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修《外商投資法》在202011日起新上路,一方面繼續致力於進一步開放市場、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另一方面為解決了美國與中國的貿易談判中提出的一些「要求」。目前中國法律對於台商投資企業在實踐過程中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相關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對台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是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所以,臺灣投資者欲在中國大陸設立外資企業,也須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來進行。《外商投資法》作為一部統一適用於外商投資的法律,取代了此前三部適用於中國境內外商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進一步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並提高監管透明度。具體的幾點關鍵變化如下:

一、外商投資促進:

新修中國《外商投資法》規定旨在鼓勵更多外商投資進入中國,強調在國家鼓勵和引導,地方政府必須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一視同仁。外商投資企業亦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並且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禁止與限制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保護:

《外商投資法》為提供外商投資更完善合法權利的保護,規定一般不允許徵收,除非是因公共利益的必要,徵收須經過法定程式且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此外,區別於以往外國公司只有在與中國本土公司組建合資企業,且在必須在轉讓技術的條件下,才能獲得中國市場準入權,此次修改中國制定了一部禁止強制轉讓外國技術的新法,強調行政機關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等有形資產,可以自由匯入以及匯出;強調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對於外國投資者企業的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洩漏。政府也不得不得減損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干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此外,政府機關也必須依法給予外商投資保障,包括政府依法履約義務、補償損失、投訴工作機制。而當外商投資企業外權益受損時,如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外資得申請協調解決或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新修《外商投資法》看似放寬了許多限制條件,更近一步保護外資企業,某些地方如網路服務業(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仍維持禁止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中,像過去一樣存在大量限制。總的來說,雖不盡完美但仍可被視為是有助於中國改善、營造便利外商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步驟。    

 

參考來源:

中國《外商投資法》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