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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電視新聞報導,某人因為犯何種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OO年,但最後法院判決下來的刑度卻與前者新聞報導中的刑度相差甚遠,為何會有這種現象?

其實,記者在新聞報導中所引述的犯罪,只是被告的可能涉及的罪名,並沒有經法院判決確定,記者在該報導中所引述的刑度,只是該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刑度』,即所稱『法定刑』,例如,刑法的277條普通傷害罪即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就是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度。

檢察官起訴後,經過法院審理,在法院判決『主文』上所宣告之刑度,則稱為『宣告刑』,在通常情形,法官就具體案件所為之宣告刑,都會在該罪名的法定刑度範圍內,若有超過,則有判決違背法令的問題。而如何決定宣告刑之具體刑度,則由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考量,犯罪者的前科素行、犯罪情節、犯罪手法、犯後態度、所生損害之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後在法定刑度之內給予適當的刑罰。舉例來說,若為初犯,無前科、情節輕微、犯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則法院有很高的可能會從最輕的刑度判決,甚至會給予緩刑宣告。『宣告刑』雖然是法院給予被告的刑度,但不完全等於被告最後應該在監獄裡要待的時間,很多時候法院在主文裡還會宣告應執行刑度,即『執行刑』。

『執行刑』係法院在宣告數個同種類的刑罰時(數罪併罰),所給予合併執行的刑度。例如,某詐欺犯以同種手法詐騙數名被害人,總共犯50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所以50個一年有期徒刑,是否就是要關50年?NO,因為這50個詐欺取財罪,是屬於數罪併罰的情形,所以依刑法第51條的5款之規定,法官得在各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與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決定刑期,也就是說,法官會在1年以上,30年以下的刑度間作決定,而這個刑度就是『執行刑』。

這樣看起來,犯罪人所受的刑度可能真的如同民間流言一樣:重重舉起,輕輕放下。但事實上,以上『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在設計上都有他的理念及學理依據,要知道現代刑事處罰的主要目的是要幫助犯罪者復歸社會,用應報的理念執行刑罰固然可以達成犯罪者與社會隔離的目的,但總有一天這些曾經的『壞孩子』還是要回到社會,監獄裡長時間人身自由的限制,從來就不是協助他們走上正途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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