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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記錄-私人不法取證之刑事證據排除(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0

 

壹、 法檢字第1000803626號

一、 說明:

1. 甲說-法規範區分說

「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應僅限於有國家機關行為介入之對於人民之監聽行為而言;私人監聽之行為,並無公權力介入,則不與焉。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自得由檢察官採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60號判決參照)

2. 乙說-法規範一致說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自應予排除,檢察官即難採之以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1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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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記錄-私人不法取證之刑事證據排除(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0

 

參、 法規範區分說

一、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60號、臺中高院100年上訴字第865號判決

1. 理由:

(1) 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例相仿之德國,其學界及實務界多數認為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除在違法情節嚴重外,原則上並無禁止使用之法理。

(2) 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得排除私人違法取得證據者,例如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行為。蓋由其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中,可知立法者明確表示對於違法竊錄、違法監察通訊行為之厭惡,立法者極盡一切能事,防制竊錄之物或違反監察通訊之資料得以重見天日。

(3) 刑法第315條之1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只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生有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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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域名爭議之處理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20

壹、 臺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TWNIC起始於1994年之「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兩年實驗計畫」,1996年成立「中華民國電腦學會臺灣網路中心」,到1999年12月29日正式完成法人設立登記。

TWNIC是建立「.tw」此一通用頂級域名(gTLD)爭議處理機制之中立非營利組織。[1]僅提出爭議處理之管道,協助提供爭議處理所需之資料,並負責處理結果之執行,然其並不介入調解和訴訟之程序。[2]

此外,關於網域名稱之註冊申請部分,亦於2001年3月起即改由其他經授權之註冊機構[3]負責。 

貳、 財團法人網路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處理辦法

此辦法係由TWNIC於2000年制定,2001年3月8日實施,並於2001年12月4日和2010年7月7日經過兩次修正。

一、     適用對象-「.tw」和「.台灣」之域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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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Domain Name)開放對智財權之利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陳映青

  

2012-02-04

 

壹、 新聞摘要-「.Apple」來囉 ICANN新域名今起受理[1]

自由時報  全球網域名稱管理機構ICANN,十二日起將允許任何企業、組織,在出具合法證明並繳交高額申請費下,自訂網域名稱,以.Apple、IMF或.Paris等,取代現行的「.com」、「.net」或「.org」等通用上層網域名稱(gTLDs)。堪稱是網際網路誕生三十年來最大變化。

但域名擴展也產生增加業者成本、混淆顧客認知、滋生網路詐騙等疑慮,…。甚至新上層域名可能會為仇恨團體搭起新舞台,或許多網址以猥褻字眼作結尾。」

國際貨幣基金等逾二十五個全球性組織,上週致函ICANN,對其名稱可能遭到「誤導性的註冊及利用」表示憂心。ICANN則強調,知名企業可依其智慧財產權登記,以確保網域名稱使用權,並有配套防範措施,不會對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造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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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蟑螂(Cybersquatting)之相關規範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陳映青

2012-02-04

  

壹、 網路蟑螂

       在網際網路日漸發達之時代,不少企業利用電子商務之模式求取業務領域之擴大和經營成本之降低。電子商務係利用網路進行資訊之流通和其他交易活動,需要建立特定網路以為上述活動之平台,多數企業均以其品牌名稱做為網域名稱(Domain Name)。

      網域註冊制度,係採「first come, first served」原則。網路蟑螂即利用此一制度,透過搶註企業品牌、名稱之方式,或自行營運誤導消費者點擊廣告獲利,或藉機進行網路詐騙,或伺機以高價轉賣或賣回予遭搶註企業。[1]

貳、 國內相關規範

一、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 (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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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之刑事訴訟管轄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9

 

壹、 前言:

通常刑事訴訟的土地管轄問題,可以藉由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和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決(最高法院72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然而,在網際網路出現後,地理區域的界限被抽象化,網際網路創造了一個虛擬的新空間,訴訟土地管轄在網路犯罪應如何適用之問題即油然而生。 

貳、 相關規定

一、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   刑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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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19

市場上之不動產交易因金額龐大,買、賣雙方往往對價格難有立即達成合致,通常皆有一段議價時間,且有仲介業者居中協調。而仲介實務上,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提升議價成功率,業者間便發展出所謂的「斡旋金」制度,即由買方提出一筆金額,展現其確有購買之意願、誠意,以便仲介業者協助買方向賣方進行議價或協調買賣條件。

其功能在於,有助買方探得賣方之底價,而符合自己之價金期待;對賣方來說,亦可讓其感受買方之誠意,而非無謂之價格探詢;對仲介業者來說,買方能提出一筆金額以證明其誠意,是促成雙方價金條件達成合致之有力條件。

 

斡旋金制度固有其功能,且為仲介實務上所廣泛運用,但因非屬法定之契約型態,往往只能靠當事人間之約定(通常由仲介業者主導)來拘束斡旋金之運用及歸屬,故常發生交易糾紛,或對先提出一筆金錢之買方有不公之現象。

諸如:仲介業者事先約定,若買賣不成立,該斡旋金即轉為斡旋服務費,仲介業者不予歸還。或於成交(賣方承諾)前,買方不打算繼續購屋,而欲終止與仲介業者議價之委託,則仲介業者謊稱該斡旋金已轉為定金,或買賣已經成立,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該斡旋金。

 

為減少此類糾紛,導正斡旋金制度之缺點,內政部[1]擬定了「要約書」範本及要約書簽約注意事項,提供欲出價、議價之買方使用,藉以取代業者自創的斡旋金制度。此「要約書」制度,不需先付出一筆斡旋金[2],但仍有契約拘束力,買方仍應受自己要約之拘束,若賣方承諾,雙方即負有簽立買賣契約之義務,否則需賠償對方之損害(舊版要約書範本,雙方更可直接約定罰則),展現買方誠意之功能不亞於斡旋金。

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配合作出行政指導,要求仲介業者如欲
提出斡旋金建議,則「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
訂定之「要約書」範本。若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則業者「應」
以書面明定其目的,並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業者若未遵行
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其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之規定。消費者若因此受損,可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且
得依同法第30至34條規定,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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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凌豪

                                              2012-03-19

案例:

老A有一部老車子,為免上路易發生狀況而造成他人損害,故向北

山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後真發生意外,老A開車時不

慎撞傷了路人阿B。阿B知悉老A有向北山投保汽車責任險,便直接

請求北山公司賠償其醫藥費及其他損害,阿B能如願嗎?

 

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責任保險,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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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到卡片密碼算不算詐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9

 

壹、 案例:

某甲為市場之慣竊,一日某甲於市場內偷走某乙之皮夾,內含提款卡一張和個人相關身分證件。甲在ATM提款機利用乙之身分證上資料猜出提款卡密碼,並將內部現金提領一空。另,甲並持乙之身分證件偽造現金卡申請書,在現金卡核發後據以預借現金。問:甲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得利罪?

貳、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參、 實務見解

一、 高雄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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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之法律責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19

 

壹、 前言:

證券分析師的工作內容,在於蒐集企業營運能力和獲利能力相關資料,分析企業之價值和未來發展,告知客戶投資標的所可能之風險和前景。某些資深分析員可能須負擔對客戶資產和企業管理之責任,更可能擁有影響交易之決定權。

由上可知,證券分析師應具備智慧、敬業、責任和道德等特質。由於投資大眾常仰賴證券分析師對於個股之看法來決定股票的買進或賣出,加上股票本質上本具投機之特性,證券分析師之道德觀念甚為重要。若是提出虛偽不實之投資訊息,即可能需負擔刑事責任。

貳、 相關規範

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 第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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