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申請案經過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符合可專利性之要件後,國家將會授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限之「排他權」,亦即專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權。然而,專利權的實施,不僅涉及專利權人本人,同時也關係到公眾的利益。因此,多數國家在賦予專利權的同時,均有強制授權之規定。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專利專責機關可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通知,強制授權所需的專利權,以避免專利權人濫用專有排他之權而造成公益目的無法達成。

  二、強制授權之情事

  有下列三款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認定有強制授權之必要,始得准其強制授權之申請:

  (1). 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2).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3). 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三、強制授權特別規定

  (1). 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上述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者為限。

  (2). 專利權依上述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

  (3). 專利權依上述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

  (4). 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但有上述第二項第三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5). 強制授權不妨礙原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

  (6). 強制授權不得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7). 強制授權只適用於發明、新型專利權,不適用設計專利權。

  四、結論

  強制授權制度訂定的目的在於促進專利排他權與公共利益間的平衡,透過政府公權力介入方式,暫時中斷該專利排他權能。然而,強制授權對於專利權的實施而言係為一例外情事,因此,各國對於強制授權的申請均趨謹慎,故實務上作成強制授權的個案相當有限,且多限於與公共衛生及人民健康相關的醫藥品專利。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強制授權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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