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咖啡店營業時間是中午12點到晚上9點,店長和副店長兩個人顧店,到了晚餐時間,應該如何安排?如果用餐時間客人來怎麼辦?這樣算休息時間嗎?
二、相關規定
工作時間的定義法未明文,但可從歷來函釋觀察:
(一)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會台81年1月6日勞動2字第33866號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有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與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 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二)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10835 號函:「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
從以上兩則函釋推論,若在雇主強制或監督下與從事業務有關之行為,以及保持工作待命狀態,皆應屬於工作時間。
(三)關於休息時間之規定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勞動基準法第79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三、案例說明
本例12時至21時期中應有60分鐘休息時間,店長和副店長應跟老闆討論好吃飯的休息時間,休息時應可不在工作環境內,以及不必處於待命狀態,才符合法規要求,若違反雇主恐遭處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在勞工權日漸提升的現在,打造較為合理的勞動環境,應可利於服務及產業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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