體的對應技術特徵是否”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上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這被稱為”功能-方法-效果”(function-way-result)原則。

 

二、全要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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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5

在應用均等論的時候,其專利權擴張範圍不可以包含該發明專利的先前技術,也因此,當一產品(以下簡稱系爭對象)被控落入另一個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的權利均等範圍時,被告可以主張先前技術阻卻,即主張系爭對象其實是屬於系爭專利的先前技術,來阻止均等論的權利擴張以避免落入系爭專利的權利範圍。在實務上,判定先前技術阻卻是否成立並不容易,因為當如此爭議發生的情況,往往系爭對象、系爭專利和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會很小,而法院在判決先前技術阻卻是否成立,往往是判定系爭對象和相關先前技術的差異是否比系爭對象和系爭專利的差距還來得小。然則如此判定往往會流於主觀,以下就專利審查的新穎性和進步性要件審查來討論另一種判定準則。

 

以新穎性要件看先前技術阻卻判定準則

若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則代表系爭對象隸屬於相關先前技術的範圍。以此角度來看,若是假設系爭對象在沒有系爭專利的情況下,其申請專利無法通過新穎性要件審查,也因此我們可以使用新穎性審查基準來判斷系爭對象是否通過測試,假如未通過的話則先前技術阻成立。

 

以進步性要件看先前技術阻卻判定準則

依照前述討論,我們一樣可以以進步性審查基準來測試系爭對象是否通過測試,若是未通過測試的話則先前技術阻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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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5

 前言

在使用均等論的時候,其擴張範圍不可以包含專利權人在申請和維護過程中已經被限制或排除的事項,此稱為禁反言原則。實務上補充和修正的原因眾多,有些乃因不符專利要件的修正,有些則是單純文字錯誤的修正,究竟何者情況適用禁反言,各家仍有不同看法。美國基本上是採彈性禁反言的原則,也就是禁反言的程度為彈性,依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過程中說了什麼話以及其目的來決定限制程度的大小。以下就2002年Festo案討論美國法院對於禁反言原則的看法。

 

案件介紹

Festo為生產壓縮式裝置的公司,其有”磁性無桿式汽缸”專利,有氣缸和外套筒結構。在專利取得的審核過程中,其曾對專利申請範圍進行限制修正,表明外套筒由磁性材質構成和氣缸有一對單向密封環。後來SMC公司販賣一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產品因而被告,其中此產品使用一個雙向密封環且套筒由非磁性材質構成。Festo認為此為細微改變實質模仿的行為,基於均等論應為侵權。

 

CAFC判決

CAFC因為認為過去使用的彈性禁反言原則,會使當事人在法院判決時,無法明確知道均等論喪失的範圍為何,為了使以後判決上可有一致性的原則,因而採用全面禁反言這個較嚴格的原則,指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所做的任何範圍限縮,只能依照字面意義來解釋。因此CAFC最後依字面解釋認為SMC並無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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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0

前言

為了避免企業因為擁有某些關鍵技術的專利,因而可能造成不法獨占市場的情況,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一些情況得以強制授權於競爭對手,使市場可以維持正常的競爭情況。然而究竟何者情況得以強制授權,哪些不適合,其間有許多必須仔細衡量之處。美國對於相關判斷,主要使用關鍵設施理論(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以下簡介之。

 

概念說明

當一獨占事業在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的情況下,拒絕競爭對手使用系爭關鍵設施,而這個拒絕行為,可以將其獨占力量由一生產階段延伸到另一階段,或由一個市場延伸到另一市場,則法院得以反托拉斯法要求獨占事業以無歧視條件提供該關鍵設備,以避免不法市場獨占發生:

 

一、獨占事業控制關鍵設施

二、競爭對手事實上或從合理角度上看,沒有能力重製該關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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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0

TRIZ(萃思原文為俄文теории решения изобретательских задач),是一種創造式的解決問題方式,認為藉由一套合理的方法引導思考,研發人員可以釐清問題的關鍵處,之後使用整理好的處理問題法則來更有效地解決研發上的問題。此理論目前已為世界許多知名企業所採用,三星在採用這套理論之後,節省了九千萬美金的研發經費並產生龐大的效益,十年內股價大漲六倍,現為世界最大的電子公司

 

起源

TRIZ理論是由前蘇聯發明家阿利赫舒列爾(G. S. Altshuller)1946年所創立,其在前蘇聯海軍專利局工作時思考,是否有可遵循的科學方法和法則,從而能迅速地實現新的發明創造或解決技術難題。在他觀察許多發明專利後,他發現任何領域的技術變革就和生物系統一樣,都存在產生、生長、滅亡等規律。因此他認為假如人們掌握相關規律,便能更有效地創造新發明、預測產業的未來趨勢。之後數十年中,Altshuller分析了世界近250萬份高水平的發明專利,總結出各種技術發展進化遵循的規律,以及解決各種技術矛盾的創新原理和法則,建立了一個由解決技術、實現創新開發的各種方法和演算法組成的綜合理論體系。

 

