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9
一、 前言
為配合專利法第32條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故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及第二十二章相關規定,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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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一、 前言
為配合專利法第32條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故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二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及第二十二章相關規定,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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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一、前言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於70年10月2日訂定發布,前後歷經十次修正,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原則,專利申請所產生之費用應合理反映在規費上,各項專利申請,尚有發明再審查、發明及新型之舉發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均係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逐項進行比對,其費用之收取亦應採行依請求項數逐項收費,以符合「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精神,並與國際規範相調和。
本次修訂乃因應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版專利法修正與配合實務需要而修正,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8
一、前言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於98 年1月1日起試辦,並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本方案申請,而自100年7月1日起,為符合專利制度申請案公開的精神以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方案之專利申請案必須已公開。
此次修正,乃為配合103年1月1日起施行「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作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之事由,並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申請書及答客問,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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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一、前言
專利法第十九條:「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明訂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可以電子方式為之,將可促進審查效率,且有利於日後資料之運用,故依據此授權規定,擬具專利電子申請實施辦法。
本次經濟部於102年12月6日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10、16條條文;增訂第5-1、15-1、15-2條條文;並自102年12月1日施行,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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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一、前言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於91年6月21日發布施行,並於92年12月10日修正,93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故修正本辦法,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修正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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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一、前言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自民國83年5月30日發布施行,其間曾為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95年7月6日。為因應於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及配合實務需要,本辦法應配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專利法修正援引條次及相關適用規範。(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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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一、前言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於85年7月31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之施行日期為101年2月13日。茲為配合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並於102年1月1日施行,及考量國家整體預算編列及運用,並使相關獎助規定更資明確,故修正本辦法,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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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一、前言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自86年1月1日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之施行日期為93年3月3日,為配合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新版專利法,故修正本辦法,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修正條文修正要點:
(一) 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依新版專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4
一、前言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於民國70年10月2日訂定發布,前後歷經11次修正,最後修正施行日期為102年1月1日。
為配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修正本辦法第四條,並配合於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4
一、前言
李貴敏委員等26人所提「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黃偉哲委員等16人所提「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經立法院於103年1月3日下午三讀通過,並於103年1月22日之總統府公報中公布施行。
二、增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