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期 活 動 】
2018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
論全球營業秘密保護及專利訴訟實務
論壇時間: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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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所謂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肖像若使用於商業上,亦具財產權之性質,得發揮其經濟上之利益與價值,此於知名之影藝人員、運動員尤然。故未經他人同意,以肖像作營業廣告,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他人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此時恐已侵害肖像權,肖像權乃屬特別人格權之一種,有時可具有商業利益,但縱使已跟其它人簽約,若侵害人未經同意使用肖像,即屬肖像權之侵害,本文將介紹肖像權遭受侵害時,如何依法提起救濟之方式。
貳、救濟方式
一、請求財產上損失
被侵害人需舉證有何利益或財產受損,譬如被侵害人本身之肖像已具有商業利益,且跟他人簽約,若因此肖像權被侵害而喪失簽約之利益或造成違約,此時受侵害人若有損失,可請求財產上損失,又若是因此侵害喪失洽談中之締約機會,此損失亦可向侵害人請求賠償。
二、請求非財產上損失
肖像權乃屬特別人格權,被侵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此損害賠償乃非財產上損失即為慰藉金,計算方式實務見解較為抽象,見解如下:「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此見解法院將依照被侵害者知名度、雙方經濟能力、學識程度、侵害方式、侵害期間、侵害後之態度等等,個案中綜合考量。
三、請求除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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