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社區得否養狗?淺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現代人受少子化的影響,部分居住在都會區大樓的住戶,會在自己住處內養狗,

但狗有時會吠叫擾人安寧,或是其排泄物之惡臭飄散,致鄰居生活品質受影響。

同社區之其他住戶,有無法律上依據,解決上述問題。

又住戶在養狗時,社區規約並未明文禁止,嗣後則因住戶抗議,而於規約中明文禁止飼養寵物,其效力是否有溯及適用等問題。

 

二、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三、小結

大樓社區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之定義,故有本條例之適用。

而大樓社區之住戶得否養狗,於現行法下,應視大樓社區之規約中,有無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規定,倘規約中未明文禁止,則大樓社區住戶在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前提下,則得養狗。

又倘若規約於住戶飼養後,始制定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是否有溯及適用之效力,關此問題,本文以為,基於法不溯及既往之精神、住戶之合法信賴利益,應予保護等理由,應無溯及適用,實務上亦有見解肯認無溯及效力,如最高法院96台上2080判決。惟住戶雖得飼養動物,仍須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必須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倘住戶飼養狗時,未盡環境衛生注意、公共安寧之義務時,則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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