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國
Česká republika
(Czech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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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與斯洛伐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共同建立為一個單一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Czechoslovakia),是當時的世界第六大工業國(前五名為美、蘇、德、英、法)。經過二次大戰期間被歐洲諸強瓜分,最後在1993年和平分手成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
捷克於2004年5月成為歐盟成員國,並奉行歐盟共同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歐盟新的普及特惠稅制於2014年1月1日生效。在新的普及特惠稅制下,連續4年人均收入超過4,000美元的國家,出口貨品到歐盟時將不能再享有關稅優惠。因此,享有關稅優惠的國家由176個減少至不足80個。雖然中國仍然是受惠國,但很多出口貨品已不能享受優惠待遇,如玩具、電氣設備、鞋類、紡織品、木製品和鐘錶[1]。
語言: 捷克語 首都: 布拉格(Praque) 面積: 78,86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10,528,477人 宗教: 天主教、基督教、胡斯教派(Hussites) 幣制: 捷克克朗(CZK)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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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捷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捷克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捷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捷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捷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捷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Act No. 441/2003 Coll. of 3 December 2003, on Trademarks)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捷克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捷克工業財產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IPO CZ)。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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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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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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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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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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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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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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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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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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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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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註明該顏色的名稱、或者該顏色的色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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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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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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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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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本身不可進行註冊,但只要能夠以圖形表現該聲音,即可進行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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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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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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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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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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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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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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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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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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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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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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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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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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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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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一) 不符合商標法定要件。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時間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僅包含已成為當前語言中之慣用詞語。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違反公共政策或普遍之社會原則。
(七)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八)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九) 包含受巴黎條約第6條保護之標示,但未獲得有權單位授權者。
(十) 包含具有高度象徵價值之標示,尤其是宗教標示。
(十一) 使用該標示有違捷克法律或國際條約。
(十二) 申請該商標時明存有惡意。
(十三) 在先衝突。
六、申請流程1.查看完整版
或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czech。
[2] 捷克《商標法》第4、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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