理論基礎

該理論認為衝突普遍存在於各產品的設計中,依照傳統使用的折衷法,無法徹底解決其衝突。TRIZ理論歸納出現實情況的各種衝突並加以分類,經由引導後研發人員可以了解到自己遭遇到的衝突隸屬那個分類,之後連結到理論中由已知發明歸納出的常用發明原理,研究人員可以藉由這些發明原理來考量具體的解決方案。以下舉會飛的毯子來說明創造性問題分析原理,其藉由將虛幻構想中的不現實部份連結其他資源,逐漸將它轉化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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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起源

Lincoln Engineering Co. v. Stewart-Warner Corp.案件中,發明人發明了一個改良後的連接器,其可以幫助組裝黃油槍,但這個專利案對於整把槍也申請專利。法院最後認為,這整把槍的組合並非可專利客體,因為整個組合中只有連接器這部份是符合專利要件的,其他部分和組合方式都屬於先前技術,如此申請專利的方式,會讓申請專利範圍變得過大,使得一般人想要用這個連接器的時候,被迫也要同時向專利權人購買黃油槍的其他部分。因為如此原因而認為不應准予專利的情況,稱之為Exhausted combination doctrine。

 

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 案件討論

在1984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聲明這個準則不再符合現實的產業情況。這時業界開始認為,申請一個僅有一部份符合專利要件,其他部分與其組合皆屬先前技術的物件是可能的;由此推論可得,假如一公司同時擁有,比如說,一個馬達跟一個光碟機(其包含此馬達和其他屬先前技術的物件)的專利,則販賣此馬達不會消耗這個光碟機的專利權。在如此假定下,發生了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案件。在此案件中,廣達販賣的電腦中有LG擁有專利權的微處理器,因此LG認為廣達侵權。法院最終認為,當Intel販賣微處理器給廣達的時候,其專利權就已經耗盡了。此判例可以看出,在處理專利權耗盡相關議題時,Exhausted combination doctrine仍是被考慮的,即一物件的專利範圍不應被擴大到包含它的舊有組合,因此販賣一物件時不但會耗盡本身的專利權,也會耗盡包含它的舊有組合的專利權。

 

Exhausted combination doctrine與可專利適格性的交互影響

電腦程式相關的發明,常常需要判定可專利適格性,這時法院會使用M-O-T測試作為準則。當一發明無法通過M-O-T測試的其中一要求,即發明整體能把一物件轉換成至另一種狀態或成為另一種物質,這時將請求項由一方法改寫成由某種處理裝置執行的方法,比如說,請求項由電腦程式本身改寫成由電腦執行的程式,則此發明將因此而符合M-O-T測試另一要求,其認為當發明整體是由一特別機器所執行的方法,則為可專利客體。如此的請求項寫法基本上違反Exhausted combination doctrine,所以能不能被接受要看法院是否認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廢除Exhausted combination doctrine的聲明。在Diamond v. Diehr一案中,其請求項為一種用來模製生橡膠的方法,包含了壓模橡膠和其他相關所需的儀器,如此寫法便能通過M-O-T測試因而得予專利;在Gottschalk v. Benson案件中,請求項為一種轉換二進位編碼十位數轉換成純二進位數的電腦程式,其中沒有包含其他儀器,而最終沒有得予專利。由此可以看出,在處理具有可專利適格性爭議的案件,請求項寫法將會是非常關鍵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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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前言

20世紀初,植物的新品種開發和育種技術逐漸受到重視,其權利保障也開始為各國討論。我國植物研發的權利保障主要是以品種權來執行,以下簡介其申請所需要件以及與專利權比較和兩者可能對於產業的影響。

 

基本要件

一、新穎性

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其品種出現在本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

二、可區別性

指欲申請品種與目前市面流通的最接近品種相比,其性狀可以加以辨識和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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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動植物專利原本想在這次專利法修法時開放,但最後卻因為無法取得各界共識而決定不納入修法範圍,由此可以看出開放此部份似乎引起不少爭議,本文就植物部份進行相關討論。

 

世界專利法討論

WTO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TRIPS)明文要求,除微生物外的動、植物以及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不得給予專利。歐洲、中國大陸和我國專利法大致符合相關規定,美國則是認定只要是非自然產生的植物皆可為專利客體。整體來看我國專利法規定與世界潮流一致,與美國有些許差異。

 

國內產業討論

我國目前對於植物的品種研發主要是以品種權來保護。專利權是以技術特徵來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品種權則是以品種最後長出來的樣子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因此,在申請品種權時,不需要描述過去技術是怎樣來的,只要新品種和原有品種有一定程度差異即可申請,但專利權申請必須考慮過去的先前技術,互相比對後符合專利要件才可申請。舉例來說,若有一人研發出能讓汁不流出來的西瓜,其他人可以此品種繼續培育新型西瓜,只要新型西瓜和原西瓜有一定程度差異,則新型西瓜就可以申請品種權;但申請專利權不同,因為以原品種培育出的新型西瓜具有原品種的技術特徵,而要符合新穎性和進度性等專利要件的申請難度就會較品種權高。台灣植物的品種研發多為農民或中小型育苗公司,其研發大致可以達成品種權的申請,卻不易達成專利權的申請。植物專利權主要應用於基因改良作物,這是我國品種研發所不擅長,且國內食品市場較不需求的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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