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美跟阿土伯承租一間套房,價錢優惠,住了半年,遇到超強颱風,把套房的熱水器吹壞了,而且廁所牆壁竟然會滲水,每天洗冷水的小美實在受不了,該怎麼辦?
※相關法條
民法
第423條(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1.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2.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437條(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1.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2.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本例小美跟阿土伯承租套房,阿土伯應將套房維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因此颱風將熱水器吹壞並且廁所滲水,阿土伯有修繕義務,然小美發現瑕疵時應通知阿土伯,若阿土伯拒不修繕,小美可以不繼續承租或是請他人修繕後向阿土伯請款,抑或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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