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間,一名張姓慣竊闖空門行竊,未得手。何姓男子與孕妻正好返家,男子發現門鎖有異,發現竊犯躲在廁所並出手攻擊何男,海軍陸戰隊退伍、學過柔道的何姓男子,反擊扣住他頸部並壓制在地上。警方10分後趕到,張姓慣竊疑似遭勒頸部過久,臉部發黑、全身癱軟,送醫不治身亡。此事件引發社會上熱烈討論,有人認為屋主何姓男子是為保護身懷六甲的妻子,失手殺害竊犯並無不妥,應可以正當防衛來抗辯,惟正當防衛之內涵為何,論述如下: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3條訂有明文。正當防衛的成立分為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客觀上的要件包含「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主觀要件上,則是行為人須有「防衛意思」。
- 防衛情狀,係指現在不法侵害,「侵害」只限於人為之侵害,而不包含單純來自動物或是自然界之侵害。「現在」則是指開始而尚未結束的法益侵害。
- 防衛行為,係指對不法侵害之加害人進行反擊。防衛之手段必須能夠有效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此外,最重要的是,若有多種防衛手段可以有效、完全地排除侵害時,就必須選擇對加害人侵害最小的手段,否則將構成「防衛過當」。
- 防衛意思,係指防衛者需認知到防衛情狀,進而為防衛行為。
本件士林法院判決認為,何男當時突然遭遇躲藏在家中的竊賊,身材精壯的
竊賊還揮拳攻擊,但於不知道竊賊是否有凶器之情況下,一旦脫逃極可能對何男孕妻造成威脅,故認為何男以左手推壓張男左臉,勢必要之防衛手段。但於警方到場後,何男也向警方直言「他快被勒斃了!」,且何男也曾供述壓制過程中,張男曾出現臉色發白及手發抖之情形,但卻未及時停止強壓行為,最後致張男死亡,判其防衛過當。
本文贊同地院之判決,蓋正當防衛之「防衛行為」如上所述,若有多種防衛手段可以有效、完全地排除侵害時,就必須選擇對加害人侵害最小的手段。本件何男可選擇將張男打暈等其他手段保護孕妻,然卻於明知張男可能被勒斃的情況下下手過重,故構成刑法第23條但書之防衛過當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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