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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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6

 

一. 日本專利種類與簡介:

 

日本專利分為「特許(發明)、實用新案(新型)、意匠(設計)」等三種;其中特許專利採實體審查制,而實用新案與意匠專利採註冊制;而特許專利之權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案專利之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意匠專利自註冊日起15年;其中必須注意的是,特許專利需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而實用新案權主張時,需先請求「技術評價書」才能行使其專利權,同時三者都必須逐年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

 

 

二. 日本專利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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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5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03 月 11 日發布修正專利審查基準「誤譯訂正之申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及「一事不再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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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5

 

一、前言

 

一件經過審查核准的專利都是通過實體審查的,不但要滿足專利要件,還必須審查其技術內容確保充分揭露,並足以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該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便可據以實現,因此專利所能提供的技術資訊是非常實用可靠的,同時,申請專利並不便宜,且專利權也有時間限制,因此通常真正具有商業價值的發明才會申請專利,因此對於學術研究與科技研發而言,各國官方專利資料庫是不可忽視且相當重要的技術資料來源,透過檢索專利能幫助企業避免研發資源重複投入與產品上市前侵權風險評估甚至能監控競爭對手的研發,也能適當的提供研發人員靈感,本文簡介常用的專利檢索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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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5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1 月 9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修訂,對於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一)在「1.前言」一節中,參考近期修正之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新增「本章所列舉之實例,僅係為說明本基準而設,並非說明書撰寫之範本,而且僅在所說明的特定議題上有其意義,不能據此推論該實例已經符合其他專利要件。」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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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其外,敗絮其中─揭開食品的恐怖真相?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之相關議題討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食、衣、住、行」為一日生活當中缺一不可的要素,而台灣向來以多樣化的美食、小吃聞名中外,然而自2011年塑化劑風暴到2013年發生的食用油造假事件,不少食品製造大廠亦赫然在問題廠商之列,搞得人心惶惶。

 

一連串食安事件,暴露出我國過去對於食品的上架管制、內容之標示等規定過於寬鬆,使得不肖商人得以藉此欺騙牟利的問題,風暴過後,如何強化對食品廠商之控管、重建人民信賴,為政府亟欲解決之焦點,立法院臨時會於2014128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修正後第22條明文要求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及「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1],以回應過往食品內容不明之問題,於其中涉及之相關問題討論如下。

 

強制標示與業者的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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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期 活 動 】

2018年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屆全球科技法律論壇

論全球營業秘密保護及專利訴訟實務

論壇時間:2018年12月7日

報名詳情請看: https://www.surveycake.com/s/dV8mO

 

 

從「笨蛋星巴克」事件,回顧詼諧仿作於英美商標、著作權實務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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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破產裁判之效力、承認與執行---以日本破產決定(裁定)於我國之效力、承認與執行為中心(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沈佩娟 

一、      內國法院就外國破產裁判效力之承認

           1.  立法例: 有屬地、普及、修正式普及主義、與折衷主義四種

(1)屬地主義:外國法院所進行之破產程序,效力僅及於其領土內之財

產,不及於內國(法庭地法國)領土內之財產。

(2)普及主義:立於破產一次解決的觀點,認於外國破產之效力及於債務人於該國領土內外之財產。

(3)修正式普及主義:允許在主要破產程序存在的情形下,就債務人於內國之財產,啟動另一破產程序。

(4)折衷主義:就債務人之財產,區分動產、不動產,動產採普及主義,不動產採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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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規範概況─以2013年之修法為中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一、修法背景

中國商標法於1982年發布以來,歷經1993年、2001年之兩次修法,隨著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強勁的經濟成長,商業活動蓬勃發展,反應在商標的申請案件,也呈現大幅的成長,特別在2000年以後[1]。截至2012年底,中國的總商標申請量累積高達一千一百三十六萬餘件,其中核准者有七百六十五萬餘件,而目前仍有效而繼續使用者有六百四十萬餘件,這些數量刷新了個別國家商標申請註冊的紀錄[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2003年開始研擬商標法之修訂草案,歷經十年,於2013830日經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201451日施行,為商標法之第三次修訂。

 

本次修定當中,針對急遽提升之商標申請案件量,有必要改革現有之商標申請系統,提供簡便、清楚說明之申請方式,以為因應[3],例如建立電子化申請系統。此外,從產業發展的觀點,中國已經逐漸從代工的世界工廠當中走出,而朝著建立自有品牌的目標前進,亦發凸顯商標權的保護必要[4],故修法強化了商標權的保護,例如將侵害商標權之行政罰鍰大幅提高,對於惡意申請者(商標蟑螂)之防治,如因合約、商業往來等原因而知悉他人使用在先但尚未註冊之商標時,若有搶註之行為者,經他人提出異議,不予註冊(15條第2)、以連續三年使用做為商標權人主張損害賠償的前提(64)等規範,以嚇阻不肖之徒,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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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無雙至,禍不單行─票據發票人死亡時,執票人如何確保其權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一、             依票據種類而有不同

 

匯票發票人死亡時,執票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應於遵期提示及保全票據權利後,向匯票發票人之繼承人或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於支票之情形,發票人和付款之金融機構間之委任契約,於發票人死亡時消滅,因此僅得向發票人之繼承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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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9

 

一、前言

 

依據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102115日簽署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定於102122日開始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122日生效,申請人以日本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台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以台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日本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者,可以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不需要再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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