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主動提供資料

  根據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問15:「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若主動提供資料,其處理方式為何?」
  其答案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發文前,任何人(含申請人)主動提供資料,均會納入判斷是否可以採用。倘若該資料會影響某一請求項之比對結果,會在先前技術資料範圍中加以記載。」
  因此,在台灣任何人皆可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發文前,主動提供資料給智慧財產局,且均會納入判斷是否可以採用。


  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中並無相關規定。
  另,由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收到申請且文件齊備後,需於2個月內完成專利權評價報告,時間極短,且無需公告收到申請的狀態。而符合申請人資格者,為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獨佔或非獨佔被授權人),一般而言,應該不會提供對自己權利不利的資料。
  其中,利害關係人之定義請參閱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10章第2.2節「請求人資格」之規定或本系列文章(一)。


  8. 申請能否撤回

  依台灣專利法第115條第7項之規定:「依第1項所為之申請,不得撤回。」
  另,根據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第142條:「是否可以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
  其答案為:「因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已刊載於專利公報,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得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
  因此,台灣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經提出且文件齊備後,無法撤回。


  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中並無相關規定。
  然而,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一般為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專屬或非專屬被授權人)為執行其專利權,或者為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做為證據,因此一經提出,應該不會有要求撤回的情形發生。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1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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