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責任

國家的國際法律責任,也稱為國家責任,或國際責任。根據國際法,構成國家責任的首要條件是必須有國際不法行為,其次是這種國際不法行為是可以歸因於一個國家的不法行為。個人的不法行為,除非能證明有關國家事先疏於防止或事後疏於懲治,一般不構成國家責任。國家一般也不為叛亂團體的國際不法行為負責。

()我國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依國際習慣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民國政府對其專屬經濟海域擁有排他性管轄權。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公務船開槍行兇,射擊我國漁船並射殺我漁民,行為發生地與行為結果地均在我專屬經濟海域,不論基於「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我國對此案均具有管轄權。

()菲律賓攻擊一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下不法行為並承擔國際侵權行為之國家責任?

《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和 1998 年《國際法未加禁止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的國際賠償責任條文草案 國家違反國際法而致損害其他國家或人民時,該「行為」國對於「被害」國需負「賠償」 責任。在判斷國家的國際責任時,原則以客觀則認為主, 主觀責任為輔。只有「不作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是以主觀責任原則為構成要件之一。本案中, 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遭到菲律賓海巡艦攻擊,船長中彈身亡。菲律賓公務船在我專屬經濟海域濫殺台灣無辜漁民,違反多項國際公約的不法行為,菲律賓政府有不可推卸之責。我國向菲政府所提出之道歉、賠償、懲凶、漁業談判等四項要求,符合國際公平正義原則;而菲律賓政府應當承擔國家責任,正式道歉、懲凶、賠償所有損失,並保證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參考資料來源:

彭明敏: 國際公法

黃異: 國際法

Sean D. Murphy,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