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並非不得再為爭執,對於公告之專利案,認有本法所定得提起舉發之事由,除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之特定事由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銷專利權。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除特定事由外,任何人認有本法所定得提起舉發之事由者,均得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提起舉發。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則限於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舉發。
二、提起舉發之人
(1). 任何人:
舉發為公眾審查制度,因此舉發之提起,除特定事由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均得為之。惟專利權人自為舉發者,因與本法規定舉發程序之進行均係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程序,且舉發案件以審酌舉發聲明、理由及所檢附證據為原則,審定舉發不成立時,尚對第三人發生一事不再理之阻斷效力,故上述所謂「任何人」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以免與公眾審查之制度不符,故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2). 利害關係人: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以專利申請權之歸屬、共有專利申請權爭執之特定事由提起舉發者,或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始提起舉發者,僅限於利害關係人,例如:專利申請權人或共有專利申請權人,始得為之。
三、提起舉發之期間
(1). 專利權存續期間內:
舉發提起的目的在於請求撤銷專利權,當專利被舉發成立,則,其專利權將會被撤銷,故舉發之提起應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為之。再者,舉發的標的係為專利權,由於專利申請案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始授予專利權,故提起舉發,應自公告之日起始得為之;其於公告之日前提起舉發者,因尚無舉發標的,將不受理其舉發申請。
(2). 專利權當然消滅後:
專利權已當然消滅者,原則上不得為舉發之標的;惟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仍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關鍵字:舉發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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