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小喵高三生(年滿16歲),為衝刺學業,父母親找了補習班補習,豈料補習班老師大強卻是人面獸心,對小喵有非分之想,設法對小喵釋放好感,引誘小喵,小喵以為是真愛,在一次巫山雲雨後,竟被大強拋棄,小喵想要說出委屈,竟遭大強之妻要脅要告小喵通姦。
貳、前言
通姦罪乃是以刑法保護家庭和諧利益,保障配偶的權利,但法律總有其奇怪的適用面向,通姦罪搭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容易被有心人士操作成威脅工具。
參、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二、刑法第245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肆、法條說明
從以上條文可如此操作,配偶發現另一半有通姦情事,於是提起告訴,但配偶對另一半終究是有感情的,可恨的是萬惡的小三或小王,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配偶撤回告訴者,但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相姦人仍須受刑事責任。但法律所規範的事實並非僅有一種情況,例如相姦人並非有意破壞家庭,而是受誘騙的人,怎麼辦?正如本案例之情形。
伍、案例說明
本例小喵年滿16歲,且與大強合意性交,縱使後來反悔,但卻是構成了通姦罪,且因小喵年滿16歲,阿強亦不構成刑法第225條之犯罪,如此小喵之境遇將被騙了感情、肉體,還落得可能被阿強老婆告訴通姦罪之困境。在本案,小喵其實才是受害者,卻被法律逼入死胡同,接下來就是法律政策面的問題了,此種情形是否可修法解除此種困境?抑或探討通姦罪存在之實益?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