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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語言:24種會員國語言均為官方語言

首都:總部設於比利時布魯塞爾

面積:432萬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西鄰北大西洋,東面俄國、南接地中海、北靠北海。目前成員有28國。

人口:5億,人數居世界第三,排名在中國大陸與印度之後

宗教:以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回教等信仰為主

幣制:目前有19個會員國採用歐元(€)為共同貨幣(立陶宛於201511日加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 CTM),係針對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請的提交與審查,一申請書得申請28個國家。由「歐盟商標局」(或稱內部市場調和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在歐盟的所有會員國都能直接獲得商標權之保護。

       歐盟於2015年12月23及24日分別公告新修正《歐盟商標指令》」(EU Trade Mark Directive 2015/2436)及《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2015/2424)。《歐盟商標指令》於公布後20日生效,成員國需在3年內將其轉化為國內法;《歐盟商標規則》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 屆時OHIM將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所有尚有效存在及申請中的共同體商標(CTM)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EUTM)。

       歐盟商標須經由登記註冊方可得商標權,係採先申請主義。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之商標,並不強制登記註冊。案件進行正常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後續每10年可再次延展。歐盟商標採用尼斯分類;歐盟商標可跨類申請,新修正之《歐盟商標規則》,針對商標各程序官費有所調整,其中申請案官費由原3個類別內單一官費之收費方式,改為依據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

       依2015年12月24日在公佈《歐盟商標改革方案》,修正之前,申請人可選擇類別標題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選擇類別標題就意味著可以在全類商品/服務受到保護。修改後,則不能選擇類別標題之類寬泛的商品/服務(自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示,並無強制規定,但仍建議加上註冊標示以給予第三人較顯目的提醒,且日後如有侵權訴訟,會影響賠償金額。註冊標誌應以®或EUTM標示; ®符號是否被法律正式承認,須視商標使用之當地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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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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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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