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導,又有人因與年僅十三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誤觸法網,法官考量行為人自首,且犯後態度佳,雙方並已達成和解,故僅判處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予以緩刑兩年。其實,性行為的本身並非是法律所要非難的,法律原則上要管的是違反他人意願強迫他人發生性行為,亦即保護的是人的性自主決定權。然而,刑法上考量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的心智尚未熟慮,為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不宜使其過早接觸從事與性相關之事物,故而禁絕人民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即便二人兩情相悅也不行,惟如行為人年齡未滿十八歲,法律上考量此等情形多是年輕情侶因相戀而自願發生,除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外,亦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27條之1、第229條之1後段參照)。
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猥褻規定在同條第2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刑度與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第1項)一樣,可謂是相當重的罪。除此之外,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猥褻規定在同條第4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注意的是,司法實務上認為,未滿七歲之男女難認有與人合意之意思能力,故而,倘行為人對於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因該未滿七歲之男女並無意思能力,無從論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應改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庭決議參照)。準此,依照實務見解統整如下:
1、對於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不論經其同意與否,一律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
2、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
(1)、合意性交,論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2)、違反意願,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
(1)、合意性交,論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
(2)、違反意願,論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
參考資料
2、撲馬,刑法分則Q,四版,頁1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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