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排他性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某甲具有一保溫杯A的專利,該保溫杯包含一具隔熱功能的杯身A1、以及一有隔熱功能的杯蓋A2。某乙具有另一保溫杯B的專利,該保溫杯具有一有隔熱功能的杯身B1、一個有隔熱功能的杯蓋B2以及一可固定於杯蓋上的杯子B3。某乙製造保溫杯B是否會侵害某甲的專利?若某甲觀察到市面上販賣的保溫杯B銷售奇佳,某甲也想製造、販賣保溫杯B,某甲是否會侵害某乙的專利?
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某乙的專利中,具有隔熱功能的杯身B1與A1是一樣的、具有隔熱功能的杯蓋B2與A2是一樣的。雖然某乙因保溫杯B具有進步性而取得專利權,但保溫杯B落入了某甲的專利中,必須取得某甲的同意才能生產製造、販賣。同樣的,某甲的專利雖然專利範圍涵蓋保溫杯B,但其生產、販賣保溫杯B一樣會侵害到某乙的專利,必須取得某乙的同意才能生產製造、販賣。此時,某甲與某乙可以考慮是否要交互授權來取得雙方的最佳利益。
專利法第58條規定: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