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依據專利法第58條的規定,專利權用以排除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此外專利法第62條還規定了,專利權人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並將其發明專利權授權他人。

  一般而言,專利授權可包括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專屬授權排除了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的權利,亦排除了專利權人向第三人授權的權利。非專屬授權,則不會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發明專利,亦不排除專利權人向第三人授權的權力。獨家授權,則排除了專利權人授權第三人實施的權利,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發明專利的權利。

  在辦理專利授權登記時,需要選擇授權的種類,例如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主管機關則會比對當事人選擇的授權種類與契約書內容,若授權種類與契約書內容不相符時,主管機關會請申請人說明。

  此外專屬被授權人可將被授予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若未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則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依據上述的定義,若專利權人以非專屬授權的方式,將權利授權於甲公司--非專屬被授權人,並以專屬授權的方式,將權利授權於乙公司--專屬被授權人,則會造成甲公司無法實施專利的權利,除非專屬被授權人授權非專屬授權人。

  專屬授權亦排除了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若專利權人欲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則必需取得專屬被授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專利授權登記時,若是選擇專屬授權,然而於契約內容中卻指出專利權人仍具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時。則主管機關會解釋專利權人將專利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且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再授權予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權利。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專屬授權;2.非專屬授權;3.獨家授權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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