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依據專利法第58條的規定,專利權用以排除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然而他人購買專利權人販賣的專利物品後,若再轉賣該專利物品是否會侵害專利權呢?
為了避免上述的問題產生,發展出「權利耗盡原則」(principle of exhaustion)。依據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自己製造、販賣專利物品或同意他人製造、販賣之專利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後,專利權人已經行使其專利權,該專利物品之權利便已經耗盡。換言之,他人可轉賣、再製專利權人已行使專利權的物品。
權利耗盡原則可分為國內耗盡原則及國際耗盡原則。如果採國內耗盡原則者,專利權只會因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內市場而權利耗盡,不因在國外實施而耗盡。因此專利權人仍享有進口權,故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專利物品於國內,仍構成侵權。如果採國際耗盡原則者,當專利權人將專利物品投入國外市場後,其專利權便已耗盡,而無法禁止他人進口該物品。
因此真品平行輸入(水貨)是否侵害專利權,要看是採國內耗盡原則或國際耗盡原則而定。若採用國內耗盡原則,專利權人仍然享有進口權,不允許真品自國外平行輸入。若採用國際耗盡原則,因專利權已耗盡,對於真品之進口行為,不得主張權利。
美國法院認為同一專利權人擁有美國與他國之專利,而他人於他國合法取專利物品者,得進口至美國境內銷售。但若美國境內之專利權人與外國專利權人非同一人者,即使他人合法取得專利物品,仍不得進口至美國境內銷售,否則將構成侵權。
此外若依據台灣專利法第59條第6款規定之--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則真品平行輸入便不會侵害專利權。在實務上目前台灣的專利及商標基本上是採國際耗盡原則,因此對於真品的進口行為,不得主張權利。然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了「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仍被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因此對著作權來說,例如唱片、書籍等,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輸入國內,都還要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真品平行輸入;2.水貨;3.權利耗盡原則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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