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賣身契-達文西fb.jpg

近來堪稱藝文界的爆炸性新聞,即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向文化部(及其前身文建會)名義,分別於民國一百年假「臺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系列電子書建置計畫」,以及一○四和一○五年假出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名義,向知名水墨畫家劉國松等百位藝術家取得簽署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文件。[1]

此新聞一出造成藝文界譁然,舉辦記者會的立委甚至以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形容,並且發起連署行動,籲請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正視並解決國家百年的文化藝術災難問題[2]

 

簽署文件內容有如「賣身契」

依新聞及連署書所述,該公司請藝術家簽署之內容為「同意授權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代理銷售受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本人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上述製作權、衍生著作權歸屬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所有…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本人同意將著作權全部以專屬授權的方式不限時間、地域、方法,為各種之利用可永久使用等

 

又接獲陳情的立委指出,該公司藉計畫名義,向多名資深、學生或新銳藝術家簽署契約,但簽署同意書僅華藝網單方持有,內容卻將藝術家一生創作著作財產權全收歸所有,且永久有效、無地域限制,藝術家販售作品還須給予四成所得,形同賣身契。

 

簽署之藝術家該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已簽署「賣身契」之藝術家,除了發動連署,呼籲各界正式問題外,在訴訟上,仍有機會在法定時間內主張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或是從契約之目的來看,創作者簽約時理解的內容與合約的內容是否有不一致的情形,更有甚者,從契約本質來討論,「授權」與「贈與」之差異為何,都是有機會可以討論的爭點。

 

未來該如何保障自己

其實,無論是藝術創作者或是民眾,在簽署任何一份有法律效力之文件前,應該審慎閱讀,清楚瞭解自己及對方的權利義務;對於藝術創作者,更應該對於自身創作之權利義務,例如著作權之範圍、授權之方法等有完整的理解及認知,若對契約仍然有疑慮,建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協助,如此才能真正維護自己及創作物的權益,避免下一場「世紀大災難」!

 

 

[1] 藝術界災難 上百人受害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78670

[2] 連署書│籲請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正視並解決國家百年的文化藝術災難問題 https://www.surveycake.com/s/qB2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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