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對象及如何申請評議與評議不受理做介紹,接著本篇要介紹評議的程序、效果與特色。
評議程序
申請評議後,評議中心會先「試行調處」,也就是把金融消費者跟往來有民事爭議的金融業者找來,坐下來談一談。如果調處成功了,雙方的紛爭解決。
若一方不同意或調處不成,接著由具備公正、專業的評議委員,依雙方主張、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書面評議。最後,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接著,再將評議中心評議書,寄送給當事人。
評議的效果
評議不成立:
收到評議書後,如果金融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評議決定,則評議不成立。同時評議決定也不拘束金融服務業。金融消費者還是可以尋求其他管道,如訴訟、仲裁、和解等方式解決紛爭。簡單而之,評議是多提供一個解決紛爭的管道,當評議不成立,並不會影響利用其他管道尋求救濟的機會。
評議成立:當雙方均接受評議決定時,評議成立。
- 一定額度內的強制賠付機制:
透過金融服務業者事前書面同意之方式,使業者必須接受一定額度內(100萬元或10萬元)給付的評議決定;如果超過一定額度給付的評議決定,而金融消費者也表明願意減縮該金額至一定額度者,業者也必須接受。例如,消費者與銀行間關於投資型商品爭議事件,評議決定為銀行須賠付150萬元,因評議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強制賠付上限,原本對銀行沒有拘束力,銀行可自行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此評議決定,但是此時若消費者表明願意減縮該金額至100萬元時,銀行就必須接受。
強制賠付的上限?
金保法所規定之「一定額度」是多少?意即強制賠付的上限是多少金額?依金管會公告,投資型商品或服務類爭議(如基金、投資型保單等)是100萬元以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類(如豁免保費、保單紅利、墊繳、存款等)是10萬元以內。如目前爭議頗大的TRF商品,是屬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因此以100萬元為上限。
- 法院核可之評議書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評議成立後,金融消費者在不變期間內,可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使評議書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評議書經法院核可者,若是之後銀行不付錢,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
評議機制的特色
評議機制的最大的特色,在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可強制金融服務業者接受,就是所謂的強制賠付機制,如此方能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另外,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是不需要繳費的,當調處成立或評議成立時,是由金融服務業支付爭議處理費給評議中心。
參考網站: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https://www.foi.org.t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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