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發明專利的申請後,若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且無不予公開之情事者,於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申請人亦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

  此外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一、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係指專利申請案提出後經過一定之法定期間,即解除其秘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該專利申請案內容之制度。此一制度的設計,主要是將提出申請一段時間後的專利申請案公開,使社會大眾得以儘早知悉專利申請案的技術內容,以避免企業活動不安定、重複研究及投資的浪費,並使第三人得因專利內容的公開,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進一步從事開發研究,來達到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目的。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只是技術內容公開,並非已取得專利權。

  此外發明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請求實體審查。然而若在申請案之申請日3年內未請求實體審查,則該發明專利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專利法之所以規定「任何人」均可申請實體審查,主要是為了讓第三人可早日得知審查結果,並考慮是否實施該發明。

  公告是指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過實體審查獲核准審定(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獲核准處分),申請人並於該核准審定(或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公告於專利公報取得專利權。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公開;2.公告;3.實體審查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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