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寺廟建別
為規範及管理寺廟,寺廟管理人得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其中寺廟之建別分列如下:
(一)公建:由政府所建立之寺廟,若是民間私人所建則不得為公建。
(二)募建:由信徒或大眾以捐助為目的而建。
(三)私建:私人不以出捐為目的,以其私有之土地及資財建立寺廟而言。另若多數人集資,亦不以捐獻為目的而建立寺廟,亦得認為私建。私建之寺廟如後來又有募損情形,即應改為募建。
二、募建與私建之差
(一)登記所有人不同:募建所有人為該寺廟所有;私建則登記於私人名義。
(二)稅捐減免不同:募建得減免房屋稅等稅賦;私建則如私人建物必須課稅。
(三)目的不同:募建以大眾或信徒以捐獻為目的而建;私建則以非以捐獻為目的,例如私人神壇。
三、寺廟登記時應注意不動產所有權人欄位
寺廟登記不動產時,務必確認不動產登記所有人部分,若是募建則會顯示某某寺廟負責人或是某某寺廟,若是私建則會顯示私人名義,因為實務上曾出現雖然不動產建照及使用執照皆登記為寺廟用途,但不動產所有人卻登記於私人,使得稅務單位認定寺廟為私建而課徵稅賦,使得真正的募建寺廟因為登記上的疏忽而須負擔稅賦,因此寺廟管理人在登記時應注意不動產所有權人欄位,才能避免爭議。
四、相關連結
(一)辦理寺廟登記須知(94.2.3 台內民字第0940068261號令,102.09.10台內民字第1020287824號令修正)
(二)宗教團體以自然人或自然人名義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93.2.4 民字第0930721339號)
(三)內政部民政司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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