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第三人欲實施他人的專利權時,必須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以及授權。惟,在特殊的情事下,專利專責機關基於第三人的申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准予第三人實施專利權,此種強制性的做法亦可稱為強制授權。

  以下將介紹國碩對於飛利浦CD-R光碟片專利申請強制授權之案例: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飛利浦)在台灣擁有許多專利權,並將CD-R光碟片專利的專利權授權國碩、中環、錸德等等幾家國內光碟製造公司。然而,由於市場競爭之因素,導致CD-R光碟片價格大幅滑落,國碩認為飛利浦在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如此大的情況下,仍以固定金額方式計算授權金,顯不合理。於是,國碩與飛利浦協議降低授權金,但,雙方協議結果始終無法達成,因此,飛利浦於2001年4月終止與國碩的授權關係。

  之後,國碩依當時的專利法第78條第1項「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為智慧局)提出特許實施(目前法規亦稱為強制授權)之申請,以要求准許五件飛利浦CD-R光碟片專利權授權予國碩,使得能夠繼續製造CD-R光碟片。智慧局同意國碩的要求,准許國碩公司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在我國獲准之五件專利權,但其實施應以供應我國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就智慧局的處分,飛利浦不服,對歐盟執委會申訴,同時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後來事件發展越來越被國際關注,因此國碩於2007年4月自行提出廢止特許實施之申請,於是,智慧局遂於2007年5月宣布,審定廢止國碩特許實施飛利浦的專利權。

  後來飛利浦與國碩對於此強制授權的處分雖達成和解,然,歐盟的調查程序並未因此終止。歐盟擔心這種強制授權一開先例,若引起其他國家跟進,恐將瓦解全球智財權貿易保護機制,因此在調查報告中認定我國專利法強制授權審查機制違反「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要求我國修改專利法,並考量將調查報告上呈至世界貿易組織(WTO)進行提告。最後,台灣與歐盟進行雙邊諮商以避免將這案件上提至WTO。

  結語:目前WTO已將智慧財產權議題納入多邊貿易協定的一部分,因此,就WTO會員的國家而言,必須履行TRIPS 要求的最低保護水準,已無法完全自由決定和選擇智財權如何保護及其水準。前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的判決與歐盟的調查報告步調趨於相同,顯然,承審法院在國際現實考量下,避免與歐盟直接衝突。因此,若非與公眾利益相關,例如:國民健康、環境衛生等等,強制授權的准許在國際上勢必會受到極大的挑戰。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強制授權、飛利浦、CD-R

參考資料:
http://www.saint-island.com.tw/report/data/IPR_200806.htm
http://www.npf.org.tw/2/12022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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